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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 年金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金訴字第6號

97年度金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甲○○

(現羈押於臺灣屏東看守所)丙○○

(現羈押於臺灣屏東看守所)己○○

(現羈押於臺灣屏東看守所)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彥勝律師被 告 庚○○

乙○○

(現羈押於臺灣屏東看守所)戊○○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楊水柱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65號、第3009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5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丁○○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66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陸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一各該編號主刑、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除編號19、20、28至32、

43、52、55、56外均沒收。甲○○、丙○○、己○○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66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共陸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一各該編號主刑、從刑欄所示之刑。各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除編號19、20、28至32、43、52、55、56外均沒收。庚○○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34至編號66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叁拾叁罪,各處如附表一各該編號主刑、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除編號19、20、28至32、

43 、52 、55、56外均沒收。其他被訴部分無罪。乙○○共同犯附表一編號6 至編號66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陸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一各該編號主刑、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除編號19、20、28至32、43、52、55、56外均沒收。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戊○○無罪。

事 實

一、丁○○、甲○○、丙○○、己○○自民國96年7 月起,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之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而籌組詐騙集團(下稱『丁○○詐騙集團』或『集團』),先由丁○○以新臺幣(下同)2,000 至2,500 元向他人及己○○收購行動電話門號,以7,000 至8,000 元向他人收購金融機構帳戶,繼而將該等電話門號及帳戶交予集團成員,供作行使詐術及收取詐欺所得贓款之用;嗣經由丙○○引介,丁○○遂自96年8 月起以月薪4 萬5,000 元雇用同有詐欺犯意聯絡之乙○○,擔任提領詐欺所得贓款(即俗稱『車手』)及匯款支付刊登廣告費用之人,而同有詐欺犯意聯絡之庚○○則自96年12月起加入集團,由丁○○、甲○○、丙○○、己○○、庚○○以下列方式施行詐術:⑴透過不知情之廣告代理業者蒲麗敏及隆威廣告社等,在「蘋果日報」報紙、「交叉路」刊物及雜誌之分類廣告版假借「復華銀信貸部」、「第一個人信貸」、「臺北富邦銀貸」、「渣打銀貸」、「陽信銀貸」、「新光商銀低率貸款」、「荷蘭銀貸」、「上海銀貸款部」、「合作金庫信貸部」、「遠東商銀放款部」、「華南銀貸」、「聯邦銀貸」、「永豐銀貸」、「國泰世華」之名義刊載廣告,以「超好貸」、「免押、免保」、「銀行內線作業」、「拒往/資料不齊可協助辦理」、「個人信貸、整合負債一次OK」、「債信不良皆可申請」、「沒有辦不下來的貸款、保證一次OK」等字句,並留下供聯絡用之電話號碼,誘使不特定之有資金需求者與集團成員聯絡;或⑵由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不特定人,告以信用卡帳款未繳等語。繼而由集團成員1 人或數人彼此勾串,於電話中假冒銀行行員或主管之身分,騙取對方之基本資料佯裝審核,復謊稱可為對方貸款,惟因對方信用不佳,故須繳納「保險費」、「保證金」、「律師費用」、「帳戶設定/管理費」、「首期利息」等種種名目之款項云云,並提供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銀行帳戶,供對方匯入數百至數千元不等之小額金錢充作「保險費」以取信於對方,使對方受詐誤以為真,而將款項陸續匯(存)入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帳戶,旋由丁○○指示乙○○至金融機構或自動櫃員機提領詐得之金錢,交由丁○○與其餘集團成員朋分花用;甚而誆稱可為對方製作財力證明,要求提供其名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以製作資金往來紀錄云云,使對方受詐誤以為真,而將名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寄送至指定地點,由乙○○前往領取後供作收取詐騙所得贓款之用。集團成員並藉由在行駛中之汽車上撥打、接聽電話之方式,以躲避警方追緝。造成如附表一所示之玄○○等66人因受詐陷於錯誤而匯入款項、寄出金融卡,合計受害金額達710 萬6,647 元(被害人、詐騙手法、詐得財物、匯款日期、匯/存入之帳戶,詳見附表一)。嗣經警自96年9 月間起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核發之通信監察書監聽集團成員所使用之電話,查明渠等身分後,於97年1 月25日先因丁○○另涉詐欺案件遭通緝而將其逮捕,復於97年1 月29日持票至甲○○、丙○○及乙○○於屏東縣屏東市○○街

113 之1 號2 樓租屋處、庚○○於屏東縣屏東市○○○路○○○ 號10樓之住處執行搜索,分別於上址及丙○○所有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乙○○所有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庚○○所有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內,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因而查獲。

二、案經附表一「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同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關於共同被告丁○○、甲○○、丙○○、庚○○、乙○○於偵詢時之陳述: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亦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共同被告丁○○、甲○○、丙○○、庚○○、乙○○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已依法具結,有證人結文1 紙在卷可佐(見屏檢97年度偵字第665 號卷第61至64頁、第85頁,屏檢97年度偵字第3009號卷第59頁),並無證據可證明其供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其復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地位傳喚到庭接受被告己○○、戊○○行使反對詰問權,自得為證據。

二、關於共同被告丁○○、庚○○於警詢時之陳述: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共同被告丁○○、庚○○於司法警察詢問時均陳稱被告己○○為詐騙集團之一員,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則改稱不清楚被告己○○於集團內之工作為何或被告己○○並未參與集團云云,經本院核閱卷存事證,就共同被告丁○○係因另案入監執行後,始於97年3 月26日經提訊而製作警詢筆錄,共同被告庚○○則係於96年1 月29日為警逮捕後即製作警詢筆錄等外部情況予以綜合觀察,認共同被告丁○○、庚○○於司法警察調查詢問時之陳述,概係出於自由供述,亦無相互勾串以誣陷他人之可能,為不具有計劃性、動機性或感情性等變異因素在內之客觀陳述,而顯具可信之特別情況;且渠等於警詢時之供述內容,既係攸關被告己○○被訴詐欺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而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況共同被告丁○○、庚○○業經本院於審理時依證人地位傳喚到庭,均依法具結陳述後,給予被告己○○對質詰問之機會,並再提示上開證人各該供述筆錄及要旨,由被告依法辯論,有本院審判筆錄可考,是上開證人即共同被告於警詢之陳述,既已賦予被告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並踐行之合法調查程序,自有證據能力而得作為本院判決之基礎。

三、關於附表一所列被害人及證人蒲麗敏、證人即共同被告甲○○、丙○○、乙○○於警詢時之陳述: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

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一所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業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133 頁左面97年7 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至證人蒲麗敏、證人即共同被告甲○○、丙○○、乙○○於警詢時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當情形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

四、關於通訊監察錄音譯文:按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乃係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1 第2 項所稱之證物,如其蒐證程序合法,並經合法調查,自具證據能力。因此檢察官如提出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為其證據方法,實乃以其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為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法院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所列之方法調查,以判斷該錄音帶或光碟是否與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相符。而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雖通常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製作,然若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並無爭執,經法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者,程序自屬適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95 號、94年度臺上字第4665、1270號、93年度臺上字第6510號判決意旨參照)。即警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監聽電話所製作之通訊監察紀錄譯文,實乃該監聽電話錄音之派生證據,是其倘係公務員依法定程序而取得,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就其真實性復無爭執,法院並曾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第1 項規定,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則其自得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而有證據能力。查本案卷附通訊監察紀錄譯文,均係依當時有效之法律規定,本於檢察官依法核發之通訊監察書而為實施,且其各該監聽期間、監聽電話號碼亦悉與通訊監察書所核准之範圍相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9 月26日96板檢榮秋聲監字第1477號、96年10月16日96板檢榮閏聲監字第1590號、96年10月29日96板檢榮閏聲監(續)字第1673號、96年11月15日板檢榮閏聲監(續)字第1772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12月14日96年聲監字第7 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1 月22日97年聲監字第21號通訊監察書暨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73字第0970062911號卷宗【下稱警B 卷】第653 至678 頁),是其自屬公務員依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復業經本院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於審判期日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而被告及其辯護人概不否認「本案卷附相關監聽譯文之真實無偽」,即就「譯文所載內容與監聽側錄情節相符」乙節俱不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㈡97年11月25日審判筆錄),揆諸上開說明,關此執行通訊監察所得通話錄音及譯文自亦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認定部分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㈠按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亦為證據之一種,若其所涉及

之訴訟客體有數個以上時,其裁判之對象(刑罰權之對象)既非同一,則其所述是否與事實相符,得否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仍應分別予以判斷,非可籠統為同一之觀察;因是,倘其中之一部分為真實時,應得採為裁判之基礎,非謂其中有一部分與事實不符,即認全部均屬無可採取,有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5874號判例可資參酌。

㈡訊據被告丁○○、甲○○、丙○○、庚○○於警詢、偵訊及

本院審理中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乙○○固坦承其為被告丁○○承租房屋,並依被告丁○○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惟否認為上開詐欺犯行之共同正犯,辯稱:伊雖受雇於丁○○,然對丁○○及其餘被告所為詐欺犯行並不知情,應僅為幫助犯云云;被告己○○則矢口否認與上開詐騙犯行有關,辯稱:伊係甲○○之朋友,甲○○介紹伊與丁○○、庚○○認識,並一起出去唱歌、吃飯、聊天,伊雖借給甲○○2 支電話供丁○○私人使用,但伊未料丁○○竟作為詐騙電話云云。經查:

