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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1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6號聲 請 人 甲○○被 告 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82年度易字第2143號),聲請退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呈繳保證金新台幣5 萬元,該案已於民國82年判決確定,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查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一案,經本院以82年度易字第214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確定,而前於82年9 月21日,係由被告之姐吳阮秋貴繳交新台幣2 萬元之保證金,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業於本案確定後之83 年1月19日發還上開保證金予被告之姐吳阮秋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公務電話紀錄、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 收支查詢之電腦畫面資料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聲請退還保證金,尚屬無據,是認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坤宗

裁判案由:聲請退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8-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