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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1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二所示業已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2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17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已減刑之附表編號2 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溫訓暖附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傷害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4 月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3 日 │自95年9 月1 日 ││ │ │至95年9 月6 日 │├──────┼─────────┼─────────┤│偵 查 機 關 │屏東地檢95年度偵字│屏東地檢96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 │第6616號 │第6324號 │├─┬────┼─────────┼─────────┤│最│法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後├────┼─────────┼─────────┤│事│判決字號│96年度簡字第142號 │96年度簡字第1701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2 月7 日 │96年11月8 日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定├────┼─────────┼─────────┤│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決├────┼─────────┼─────────┤│ │確定日期│96年4 月17日 │96年12月10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減刑後刑度 │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已於判決減刑為有期││ │ │徒刑2 月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