⒈上開犯罪事實,除被告己○○部分外(詳後述),俱經證

人即共同被告丁○○、甲○○、丙○○、庚○○、乙○○於警詢及偵訊時就其他共同被告部分之犯行指述綦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73字第0970014491號卷【下稱警A 卷】第10至53頁、屏檢97年度偵字第665 號卷第51至58頁、第82至83頁),另有證人即附表一「證據」及「出處索引」欄所示各該被害人(告訴人)指述、報紙分類廣告影本、匯(存)款證明文件、帳戶交易明細等在卷足證,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9 月26日96板檢榮秋聲監字第1477號、96年10月16日96板檢榮閏聲監字第1590號、96年10月29日96板檢榮閏聲監(續)字第1673號、96年11月15日板檢榮閏聲監(續)字第1772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12月14日96年聲監字第7 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1 月22日97年聲監字第21號通訊監察書暨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各1 份(以上見警B 卷第595 至678 頁、屏檢97年度偵字第665 號卷第100 至16

4 頁、屏檢97年度警聲搜卷字第71號卷第108 至124 頁)、照片10張、車籍查詢-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畫面及基本資料詳細畫面(以上見屏檢97年度警聲搜卷字第71號卷第77至86頁)、被告乙○○、甲○○、丙○○、己○○、庚○○於97年1 月29日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A 卷第78至86、96至99頁、103 至108 頁)、扣案如附表二除編號19、20、28、55、56外所示之物品可資佐參。至丁○○詐騙集團係以假冒銀行名義於報紙刊登貸款廣告之方式詐騙被害人之情,亦經證人蒲麗敏於警詢時證稱:伊係廣告代理商,0000000000號是伊與客戶聯絡之電話號碼,由伊代為刊登銀行貸款廣告只有一組客戶,其中男子約3 人,女子約1 人,多以「某某經理」自稱,並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電話號碼與伊聯絡刊登廣告事宜,該組客戶大約自96年6 月初開始刊登廣告,廣告費用均合併結算,每周統一匯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李元進之帳戶,直至96年11月中旬該組客戶使用「n○○」之帳戶轉帳付款,致李元進之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伊始察覺有問題而不再為之刊登等語(見警B 卷第146 至149 頁、第153 至156 頁),另有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10月25日、10月26日、11月5 日至11月9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廣告底稿1 紙、蘋果日報分類廣告影本2 紙、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李元進存摺影本1 份存卷供參(見警B 卷第15

0 至152 頁、第157 至171 頁),俱徵被告丁○○、甲○○、丙○○、庚○○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⒉至被告乙○○否認為上開詐欺犯行之共同正犯一節,經查

:被告乙○○於警詢時業已自承:丁○○為伊之聯絡人,伊負責每日早上測試金融卡之有效狀態,並向丁○○回報帳戶是否遭警示,伊提領詐騙款項之金融卡,皆為丁○○、丙○○、甲○○提供伊假名,指定伊至某處等候貨運送達並以假名簽收,伊提領贓款時所戴便帽,係為避免被攝影機拍到臉等語(見警B 卷第94至97頁),是被告乙○○對其所提領之款項,係丁○○詐騙集團從事詐騙犯行所得贓款,當有明確之認識,始進而依指示提領贓款。況詐騙集團詐騙所得之金錢,原係該詐騙集團使用人頭帳戶、更新犯罪手法、千方百計所欲達成之最後目標,如非在集團中有相當程度之地位或受信賴,當無法在集團內負責經手該等詐騙款項,而被告乙○○竟得負責該等詐騙款項之提領,其前開所為當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為之無訛。則其與丁○○、丙○○、甲○○、己○○等人之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詐欺之共同正犯一事,堪予認定。

⒊又被告己○○雖否認與上開詐騙犯行有關,惟查:

⑴被告丁○○、甲○○、丙○○、庚○○、乙○○之上開

詐欺犯行,既有前揭證據可資認定,而證人即共同被告丁○○於警詢時證稱:0000000000號為己○○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伊於96年10月26日撥打該門號與己○○聯絡,係因甲○○使用之電話門號遭警方斷線,伊要向己○○拿新的人頭易付卡供甲○○使用,伊前後向己○○購買4 、5 支行動電話,每支價格為2,500 元等語(見警B 卷第66至67頁),復於偵訊時結稱:伊是透過甲○○向己○○拿人頭門號,甲○○叫伊直接跟己○○拿等語(見屏檢97年度偵字第3009號卷第57頁);證人庚○○於警詢時證稱:信貸詐騙是丁○○負責策劃,成員有己○○、丙○○、甲○○與伊,車手則為綽號「王仔」(指乙○○)之男子,各人詐騙得手後再聯絡丁○○,由丁○○通知「王仔」前往提領贓款等語(見警B 卷第

116 頁)。⑵再0000000000號為丁○○詐騙集團刊登銀行信貸廣告所

使用之聯絡電話一事,亦經證人即被害人f○○、戌○○、宇○○指述綦詳(見附表一編號27、27、31出處索引欄),並有證人蒲麗敏出具之廣告底稿1 紙在卷可稽(見警B 卷第157 頁)。

⑶另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均為被告己○○所使用

之行動電話門號,除經其於97 年1月29日警詢時所自承(見警B 卷第1 至7 頁),並有97年1 月29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電話申租人基本資料1 份在卷可佐(見警B 卷第33至36頁、屏檢97年度聲監字第16號卷第29頁);至0000000000號為丁○○詐騙集團刊登銀行信貸廣告所使用之聯絡電話,經證人即被害人子○○、亥○○、j○○指述綦詳(見附表一編號17、18、20出處索引欄),並有前揭證人蒲麗敏出具之廣告底稿1 紙在卷可稽,而0000000000號同為丁○○詐騙集團所使用之聯絡電話,亦經證人即被害人P○○、酉○○、m○○、U○○、g○○、巳○○、辰○○、D○○指述綦詳(見附表一編號46、48、54、55、57、59、63、64出處索引欄)。從而,前揭被告己○○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6年10月1 日上午9 時許至同日下午7 時許,與前揭詐騙電話0000000000號之基地臺位置均如出一轍之情,有96年10月1 日、2 日該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雙向通聯紀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基地站資料各1 份及該2 支電話之基地臺位置比較表

1 紙在卷可證(見屏檢97年度偵665 號卷第208 至219頁);被告己○○使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7年1 月15日上午11時許,與詐騙電話0000000000號之基地臺位置、移動時間及方向均相同一事,亦有97年1 月15日該3 支行動電話之雙向通聯紀錄各

1 份及基地臺位置比較表1 紙附卷可佐(見屏檢97年度偵665 號卷第192 至207 頁),益徵被告己○○除提供電話予丁○○作為詐騙之用,並為詐騙集團成員,共同以電話對被害人遂行詐騙之事實。

⑷至共同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改稱:0000000000號為

甲○○的電話,在警局播放通訊監察錄音光碟時伊聽聲音是己○○的聲音,才說那是伊與己○○的對話,當時伊實際上是打電話給甲○○,要甲○○幫伊問是否認識報社的人,甲○○說己○○認識報社的人,伊不知道為何是己○○接電話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67 頁),惟其所言與該次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之對話內容、語氣均有不符之處(見警A 卷第69頁),亦與常理相違,尚難憑信。而共同被告甲○○、丙○○、乙○○雖均證稱:己○○並非集團成員,渠等與己○○見面地點多係在釣魚池、釣蝦場、KTV 云云(見本院卷㈡第202 、205 、207頁),惟查:被告甲○○自承與被告己○○為相識十餘年之朋友(見本院卷㈡第203 頁),且被告己○○、甲○○、丙○○3 人曾因另涉共同常業詐欺案件,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641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判決、96年度上更㈠字229 號判決均為有罪之認定,該案件現尚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更㈡字第275 號案件審理中,有該被告3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17、24、29頁),可知渠等之交誼匪淺,則被告甲○○、丙○○所言,非無為被告己○○掩飾犯行之可能;況被告乙○○僅為受雇之車手,並非本詐騙集團核心人物,自未必熟知集團之實際參與人員為何,此觀其於偵訊時證稱:伊有見過庚○○,但不知庚○○有無參與本集團等語即可明瞭(見屏檢97年度偵字第665 號卷第56頁)。是共同被告丁○○、甲○○、丙○○、乙○○與本院審理中之前揭證言,均難為有利於被告己○○之認定,被告己○○前揭所辯,要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同堪認定。

㈢綜上各述,被告乙○○、己○○所辯均無足取,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丁○○、甲○○、丙○○、己○○、庚○○、乙○○如犯罪事實項所述共同詐欺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丁○○、甲○○、丙○○、己○○就附表一所示之犯

