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 年簡字第 17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764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僱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標準給付勞工退休金之規定,處罰金銀元叁萬元即新臺幣玖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附表、及「犯罪事實」欄第13行「百分之三十一.○七」之記載,應更正為「百分之三十一.七」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查本件如附表所示勞工吳義福等25人係受源益公司雇用,源益公司係雇用勞工之事業主,被告公司因其代表人呂重九及實際處理勞工事務之人李瑞德執行職務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81條第1 款,對被告公司處以同法第78條所定罰金。爰審酌本件被告公司代表人違反勞動基準法情節重大,受害勞工人數眾多,所欠付之勞退金額龐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8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勞動基準法第8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55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 年給與2 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 年給與1 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 年計。

二、依第5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1 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1 個月平均工資。

第1 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 項規定者,科3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源益農畜企業股有限公司」積欠勞工退休金名冊┌──┬─────┬──────┬────┬─────┐│編號│ 姓 名 │應 給 金 額 │ 比 率 │實付金額 │├──┼─────┼──────┼────┼─────┤│ 1 │吳義福 │1,457,325 │31.70% │461,972 │├──┼─────┼──────┼────┼─────┤│ 2 │吳日山 │2,223,450 │31.70% │704,834 │├──┼─────┼──────┼────┼─────┤│ 3 │楊鳳真 │1,191,100 │31.70% │377,579 │├──┼─────┼──────┼────┼─────┤│ 4 │張嘉義 │1,790,235 │31.70% │567,504 │├──┼─────┼──────┼────┼─────┤│ 5 │方張麗華 │823,560 │31.70% │261,069 │├──┼─────┼──────┼────┼─────┤│ 6 │李泰山 │1,049,518 │31.70% │332,697 │├──┼─────┼──────┼────┼─────┤│ 7 │邱林嘉 │656,678 │31.70% │208,167 │├──┼─────┼──────┼────┼─────┤│ 8 │潘萬順 │822,150 │31.70% │260,622 │├──┼─────┼──────┼────┼─────┤│ 9 │黃素花 │559,440 │31.70% │177,342 │├──┼─────┼──────┼────┼─────┤│10 │陳劉秀鑾 │668,553 │31.70% │211,931 │├──┼─────┼──────┼────┼─────┤│11 │鄭簡阿秀 │631,937 │31.70% │200,324 │├──┼─────┼──────┼────┼─────┤│12 │許蕭幣 │613,445 │31.70% │194,462 │├──┼─────┼──────┼────┼─────┤│13 │吳佐鵬 │4,540,913 │31.70% │488,469 │├──┼─────┼──────┼────┼─────┤│14 │李陳春枝 │623,105 │31.70% │197,524 │├──┼─────┼──────┼────┼─────┤│15 │謝陳茶 │693,713 │31.70% │219,907 │├──┼─────┼──────┼────┼─────┤│16 │鄭淑芬 │672,198 │31.70% │213,087 │├──┼─────┼──────┼────┼─────┤│17 │黃振泉 │518,232 │31.70% │164,280 │├──┼─────┼──────┼────┼─────┤│18 │單豪 │1,211,386 │31.70% │384,009 │├──┼─────┼──────┼────┼─────┤│19 │陳美玉 │688,905 │31.70% │218,383 │├──┼─────┼──────┼────┼─────┤│20 │洪美蓮 │678,983 │31.70% │215,238 │├──┼─────┼──────┼────┼─────┤│21 │林石山 │718,705 │31.70% │227,829 │├──┼─────┼──────┼────┼─────┤│22 │蔡王來緊 │592,224 │31.70% │187,735 │├──┼─────┼──────┼────┼─────┤│23 │張國清 │647,472 │31.70% │205,249 │├──┼─────┼──────┼────┼─────┤│24 │王郭耳 │562,710 │31.70% │178,379 │├──┼─────┼──────┼────┼─────┤│25 │簡周秀花 │726,495 │31.70% │230,299 │├──┼─────┼──────┼────┼─────┤│合計│ │22,362,432 │ │7,088,891 │└──┴─────┴──────┴────┴─────┘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裁判日期:2009-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