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裁執字第9號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即聲請人受感訓處分 甲○○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以上受感訓處分人因感訓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感訓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執行。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宣告感訓處分確定。茲因其所犯之槍砲、強盜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七年六月,合計十年,其因前述刑事案件於民國94年3月10日起羈押至95年2月23日接續執行刑案有期徒刑部分,迄今業已逾3年,其執行期間足以折抵感訓處分,建請免予執行感訓處分等語。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第7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