罪事實,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6 至編號66所示之犯罪事實,被告庚○○就附表一編號34至編號66所示之犯罪事實,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人起訴書犯罪事實項雖未敘及附表一編號24、44、52、63所載被告詐取各該被害人之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之犯行,然該部分犯行與公訴人已敘及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又公訴人雖認被告所為另涉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之洗錢罪,惟按洗錢防制法之制定,旨在防止特定重大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諸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行為人,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又洗錢行為係指行為人為掩飾或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或行為人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洗錢防制法第2 條定有明文,是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如金融機關)為之外,其他使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以避免追訴處罰之掩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之行為固均屬之;惟若非先有犯罪所得或利益,再加以掩飾或隱匿,而係取得犯罪所得或利益之犯罪手段,或未合法化犯罪所得或利益之來源,而能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尚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對象。查本件被告丁○○、甲○○、丙○○、庚○○、乙○○、己○○利用他人帳戶收取詐欺所得款項,本係該詐騙集團實施詐取財物行為之犯罪手段,並非於取得財物後,另為自己或他人而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行為,此自被害人於接獲上述詐欺電話後,即直接依指示以轉帳或存款方式將金錢匯入被告所提供之上述帳戶內等情可得而知,核與洗錢防制法前揭規定之洗錢行為構成要件有間,自無從以該法第11條第1 項之罪相繩,公訴人容有誤會。再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是被告丁○○、甲○○、丙○○、己○○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於彼此間,及就附表一編號6 至編號33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34至編號66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乙○○、庚○○間,被告乙○○就就附表一編號6 至編號33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丁○○、甲○○、丙○○、己○○間,就附表一編號34至編號66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丁○○、甲○○、丙○○、己○○、庚○○間,被告庚○○就附表一編號34至編號66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丁○○、甲○○、丙○○、己○○、乙○○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丁○○、甲○○、丙○○、己○○前揭所犯各66次之詐欺犯行,被告乙○○前揭所犯61次詐欺犯行,被告庚○○前揭所犯33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被害法益互異,均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丁○○、甲○○、丙○○、己○○、庚○○均有詐欺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該被告5 人與被告乙○○等人均身體健全,竟不思依正途謀生,反以分工合作之集團犯罪方式,假冒眾多金融機構名義刊登貸款廣告,詐取有資金需求者之僅存積蓄,對經濟條件已處弱勢之被害人不啻為雪上加霜,所為嚴重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且本件被害人人數眾多,破壞社會秩序甚鉅,兼衡被告丁○○、甲○○、丙○○、庚○○犯後尚能坦認犯行,被告己○○、乙○○則飾詞卸責之犯後態度,暨渠等各自參與犯罪分工之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前開求刑,尚屬允當,爰於公訴人求刑之範圍內,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於行動電話、SIM 卡及附表二編號

10、11、12、21、22、42部分均係被告丁○○所有,而供其與被告甲○○、丙○○、己○○、庚○○、乙○○共犯詐欺罪之用,業據被告丁○○供承在卷(見本院卷㈡第270 至27

1 頁);附表二編號9 、23、24、34、35、47至51、53、54、57等物,亦為各該被告即甲○○、丙○○、庚○○、乙○○所有,並供渠等與被告丁○○、己○○共犯詐欺罪之用,均據被告甲○○、丙○○、庚○○、乙○○於警詢時供承在卷;附表二編號14、25、44所示之新臺幣,則為本件詐欺犯行所得之款項,而為各該被告即甲○○、丙○○、乙○○所有,亦據被告甲○○、丙○○、乙○○供承在卷(見警A 卷第16、24、38頁),爰均依法諭知沒收。

㈢又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而刑罰之執行,係對於人身及財產

之侵害,應止於犯罪行為人之一身為原則。再刑法上所謂屬於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之沒收物,乃指無他人得對於該物主張法律上之權利者而言;倘該物原屬被害人所有,而為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取得或變易獲得,該被害人既仍得對之為法律上權利之主張,自難認該當於沒收之要件。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9至32所示之金融卡雖屬供被告丁○○、甲○○、丙○○、己○○、庚○○、乙○○共犯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惟亦係該等被告向被害人詐欺所得之物,既據被告甲○○、乙○○供認在卷(見警A 卷第15至16頁、第37頁),是被害人仍得對之主張法律上權利,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宣告沒收。至附表二編號43、52所示之物僅具證據性質,編號19、20、28、55、56所示之物則乏實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所關連,又均非違禁物,亦無從依法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庚○○、戊○○於96年7 月間起,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與被告丁○○、甲○○、丙○○、己○○籌組詐騙集團,以被告己○○、丁○○為首,提供人頭電話及帳戶,藉以掩飾或隱匿因詐騙所得之財物,被告甲○○、丙○○、庚○○及戊○○則在各大報紙上刊登銀行貸款之廣告,其上刊載「免押、免保、免設定、免手續費、快速貸款、信用不良、資料不全也可貸」等字眼,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信以為真,遂撥打其上之電話與被告己○○、甲○○、丙○○、庚○○、丁○○及戊○○聯絡,渠等6 人會先要求留下被害人之個人身分資料及聯絡電話,再告知被害人信用不良,需加入保險,誘騙其匯出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之金錢,至附表一所示之壽險公司之帳戶,獲取被害人信任後,再以申請貸款需要律師見證費、簽約保證金、風險管理費、帳戶管理費等名目,指示被害人匯出金錢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渠等6 人並在其駕駛之自小客車上接聽電話,避免警方之查緝,繼由被告乙○○持人頭帳戶存摺、印章及金融卡至金融機構或自動櫃員機將詐得之金錢領出,扣掉1 成佣金後,再將詐得之金錢交由其餘之人平分,總計詐得531 萬7,277 元;然被告戊○○因參與該集團獲利不多,故於96年10月底即退出集團之運作。因認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1 至5、 被告庚○○就附表一編號1 至33、被告戊○○就附表一全部之犯行,另涉共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11 條第1 項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30年臺上字第816 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再按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惟此項不利之陳述,須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419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乙○○係自96年8 月起加入丁○○詐騙集團擔任車手一

節,除經被告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為相同之供述,並與被告丁○○於警詢時所述大致相符(見警B 卷第62頁),而遍查卷附證據,亦未見被告乙○○於96年8 月前即已參與丁○○詐騙集團之事實。基於罪疑唯有利於被告之法則,應對被告乙○○為較有利之認定,爰認定被告乙○○係自96年8 月起,始加入丁○○詐騙集團,是尚難謂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部分成立犯罪。

㈡至被告庚○○固於警詢及偵訊中供稱:伊自96年10月起加入

丁○○詐騙集團等語,嗣於本院審理中更正為:伊雖於96年11月間與丁○○聯絡,惟當時丁○○說沒有行動電話門號可用,後來丁○○說有門號了,伊始於96年12月參與該集團之犯行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72 頁),而遍查卷附證據,亦未見被告庚○○於96年12月前已與集團成員或被害人間有所聯繫之事實。基於罪疑唯有利於被告之法則,應對被告庚○○為較有利之認定,爰認定被告庚○○係自96年12月起,始加入丁○○詐騙集團,是尚難謂被告庚○○就附表一編號1 至33所示部分成立犯罪。

㈢⒈至公訴人認被告戊○○犯詐欺取財罪,無非以共同被告丁

○○、蒲麗敏於警詢時之證述、載有聯絡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銀行貸款廣告1 則、附表一編號14、21所示被害人遭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詐騙之證據、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錄音光碟暨譯文為論據。訊據被告戊○○堅決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僅有去丁○○公司觀摩,惟並未加入丁○○詐騙集團,既未曾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亦未為丁○○等刊登廣告,伊僅認識己○○之妻,但與己○○不熟,不清楚己○○在做何事,帳戶內與其餘共同被告之金錢往來是伊向己○○借款等語。⒉經查:⑴公訴人既於起訴書中載明「被告戊○○因參與該

集團獲利不多,故於96年10月底即退出集團之運作」,則丁○○詐騙集團如附表一編號28至66所示於96年10月底之後至本案查獲前之詐欺犯行,即難謂與被告戊○○有關。

⑵被告戊○○既否認曾為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之使用人,而證人即共同被告丁○○亦於本院審理時結稱:是甲○○介紹戊○○與伊認識,戊○○有至伊公司看看集團成員如何與客戶聯絡,伊亦未告訴戊○○集團成員在從事詐騙,但戊○○後來覺得不適合,便未參與集團之詐騙或登報行為,伊在警局指認戊○○,是因為警察要伊指認認識誰,並非指認參與詐騙犯行之人為何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6

7 頁、卷㈡第229 頁),證人即共同被告庚○○、乙○○、丙○○復均證稱:不認識戊○○、戊○○非集團成員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99 、205 、207 頁、第208 頁左面),而卷內亦未見何等證據可資證明該門號與被告戊○○之關連性,當無從認定被告戊○○涉有該門號電話使用者所為之詐欺犯行。⑶被告戊○○之郵局帳戶固有被告丙○○、丁志傑(應為甲○○之誤)、乙○○之匯款紀錄(見屏檢97年度他字第783 號卷【下稱他A 卷】第138 、140 、

144 頁),惟證人即共同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結稱:伊與戊○○是10年前在酒店認識,但沒什麼交情,戊○○多直接與伊妻子聯絡,比較少與伊聯絡,戊○○有向伊借過2 次錢,但因時間久遠、借款金額不大,且戊○○均已還清,故伊不記得借款之詳細數目、時間、地點,不過2次借款都是拿現金給戊○○;後來戊○○再向伊借錢時,伊有困難,就向甲○○探詢借款意願,伊知道甲○○有借款予戊○○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27 至228 頁),證人即共同被告甲○○亦陳稱:己○○有問伊要不要借錢給戊○○,但伊沒有錢,所以伊跟己○○說要不要向丁○○借,伊也有答應丁○○若戊○○未還錢,就讓丁○○從伊之薪水中扣除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28 頁、第231 頁左面),證人即共同被告丁○○結稱:甲○○曾言及戊○○要借幾萬元,說可以算利息,伊說若戊○○屆期未還,伊便從甲○○之薪水扣還,伊從甲○○帳戶匯1 萬元、也請丙○○及乙○○從帳戶各匯2 、3 萬元給戊○○,匯款後伊會告知甲○○,借款利息都是從甲○○之薪水中扣除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29 至230 頁),證人即共同被告乙○○結稱:伊有匯過幾次錢,匯錢都是丁○○交代的,丁○○並未說明原因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05 至206 頁左面)。則被告戊○○係因透過被告己○○、甲○○輾轉向丁○○借款,致其帳戶內出現被告丙○○、甲○○、乙○○之匯款紀錄一事,亦非全屬無稽。

