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271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98年2 月5 日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嗣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江振源法 官 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