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 甲○○人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裁定感訓處分確定,自民國95年10月31日移送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逾1 年
7 月,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1 等,且最近3個月,每月考核積分均在30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檢附之本院95年感裁字第18號治安法庭裁定書、本院治安法庭執行書、報請免予繼續感訓處分審查會會議記錄、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感訓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影本各1 份等資料,認本件之聲請核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