⒊從而,共同被告丁○○於警詢時所為不利於被告戊○○之

證述尚非無瑕疵,公訴人所提證據又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戊○○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戊○○有何詐欺犯行,自應為有利於被告戊○○之認定。

四、綜上,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1 至5 、被告庚○○就附表一編號1 至33、被告戊○○就附表一全部之詐欺犯行,既均不能證明,而公訴人所指被告犯行亦與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

1 項無涉,業經析述如前,爰依法就此部分為各該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8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趙家光法 官 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淑蓉附表一┌──┬───┬─────────┬──────┬────────┬─────────┬────┬────────┬────┬────┬────┐│編號│被害人│ 詐騙手法 │ 匯款日期 │詐得財物(金額單│ 匯(存)入之帳戶 │ 告訴人 │ 證據 │出處索引│ 主刑 │ 從刑 ││ │ │ │ │位:新臺幣) │ │ │ │ │ │ │├──┼───┼─────────┼──────┼────────┼─────────┼────┼────────┼────┼────┼────┤│ 1 │玄○○│玄○○見丁○○詐騙│96年7月17日 │共3萬6,000元 │1.臺東企銀信義分行│未據告訴│玄○○指述、報紙│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屏東地區就業│ │ │ ,帳號:00000000│ │分類廣告影本1 紙│187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市場專業媒體所刊載│ │ │ 92401,戶名:李 │ │、第一商業銀行匯│191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之貸款廣告,即依報│ │ │ 佳純(3 萬3,800 │ │款申請書回條影本│ │志傑、吳│號19、20││ │ │載電話門號00000000│ │ │ 元) │ │2紙 │ │明輝、陳│、28至32││ │ │95號與對方(自稱『│ │ │2.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 │ │蕭明各處│、43、52││ │ │張副總』)聯絡,對│ │ │ 敦化分行,帳號:│ │ │ │有期徒刑│、55、56││ │ │方誆稱:須繳納保險│ │ │ 000-000000000000│ │ │ │伍月 │外均沒收││ │ │費、設定費用以便核│ │ │ ,戶名:富邦人壽│ │ │ │ │ ││ │ │貸款項云云 │ │ │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2,200元) │ │ │ │ │ │├──┼───┼─────────┼──────┼────────┼─────────┼────┼────────┼────┼────┼────┤│ 2 │d○○│d○○見丁○○詐騙│96年7月18日 │共6萬元 │臺東企銀信義分行,│未據告訴│d○○指述、報紙│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報紙所刊載之│96年7月19日 │ │帳號:000000000000│ │分類廣告影本1 紙│181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貸款廣告,即依報載│ │ │1 ,戶名:李佳純 │ │、中國信託銀行自│186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志傑、吳│號19、20││ │ │號與對方聯絡,對方│ │ │ │ │表影本2紙 │ │明輝、陳│、28至32││ │ │誆稱:須繳納開辦手│ │ │ │ │ │ │蕭明各處│、43、52││ │ │續費以便核貸款項云│ │ │ │ │ │ │有期徒刑│、55、56││ │ │云 │ │ │ │ │ │ │伍月 │外均沒收│├──┼───┼─────────┼──────┼────────┼─────────┼────┼────────┼────┼────┼────┤│ 3 │V○○│V○○見丁○○詐騙│96年7月20日 │共7萬1,600元 │1.合作金庫銀行,帳│未據告訴│V○○指述、報紙│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96年7月23日 │ │ 號:000000000000│ │分類廣告影本1 紙│193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 2257,戶名:李佳│ │、合作金庫銀行存│197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1240│ │ │ 純(6萬8,000元)│ │款憑條影本3紙 │ │志傑、吳│號19、20││ │ │6248號、0000000000│ │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明輝、陳│、28至32││ │ │號與對方(自稱『林│ │ │ 松山分行,帳號:│ │ │ │蕭明各處│、43、52││ │ │副總』、『李小姐』│ │ │ 000000000000,戶│ │ │ │有期徒刑│、55、56││ │ │)聯絡,對方誆稱:│ │ │ 名:保誠人壽保險│ │ │ │伍月 │外均沒收││ │ │須繳費辦理對保以便│ │ │ 股份有限公司(3,│ │ │ │ │ ││ │ │核貸款項云云 │ │ │ 600元) │ │ │ │ │ │├──┼───┼─────────┼──────┼────────┼─────────┼────┼────────┼────┼────┼────┤│ 4 │林志憲│林志憲見丁○○詐騙│96年7 月25日│共9萬0,500元 │1.永豐銀行延平分行│未據告訴│林志憲指述、永豐│他A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 │ │ ,帳號:00000000│ │商業銀行帳戶交易│204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 163519,戶名:李│ │收執聯影本3 紙、│207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8206│ │ │ 佳純(8 萬9,000 │ │代支出傳票影本1 │ │志傑、吳│號19、20││ │ │2035號與對方(自稱│ │ │ 元) │ │紙 │ │明輝、陳│、28至32││ │ │『永豐銀行林經理』│ │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蕭明各處│、43、52││ │ │)聯絡,對方誆稱:│ │ │ 松山分行,帳號:│ │ │ │有期徒刑│、55、56││ │ │須繳納保證金以便核│ │ │ 000000000000,戶│ │ │ │伍月 │外均沒收││ │ │貸款項云云 │ │ │ 名:保誠人壽保險│ │ │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1 │ │ │ │ │ ││ │ │ │ │ │ ,500元) │ │ │ │ │ │├──┼───┼─────────┼──────┼────────┼─────────┼────┼────────┼────┼────┼────┤│ 5 │陳美伶│陳美伶見丁○○詐騙│96年7 月26日│共5萬3,280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未據告訴│陳美伶指述、華南│他A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報紙所刊載之│96年7 月27日│ │ 松山分行,帳號:│ │商業銀行存款憑條│180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貸款廣告,即依報載│ │ │ 000000000000,戶│ │副根影本1 紙、永│183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名:保誠人壽保險│ │豐商業銀行匯款委│ │志傑、吳│號19、20││ │ │號與對方(自稱『張│ │ │ 股份有限公司(3,│ │託書代支出傳票影│ │明輝、陳│、28至32││ │ │先生』)聯絡,對方│ │ │ 280元) │ │本1 紙 │ │蕭明各處│、43、52││ │ │誆稱:須繳納保險費│ │ │2.華南商業銀行基隆│ │ │ │有期徒刑│、55、56││ │ │、保證金以便核貸款│ │ │ 分行,帳號:2002│ │ │ │伍月 │外均沒收││ │ │項云云 │ │ │ 00000000,戶名:│ │ │ │ │ ││ │ │ │ │ │ 郭芳伶(5萬元) │ │ │ │ │ │├──┼───┼─────────┼──────┼────────┼─────────┼────┼────────┼────┼────┼────┤│ 6 │O○○│O○○見丁○○詐騙│96年8 月1 日│共4萬8,0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汐│未據告訴│O○○指述、報紙│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 │ │止分行,帳號:011-│ │分類廣告影本1 紙│260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00000000000000,戶│ │、上海商業儲蓄銀│264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8924│ │ │名:郭芳伶 │ │行存款憑條影本2 │ │志傑、吳│號19、20││ │ │9745號與對方(自稱│ │ │ │ │紙 │ │明輝、陳│、28至32││ │ │『陳經理』)聯絡,│ │ │ │ │ │ │蕭明各處│、43、52││ │ │對方誆稱:須繳納保│ │ │ │ │ │ │有期徒刑│、55、56││ │ │證金以便核貸款項云│ │ │ │ │ │ │伍月,王│外均沒收││ │ │云 │ │ │ │ │ │ │志生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7 │林湘婷│林湘婷見丁○○詐騙│96年8 月6 日│共4萬8,350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未據告訴│林湘婷指述、報紙│他A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點將錄刊物所│ │ │ 松山分行,帳號:│ │分類廣告影本1 紙│175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登載之貸款廣告,即│ │ │ 000000000000,戶│ │、臺新國際商業銀│178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依所載電話門號0931│ │ │ 名:保誠人壽保險│ │行存入憑條影本2 │ │志傑、吳│號19、20││ │ │167884號與對方(自│ │ │ 股份有限公司(3,│ │紙 │ │明輝、陳│、28至32││ │ │稱『張先生』)聯絡│ │ │ 350元) │ │ │ │蕭明各處│、43、52││ │ │,對方誆稱:須繳納│ │ │2.