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8號聲 請 人 甲○○即 具保人被 告 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退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 日裁定具保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後,停止羈押,即由聲請人甲○○繳款10萬元具保,經審閱本院96年度偵聲字第123 號卷宗無訛。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於96年12月20日到案執行,請退還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涉嫌販賣毒品案件,仍在偵查中(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811號),與被告另案在監執行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801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無關,並非相同案件,經調閱相關卷宗無誤,依法尚不得退還保證金,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