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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6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19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以上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修正前該條項係規定:「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就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而言並無不同,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民國88年8 月1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5 月7 日法矯字第0970015894號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坤宗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08-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