臺新國際商業銀行│ │ │ │有期徒刑│、55、56││ │ │保險費、保證金以便│ │ │ 汐止分行,帳號:│ │ │ │伍月,王│外均沒收││ │ │核貸款項云云 │ │ │ 00000000000000,│ │ │ │志生處有│ ││ │ │ │ │ │ 戶名:郭芳伶(4 │ │ │ │期徒刑叁│ ││ │ │ │ │ │ 萬5,000元) │ │ │ │月 │ │├──┼───┼─────────┼──────┼────────┼─────────┼────┼────────┼────┼────┼────┤│ 8 │林偉政│林偉政見丁○○詐騙│96年8 月14日│共10萬6,000元 │華南銀行臺東分行,│未據告訴│林偉政指述、華南│他A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登│ │ │帳號:000000000000│ │商業銀行存款憑條│188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戶名:陳玉真 │ │副根影本2紙 │195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所載電話門號092664│ │ │ │ │ │ │志傑、吳│號19、20││ │ │4495號與對方(自稱│ │ │ │ │ │ │明輝、陳│、28至32││ │ │『吳先生』)聯絡,│ │ │ │ │ │ │蕭明各處│、43、52││ │ │對方誆稱:須繳納佣│ │ │ │ │ │ │有期徒刑│、55、56││ │ │金、匯款辦理薪資轉│ │ │ │ │ │ │伍月,王│外均沒收││ │ │帳紀錄以便核貸款項│ │ │ │ │ │ │志生處有│ ││ │ │云云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9 │宙○○│宙○○見丁○○詐騙│96年8 月20日│共16萬6,850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未據告訴│宙○○指述、報紙│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聯合資訊所刊│96年8 月21日│ │ 松山分行,帳號:│ │分類廣告影本1 紙│198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 000000000000,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203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3116│ │ │ 名:保誠人壽保險│ │行存款存根影本3 │ │志傑、吳│號19、20││ │ │7884號與對方聯絡,│ │ │ 股份有限公司(85│ │紙、郵政國內匯款│ │明輝、陳│、28至32││ │ │對方誆稱:須繳納保│ │ │ 0元) │ │執據影本2紙 │ │蕭明各處│、43、52││ │ │證金、簽約金以便核│ │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有期徒刑│、55、56││ │ │貸款項云云 │ │ │ 清水分行,帳號:│ │ │ │伍月,王│外均沒收││ │ │ │ │ │ 000000000000,戶│ │ │ │志生處有│ ││ │ │ │ │ │ 名:許寶卿(6 萬│ │ │ │期徒刑叁│ ││ │ │ │ │ │ 9,000元) │ │ │ │月 │ ││ │ │ │ │ │3.中華郵政旗津郵局│ │ │ │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 │ │ │ 507815,戶名:陳│ │ │ │ │ ││ │ │ │ │ │ 玉真(9萬7,000元│ │ │ │ │ ││ │ │ │ │ │ ) │ │ │ │ │ │├──┼───┼─────────┼──────┼────────┼─────────┼────┼────────┼────┼────┼────┤│ 10 │I○○│I○○見丁○○詐騙│96年8 月21日│共7萬9,250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未據告訴│I○○指述、左列│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96年8 月22日│ │ 松山分行,帳號:│ │許寶卿帳戶之銀行│204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 000000000000,戶│ │端客戶中文資料查│208 頁、│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2851│ │ │ 名:保誠人壽保險│ │詢及存摺存款交易│他A 卷第│志傑、吳│號19、20││ │ │2294號與對方(自稱│ │ │ 股份有限公司(3,│ │查詢各1 份、左列│59至62頁│明輝、陳│、28至32││ │ │『林先生』、『陳主│ │ │ 250元) │ │陳玉真帳戶之郵政│ │蕭明各處│、43、52││ │ │管』)聯絡,對方誆│ │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存簿儲金立帳申請│ │有期徒刑│、55、56││ │ │稱:須繳納簽約金、│ │ │ 清水分行,帳號:│ │書影本及交易資料│ │伍月,王│外均沒收││ │ │保險費以便核貸款項│ │ │ 000000000000,戶│ │查詢各1 份 │ │志生處有│ ││ │ │云云 │ │ │ 名:許寶卿(6 萬│ │ │ │期徒刑叁│ ││ │ │ │ │ │ 6,000元) │ │ │ │月 │ ││ │ │ │ │ │3.中華郵政旗津郵局│ │ │ │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 │ │ │ 507815,戶名:陳│ │ │ │ │ ││ │ │ │ │ │ 玉真(1萬元) │ │ │ │ │ │├──┼───┼─────────┼──────┼────────┼─────────┼────┼────────┼────┼────┼────┤│ 11 │歐陽慧│歐陽慧曄見丁○○詐│96年8 月22日│共19萬5,006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未據告訴│歐陽慧曄指述、左│他A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曄 │騙集團於蘋果日報所│ │ │ 清水分行,帳號:│ │列陳玉真帳戶之交│122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刊載之貸款廣告,即│ │ │ 000000000000,戶│ │易明細1 份、左列│127 頁、│柒月,于│之物除編││ │ │依報載電話門號0925│ │ │ 名:許寶卿(8 萬│ │許寶卿帳戶之銀行│第59至60│志傑、吳│號19、20││ │ │454946號與對方(自│ │ │ 2,000元) │ │端客戶中文資料查│頁 │明輝、陳│、28至32││ │ │稱『李小姐』)聯絡│ │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詢及存摺存款交易│ │蕭明各處│、43、52││ │ │,對方誆稱:須繳納│ │ │ 松山分行,帳號:│ │查詢明細1 份 │ │有期徒刑│、55、56││ │ │保險費、代辦費以便│ │ │ 000000000000,戶│ │ │ │伍月,王│外均沒收││ │ │核貸款項云云 │ │ │ 名:保誠人壽保險│ │ │ │志生處有│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2 │ │ │ │期徒刑叁│ ││ │ │ │ │ │ ,538元) │ │ │ │月 │ ││ │ │ │ │ │3.中華郵政旗津郵局│ │ │ │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 │ │ │ 507815,戶名:陳│ │ │ │ │ ││ │ │ │ │ │ 玉真(11萬0,468 │ │ │ │ │ ││ │ │ │ │ │ 元) │ │ │ │ │ │├──┼───┼─────────┼──────┼────────┼─────────┼────┼────────┼────┼────┼────┤│ 12 │丑○○│丑○○見丁○○詐騙│96年9 月3 日│共16萬6,008元 │中華商業銀行南京東│未據告訴│丑○○指述、中華│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所刊載之貸款廣│ │ │路分行,帳號:804-│ │商業銀行收款憑條│220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告,即依報載電話門│ │ │00000000000000,戶│ │影本4 紙 │223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號0000000000號與對│ │ │名:康逸婷 │ │ │ │志傑、吳│號19、20││ │ │方(自稱『林先生』│ │ │ │ │ │ │明輝、陳│、28至32││ │ │)聯絡,對方誆稱:│ │ │ │ │ │ │蕭明各處│、43、52││ │ │須繳納款項以便核貸│ │ │ │ │ │ │有期徒刑│、55、56││ │ │云云 │ │ │ │ │ │ │伍月,王│外均沒收││ │ │ │ │ │ │ │ │ │志生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13 │b○○│b○○見丁○○詐騙│96年9 月6 日│共3萬8,000元 │中華商業銀行南京東│未據告訴│b○○指述、中華│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 │ │路分行,帳號:804-│ │商業銀行收款憑條│216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00000000000000,戶│ │影本1紙 │218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5597│ │ │名:康逸婷 │ │ │ │志傑、吳│號19、20││ │ │7148號與對方(自稱│ │ │ │ │ │ │明輝、陳│、28至32││ │ │『李襄理』)聯絡,│ │ │ │ │ │ │蕭明各處│、43、52││ │ │對方誆稱:須繳納保│ │ │ │ │ │ │有期徒刑│、55、56││ │ │證金以便核貸款項云│ │ │ │ │ │ │伍月,王│外均沒收││ │ │云 │ │ │ │ │ │ │志生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14 │癸○○│癸○○見丁○○詐騙│96年9 月20日│共6萬8,800元 │彰化銀行西屯分行,│未據告訴│癸○○指述、彰化│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報紙所刊載之│96年9 月21日│ │帳號:000-00000000│ │銀行存款憑條影本│239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貸款廣告,即依報載│ │ │099400,戶名:王聖│ │3 紙 │242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電話門號0000000000│ │ │宏 │ │ │ │志傑、吳│號19、20││ │ │號與對方聯絡,對方│ │ │ │ │ │ │明輝、陳│、28至32││ │ │誆稱:須繳納保證金│ │ │ │ │ │ │蕭明各處│、43、52││ │ │、手續費、保險金以│ │ │ │ │ │ │有期徒刑│、55、56││ │ │便核貸款項云云 │ │ │ │ │ │ │伍月,王│外均沒收││ │ │ │ │ │ │ │ │ │志生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15 │G○○│G○○見丁○○詐騙│96年9 月26日│共8萬3,050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未據告訴│G○○指述、彰化│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報紙所刊載之│ │ │ 松山分行,帳號:│ │銀行存款憑條影本│209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貸款廣告,即依報載│ │ │ 000000000000, │ │3 紙、彰化銀行匯│213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戶名:保誠人壽保│ │款回條聯影本1紙 │ │志傑、吳│號19、20││ │ │號與對方(自稱『李│ │ │ 險股份有限公司(│ │ │ │明輝、陳│、28至32││ │ │襄理』、『陳經理』│ │ │ 1,050元) │ │ │ │蕭明各處│、43、52││ │ │)聯絡,對方誆稱:│ │ │2.