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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7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準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有刑法第329 條之準強盜及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嫌,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並曾有2 次竊盜前科,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於民國97年1 月17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訊問被告後,認應自97年4 月17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趙家光法 官 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唐淑嫻

裁判案由:準強盜等
裁判日期:2008-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