彰化商業銀行西屯│ │ │ │有期徒刑│、55、56││ │ │須繳納款項以便核貸│ │ │ 分行,帳號:009-│ │ │ │伍月,王│外均沒收││ │ │云云 │ │ │ 0000000000000000│ │ │ │志生處有│ ││ │ │ │ │ │ ,戶名:王聖宏(│ │ │ │期徒刑叁│ ││ │ │ │ │ │ 8萬2,000元) │ │ │ │月 │ │├──┼───┼─────────┼──────┼────────┼─────────┼────┼────────┼────┼────┼────┤│ 16 │未○○│未○○見丁○○詐騙│96年10月2日 │共3萬9,450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未據告訴│未○○指述、左列│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 │ │ 松山分行,帳號:│ │曹全文帳戶之個人│251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 000000000000,戶│ │戶顧客資料卡影本│253 頁、│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5506│ │ │ 名:保誠人壽保險│ │及存摺存款交易明│他A 卷第│志傑、吳│號19、20││ │ │4022號與對方(自稱│ │ │ 股份有限公司(3,│ │細查詢各1 份 │63、65頁│明輝、陳│、28至32││ │ │『渣打銀行放款部經│ │ │ 450 元) │ │ │ │蕭明各處│、43、52││ │ │理』)聯絡,對方誆│ │ │2.彰化商業銀行西螺│ │ │ │有期徒刑│、55、56││ │ │稱:須繳納保險金以│ │ │ 分行,帳號:009-│ │ │ │伍月,王│外均沒收││ │ │便核貸云云 │ │ │ 00000000000000,│ │ │ │志生處有│ ││ │ │ │ │ │ 戶名:曹全文(3 │ │ │ │期徒刑叁│ ││ │ │ │ │ │ 萬6,000元) │ │ │ │月 │ │├──┼───┼─────────┼──────┼────────┼─────────┼────┼────────┼────┼────┼────┤│ 17 │子○○│子○○見丁○○詐騙│96年10月3 日│共3萬3,600元 │彰化商業銀行西螺分│未據告訴│子○○指述、彰化│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商業周刊所刊│ │ │行,帳號:000-0000│ │銀行存款憑條影本│224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0000000000,戶名:│ │1 紙 │227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2543│ │ │曹全文 │ │ │ │志傑、吳│號19、20││ │ │1421號與對方(自稱│ │ │ │ │ │ │明輝、陳│、28至32││ │ │『蔡先生』、『何小│ │ │ │ │ │ │蕭明各處│、43、52││ │ │姐』)聯絡,對方誆│ │ │ │ │ │ │有期徒刑│、55、56││ │ │稱:須繳納保險金以│ │ │ │ │ │ │伍月,王│外均沒收││ │ │便核貸云云 │ │ │ │ │ │ │志生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18 │亥○○│亥○○見丁○○詐騙│96年10月3 日│共11萬8,600元 │彰化商業銀行西螺分│未據告訴│亥○○指述、彰化│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所刊載之貸款廣│ │ │行,帳號:000-0000│ │銀行存款憑條影本│228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告,即依報載電話門│ │ │0000000000,戶名:│ │2 紙 │230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號0000000000號與對│ │ │曹全文 │ │ │ │志傑、吳│號19、20││ │ │方(自稱『蔡副總』│ │ │ │ │ │ │明輝、陳│、28至32││ │ │)聯絡,對方誆稱:│ │ │ │ │ │ │蕭明各處│、43、52││ │ │須繳納手續費、利息│ │ │ │ │ │ │有期徒刑│、55、56││ │ │以便核貸云云 │ │ │ │ │ │ │伍月,王│外均沒收││ │ │ │ │ │ │ │ │ │志生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19 │午○○│午○○接獲丁○○詐│96年10月5 日│共16萬7,450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未據告訴│午○○指述、安泰│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騙集團以電話門號09│96年10月8 日│ │ 松山分行,帳號:│ │商業銀行存入憑條│253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00000000號與其聯絡│ │ │ 000000000000,戶│ │存根聯影本2 紙、│256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自稱『安泰銀行行│ │ │ 名:保誠人壽保險│ │安泰商業銀行匯款│ │志傑、吳│號19、20││ │ │員』,誆稱:可整合│ │ │ 股份有限公司(2,│ │委託書1 紙 │ │明輝、陳│、28至32││ │ │其名下數張信用卡,│ │ │ 450元) │ │ │ │蕭明各處│、43、52││ │ │惟須先繳交手續費、│ │ │2.安泰商業銀行民權│ │ │ │有期徒刑│、55、56││ │ │律師費及清償帳款云│ │ │ 分行,帳號:0372│ │ │ │伍月,王│外均沒收││ │ │云 │ │ │ 0000000000,戶名│ │ │ │志生處有│ ││ │ │ │ │ │ :藍慧琴(16萬5,│ │ │ │期徒刑叁│ ││ │ │ │ │ │ 000元) │ │ │ │月 │ │├──┼───┼─────────┼──────┼────────┼─────────┼────┼────────┼────┼────┼────┤│ 20 │j○○│j○○見丁○○詐騙│96年10月8 日│共2萬9,600元 │萬泰銀行松山分行,│未據告訴│j○○指述、萬泰│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所刊載之貸款廣│ │ │帳號:000-00000000│ │銀行存款憑條影本│231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告,即依報載電話門│ │ │5602,戶名:藍慧琴│ │1 紙 │233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號0000000000號與對│ │ │ │ │ │ │志傑、吳│號19、20││ │ │方(自稱『蔡先生』│ │ │ │ │ │ │明輝、陳│、28至32││ │ │)聯絡,對方誆稱:│ │ │ │ │ │ │蕭明各處│、43、52││ │ │須繳納手續費以便核│ │ │ │ │ │ │有期徒刑│、55、56││ │ │貸云云 │ │ │ │ │ │ │伍月,王│外均沒收││ │ │ │ │ │ │ │ │ │志生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21 │a○○│a○○見丁○○詐騙│96年10月9 日│共2萬2,000元 │日盛銀行松山分行,│a○○訴│a○○指述、日盛│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所刊載之貸款廣│ │ │帳號:000-00000000│由桃園縣│銀行存款憑條影本│245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告,即依報載電話門│ │ │752300,戶名:藍慧│政府警察│1 紙 │247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號0000000000號與對│ │ │琴 │局中壢分│ │ │志傑、吳│號19、20││ │ │方(自稱『張小姐』│ │ │ │局 │ │ │明輝、陳│、28至32││ │ │)聯絡,對方誆稱:│ │ │ │ │ │ │蕭明各處│、43、52││ │ │須繳納保險費以便核│ │ │ │ │ │ │有期徒刑│、55、56││ │ │貸云云 │ │ │ │ │ │ │伍月,王│外均沒收││ │ │ │ │ │ │ │ │ │志生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22 │Y○○│Y○○接獲丁○○詐│96年10月15日│共39萬3,870元 │1.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未據告訴│Y○○指述、萬泰│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騙集團以電話門號09│96年10月16日│ │ 敦化分行,帳號:│ │商業銀行匯款申請│276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00000000號、095835│96年10月17日│ │ 000-000000000000│ │書存根聯及存款憑│288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1968號與其聯絡,自│96年10月18日│ │ ,戶名:富邦人壽│ │條影本各1 紙、臺│ │志傑、吳│號19、20││ │ │稱『第一銀行行員』│ │ │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北富邦銀行存款存│ │明輝、陳│、28至32││ │ │,誆稱:其信用卡帳│ │ │ (1,150元) │ │入存根影本3 紙、│ │蕭明各處│、43、52││ │ │款未繳,又可為其代│ │ │2.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有期徒刑│、55、56││ │ │辦信貸戶頭方便繳款│ │ │ 金城分行,帳號:│ │影本7紙 │ │伍月,王│外均沒收││ │ │,並可提高貸款額度│ │ │ 000-000000000000│ │ │ │志生處有│ ││ │ │,惟須先存款、繳交│ │ │ ,戶名:R○○(│ │ │ │期徒刑叁│ ││ │ │帳戶管理費云云 │ │ │ 14萬0,500元) │ │ │ │月 │ ││ │ │ │ │ │3.萬泰商業銀行土城│ │ │ │ │ ││ │ │ │ │ │ 分行,帳號:809-│ │ │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戶名:R○○(3 │ │ │ │ │ ││ │ │ │ │ │ 萬6,000元) │ │ │ │ │ ││ │ │ │ │ │4.中華郵政新竹西門│ │ │ │ │ ││ │ │ │ │ │ 郵局,帳號:700-│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戶名:張弘佩(21│ │ │ │ │ ││ │ │ │ │ │ 萬6,220元) │ │ │ │ │ │├──┼───┼─────────┼──────┼────────┼─────────┼────┼────────┼────┼────┼────┤│ 23 │地○○│地○○見丁○○詐騙│96年10月19日│共6萬元 │渣打銀行內湖分行,│未據告訴│地○○指述、渣打│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報紙所刊載之│96年10月22日│ │帳號:00000000000 │ │銀行存款憑條3紙 │248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貸款廣告,即依報載│ │ │,戶名:R○○ │ │ │250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 │ │ │志傑、吳│號19、20││ │ │號與對方(自稱『陳│ │ │ │ │ │ │明輝、陳│、28至32││ │ │襄理』)聯絡,對方│ │ │ │ │ │ │蕭明各處│、43、52││ │ │誆稱:須繳納款項以│ │ │ │ │ │ │有期徒刑│、55、56││ │ │便核貸云云 │ │ │ │ │ │ │伍月,王│外均沒收││ │ │ │ │ │ │ │ │ │志生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24 │L○○│L○○見丁○○詐騙│96年10月23日│共1 萬7,750 元及│1.渣打銀行化成分行│L○○訴│L○○指述、報紙│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 │L○○於渣打銀行│ ,帳號:00000000│由內政部│分類廣告影本1 紙│265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臺中銀行(帳號│ 44,戶名:R○○│刑事警察│、渣打國際商業銀│271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3975│ │:0000 00000000 │ (1萬7,000 元) │局偵七隊│行匯款副通知書影│ │志傑、吳│號19、20││ │ │5195號與對方(自稱│ │號)所開設帳戶之│2.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本1 紙、渣打國際│ │明輝、陳│、28至32││ │ │『合作金庫高經理』│ │存摺暨金融卡各1 │ 敦化分行,帳號:│ │商業銀行聯行往來│ │蕭明各處│、43、52││ │ │、『渣打銀行主管』│ │份 │ 000-000000000000│ │收執聯影本1 紙、│ │有期徒刑│、55、56││ │ │)聯絡,對方誆稱:│ │ │ ,戶名:富邦人壽│ │宅急便託運貨品顧│ │伍月,王│外均沒收││ │ │須繳納保險費750 元│ │ │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客收執聯1 紙 │ │志生處有│ ││ │ │、手續費2 萬元以便│ │ │ (750元) │ │ │ │期徒刑叁│ ││ │ │核貸,並須至銀行開│ │ │ │ │ │ │月 │ ││ │ │戶,寄送存摺及金融│ │ │ │ │ │ │ │ ││ │ │卡供作財力證明云云│ │ │ │ │ │ │ │ │├──┼───┼─────────┼──────┼────────┼─────────┼────┼────────┼────┼────┼────┤│ 25 │f○○│f○○見丁○○詐騙│96年10月29日│共4萬4,800元 │第一商業銀行頭前分│未據告訴│f○○指述、第一│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96年11月1日 │ │行,帳號:000-0000│ │商業銀行存款存根│289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0000000 ,戶名:胡│ │聯影本2 紙 │290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1245│ │ │明文 │ │ │ │志傑、吳│號19、20││ │ │5164號、0000000000│ │ │ │ │ │ │明輝、陳│、28至32││ │ │號與對方(自稱『遠│ │ │ │ │ │ │蕭明各處│、43、52││ │ │東商銀放款部吳副總│ │ │ │ │ │ │有期徒刑│、55、56││ │ │』、『上海銀行貸款│ │ │ │ │ │ │伍月,王│外均沒收││ │ │部林淑芬小姐』)聯│ │ │ │ │ │ │志生處有│ ││ │ │絡,對方誆稱:須繳│ │ │ │ │ │ │期徒刑叁│ ││ │ │納帳戶管理費、保險│ │ │ │ │ │ │月 │ ││ │ │費、設定費以便核貸│ │ │ │ │ │ │ │ ││ │ │款項云云 │ │ │ │ │ │ │ │ │├──┼───┼─────────┼──────┼────────┼─────────┼────┼────────┼────┼────┼────┤│ 26 │o○○│o○○見丁○○詐騙│96年10月30日│共1萬7,250元 │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未據告訴│o○○指述、臺灣│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 │ │ 化成分行,帳號:│ │中小企業銀行存款│257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 00000000000,戶 │ │憑條影本1 紙、臺│259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5508│ │ │ 名:胡明文(1 萬│ │灣中小企業銀行匯│ │志傑、吳│號19、20││ │ │6408號與對方(自稱│ │ │ 6,000 元) │ │款申請書影本1 紙│ │明輝、陳│、28至32││ │ │『荷蘭銀行敦南分行│ │ │2.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 │ │蕭明各處│、43、52││ │ │林經理』)聯絡,對│ │ │ 敦化分行,帳號:│ │ │ │有期徒刑│、55、56││ │ │方誆稱:須繳納保證│ │ │ 000-000000000000│ │ │ │伍月,王│外均沒收││ │ │金、保險費用以便核│ │ │ ,戶名:富邦人壽│ │ │ │志生處有│ ││ │ │貸款項云云 │ │ │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期徒刑叁│ ││ │ │ │ │ │ (1,250元) │ │ │ │月 │ │├──┼───┼─────────┼──────┼────────┼─────────┼────┼────────┼────┼────┼────┤│ 27 │戌○○│戌○○見丁○○詐騙│96年10月31日│共2萬9,600元 │第一商業銀行頭前分│未據告訴│戌○○指述、臺灣│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公論報所刊載│ │ │行,帳號:000-0000│ │中小企業銀行匯款│291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之貸款廣告,即依報│ │ │0000000 ,戶名:胡│ │申請書影本1紙 │293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載電話門號00000000│ │ │明文 │ │ │ │志傑、吳│號19、20││ │ │64號與對方(自稱『│ │ │ │ │ │ │明輝、陳│、28至32││ │ │遠東商業銀行副總』│ │ │ │ │ │ │蕭明各處│、43、52││ │ │)聯絡,對方誆稱:│ │ │ │ │ │ │有期徒刑│、55、56││ │ │須繳納保險費以便核│ │ │ │ │ │ │伍月,王│外均沒收││ │ │貸款項云云 │ │ │ │ │ │ │志生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28 │K○○│K○○見丁○○詐騙│96年11月1 日│共3萬7,650元 │1.臺中銀行伸港分行│未據告訴│K○○指述、報紙│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 │ │ ,帳號:00000000│ │分類廣告影本1 紙│272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 4825號,戶名:許│ │、臺中商業銀行入│275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3975│ │ │ 惠嵐(3萬6,000元│ │戶電匯通知單及無│ │志傑、吳│號19、20││ │ │5195號與對方(自稱│ │ │ ) │ │摺存款存入通知聯│ │明輝、陳│、28至32││ │ │『合作金庫銀行高經│ │ │2.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影本各1 紙 │ │蕭明各處│、43、52││ │ │理』)聯絡,對方誆│ │ │ 敦化分行,帳號:│ │ │ │有期徒刑│、55、56││ │ │稱:須繳納保險費用│ │ │ 000-000000000000│ │ │ │伍月,王│外均沒收││ │ │、帳戶管理費以便核│ │ │ ,戶名:富邦人壽│ │ │ │志生處有│ ││ │ │貸款項云云 │ │ │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期徒刑叁│ ││ │ │ │ │ │ (1,650元) │ │ │ │月 │ │├──┼───┼─────────┼──────┼────────┼─────────┼────┼────────┼────┼────┼────┤│ 29 │天○○│天○○見丁○○詐騙│96年11月5 日│共9萬3,000元 │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未據告訴│天○○指述、報紙│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交叉路刊物所│96年11月12日│ │ 臺中分行,帳號:│ │分類廣告影本1 紙│322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刊載之貸款廣告,即│ │ │ 0000000000,戶名│ │、渣打國際商業銀│328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依報載電話門號0938│ │ │ :L○○(3萬2,0│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志傑、吳│號19、20││ │ │402787號與對方(自│ │ │ 00元) │ │明細表影本2 紙、│ │明輝、陳│、28至32││ │ │稱『陳經理』)聯絡│ │ │2.中華郵政卓蘭郵局│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蕭明各處│、43、52││ │ │,對方誆稱:須繳納│ │ │ ,帳號:000-0000│ │聯行往來收執聯影│ │有期徒刑│、55、56││ │ │手續費以便核貸款項│ │ │ 0000000000,戶名│ │本1 紙、郵政國內│ │伍月,王│外均沒收││ │ │云云 │ │ │ :n○○(6萬1,0│ │匯款執據影本1 紙│ │志生處有│ ││ │ │ │ │ │ 00元)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30 │T○○│T○○見丁○○詐騙│96年11月6 日│共1萬9,050元 │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未據告訴│T○○指述、報紙│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報紙所刊載之│ │ │ 臺中分行,帳號:│ │分類廣告影本1 紙│329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貸款廣告,即依報載│ │ │ 0000000000,戶名│ │、渣打國際商業銀│333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L○○(1萬8,0│ │行匯款副通知書及│ │志傑、吳│號19、20││ │ │號與對方(自稱『陳│ │ │ 00元) │ │聯行往來收執聯影│ │明輝、陳│、28至32││ │ │經理』)聯絡,對方│ │ │2.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本各1 紙 │ │蕭明各處│、43、52││ │ │誆稱:須繳納保險費│ │ │ 敦化分行,帳號:│ │ │ │有期徒刑│、55、56││ │ │、代辦費以便核貸款│ │ │ 000-000000000000│ │ │ │伍月,王│外均沒收││ │ │項云云 │ │ │ ,戶名:富邦人壽│ │ │ │志生處有│ ││ │ │ │ │ │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期徒刑叁│ ││ │ │ │ │ │ (1,050元) │ │ │ │月 │ │├──┼───┼─────────┼──────┼────────┼─────────┼────┼────────┼────┼────┼────┤│ 31 │宇○○│宇○○見丁○○詐騙│96年11月7 日│共5萬7,000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莊│未據告訴│宇○○指述、渣打│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 │ │敬分行,帳號:052-│ │國際商業銀行聯行│294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0000000000,戶名:│ │往來收執聯影本1 │296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1245│ │ │鄭志剛 │ │紙 │ │志傑、吳│號19、20││ │ │5164號與對方(自稱│ │ │ │ │ │ │明輝、陳│、28至32││ │ │『遠東銀行吳副總』│ │ │ │ │ │ │蕭明各處│、43、52││ │ │)聯絡,對方誆稱:│ │ │ │ │ │ │有期徒刑│、55、56││ │ │須繳納保險費以便核│ │ │ │ │ │ │伍月,王│外均沒收││ │ │貸款項云云 │ │ │ │ │ │ │志生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32 │c○○│宇○○見丁○○詐騙│96年11月14日│共13萬4,250元 │1.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未據告訴│c○○指述、報紙│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報紙所刊載之│96年11月15日│ │ 敦化分行,帳號:│ │分類廣告影本1 紙│318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貸款廣告,即依報載│ │ │ 000-000000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匯│321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戶名:富邦人壽│ │款回條聯影本1 紙│ │志傑、吳│號19、20││ │ │號與對方(自稱『劉│ │ │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活│ │明輝、陳│、28至32││ │ │先生』)聯絡,對方│ │ │ (1,250元) │ │期性存款憑條副根│ │蕭明各處│、43、52││ │ │誆稱:須繳納訴訟費│ │ │2.華南商業銀行東勢│ │5紙 │ │有期徒刑│、55、56││ │ │用、保險費、貸款保│ │ │ 分行,帳號:4012│ │ │ │伍月,王│外均沒收││ │ │證金、帳戶管理費以│ │ │ 00000000,戶名:│ │ │ │志生處有│ ││ │ │便核貸款項云云 │ │ │ n○○(13萬3,00│ │ │ │期徒刑叁│ ││ │ │ │ │ │ 0元) │ │ │ │月 │ │├──┼───┼─────────┼──────┼────────┼─────────┼────┼────────┼────┼────┼────┤│ 33 │h○○│h○○見丁○○詐騙│96年11月14日│共106萬4,934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未據告訴│h○○指述、國泰│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96年11月15日│ │ 豐北分行,帳號:│ │世華商業銀行匯出│303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96年11月16日│ │ 000000000000,戶│ │匯款回條影本1 紙│315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2549│96年11月19日│ │ 名:n○○(11萬│ │、國泰世華商業銀│ │志傑、吳│號19、20││ │ │1741號與對方(自稱│96年11月20日│ │ 8,000元) │ │行存款存根影本2 │ │明輝、陳│、28至32││ │ │『劉經理』)聯絡,│96年11月21日│ │2.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紙、中國信託商業│ │蕭明各處│、43、52││ │ │對方誆稱:須繳納管│ │ │ 敦南分行,帳號:│ │銀行存入憑證影本│ │有期徒刑│、55、56││ │ │理費、保險費、簽約│ │ │ 000-000000000000│ │5 紙、中國信託商│ │伍月,王│外均沒收││ │ │保證金以便核貸款項│ │ │ ,戶名:富邦人壽│ │業銀行自動櫃員機│ │志生處有│ ││ │ │云云 │ │ │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交易明細表影│ │期徒刑叁│ ││ │ │ │ │ │ (1,250元) │ │本3 紙、郵政國內│ │月 │ ││ │ │ │ │ │3.中華郵政卓蘭郵局│ │匯款執據3 紙、華│ │ │ ││ │ │ │ │ │ ,帳號:000-0000│ │南商業銀行活期性│ │ │ ││ │ │ │ │ │ 0000000000,戶名│ │存款憑條副根影本│ │ │ ││ │ │ │ │ │ :n○○(23萬4,│ │6紙 │ │ │ ││ │ │ │ │ │ 000元) │ │ │ │ │ ││ │ │ │ │ │4.華南商業銀行東勢│ │ │ │ │ ││ │ │ │ │ │ 分行,帳號:4012│ │ │ │ │ ││ │ │ │ │ │ 00000000,戶名:│ │ │ │ │ ││ │ │ │ │ │ n○○(18萬6,00│ │ │ │ │ ││ │ │ │ │ │ 0元) │ │ │ │ │ ││ │ │ │ │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 │ │ │ 中山分行,帳號:│ │ │ │ │ ││ │ │ │ │ │ 000000000000,戶│ │ │ │ │ ││ │ │ │ │ │ 名:謝淑婷(52萬│ │ │ │ │ ││ │ │ │ │ │ 5,684元) │ │ │ │ │ │├──┼───┼─────────┼──────┼────────┼─────────┼────┼────────┼────┼────┼────┤│ 34 │李宜蓉│李宜蓉見丁○○詐騙│97年11月30日│共11萬1,050元 │1.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未據告訴│李宜蓉指述、兆豐│他A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97年12月5 日│ │ 敦南分行,帳號:│ │國際商業銀行國內│196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97年12月10日│ │ 000-000000000000│ │匯款申請書及存款│202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5544│97年12月12日│ │ ,戶名:富邦人壽│ │憑條副本聯影本各│ │志傑、吳│號19、20││ │ │9857號與對方(自稱│97年12月13日│ │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 紙、郵政國內匯│ │明輝、陳│、28至32││ │ │『黃襄理』)聯絡,│ │ │ (2,050元) │ │款執據影本3 紙 │ │蕭明、劉│、43、52││ │ │對方誆稱:須先匯款│ │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 │家芊各處│、55、56││ │ │以便核貸款項云云 │ │ │ ,帳號:00000000│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 │ │ │ 293 ,戶名:吳莉│ │ │ │伍月,王│ ││ │ │ │ │ │ 雯(2萬8,000元)│ │ │ │志生處有│ ││ │ │ │ │ │3.中華郵政郵局,02│ │ │ │期徒刑叁│ ││ │ │ │ │ │ 000000000000,戶│ │ │ │月 │ ││ │ │ │ │ │ 名:e○○(8萬1│ │ │ │ │ ││ │ │ │ │ │ ,000元) │ │ │ │ │ │├──┼───┼─────────┼──────┼────────┼─────────┼────┼────────┼────┼────┼────┤│ 35 │J○○│J○○接獲丁○○詐│97年12月6 日│共7萬4,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中壢壢│未據告訴│J○○指述、合作│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騙集團以電話門號09│ │ │新分行,帳號:006-│ │金庫銀行存款憑條│382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00000000號與其聯絡│ │ │0000000000000 ,戶│ │影本3紙 │384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自稱『陳姓銀行行│ │ │名:e○○ │ │ │ │志傑、吳│號19、20││ │ │員』,誆稱:其信用│ │ │ │ │ │ │明輝、陳│、28至32││ │ │卡帳款未繳云云 │ │ │ │ │ │ │蕭明、劉│、43、52││ │ │ │ │ │ │ │ │ │家芊各處│、55、56││ │ │ │ │ │ │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 │ │ │ │ │ │ │伍月,王│ ││ │ │ │ │ │ │ │ │ │志生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36 │卯○○│卯○○見丁○○詐騙│97年12月10日│共12萬3,144元 │1.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卯○○訴│卯○○指述、左列│警A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屏東地區就業│ │ │ 分行,帳號:007-│由屏東縣│e○○第一商業銀│57至67頁│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市場專業媒體所刊載│ │ │ 00000000000,戶 │政府警察│行帳戶之印鑑卡、│ │柒月,于│之物除編││ │ │之貸款廣告,即依報│ │ │ 名:e○○(12萬│局 │顧客帳戶資料查詢│ │志傑、吳│號19、20││ │ │載電話門號00000000│ │ │ 3,144元) │ │單、存款明細分類│ │明輝、陳│、28至32││ │ │42號與對方(自稱『│ │ │2.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帳各1 紙、e○○│ │蕭明、劉│、43、52││ │ │張副總』)聯絡,對│ │ │ ,帳號:000-0000│ │之新式國民身份證│ │家芊各處│、55、56││ │ │方誆稱:須繳納信用│ │ │ 0000000000,戶名│ │領補換資料查詢結│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保險費、提存保證金│ │ │ :富邦人壽保險股│ │果1 紙 │ │伍月,王│ ││ │ │、核保費用以便核貸│ │ │ 份有限公司(1,80│ │ │ │志生處有│ ││ │ │款項云云 │ │ │ 0元)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37 │黃○○│黃○○見丁○○詐騙│97年12月11日│共6萬9,000元 │花旗(臺灣)銀行中│未據告訴│黃○○指述、報紙│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報紙所刊載之│ │ │壢分行,帳號:0250│ │分類廣告影本1 紙│355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貸款廣告,即依報載│ │ │0000000000,戶名:│ │、花旗(臺灣)銀│359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電話門號0000000000│ │ │e○○ │ │行存款存入憑條影│ │志傑、吳│號19、20││ │ │號與對方(自稱『上│ │ │ │ │本2 紙 │ │明輝、陳│、28至32││ │ │海銀行張副總』)聯│ │ │ │ │ │ │蕭明、劉│、43、52││ │ │絡,對方誆稱:須繳│ │ │ │ │ │ │家芊各處│、55、56││ │ │納保險費以便核貸款│ │ │ │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項云云 │ │ │ │ │ │ │伍月,王│ ││ │ │ │ │ │ │ │ │ │志生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38 │申○○│申○○見丁○○詐騙│97年12月14日│共4萬2,850元 │1.第一商業銀行延吉│未據告訴│申○○指述、第一│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點將錄刊物所│97年12月18日│ │ 分行,帳號:007-│ │商業銀行存款存根│335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登載之貸款廣告,即│ │ │ 00000000000,戶 │ │聯影本2 紙、匯款│337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依報載電話門號0955│ │ │ 名:e○○(4 萬│ │申請書回條影本1 │ │志傑、吳│號19、20││ │ │449857號與對方聯絡│ │ │ 2,000元) │ │紙 │ │明輝、陳│、28至32││ │ │,對方誆稱:須繳納│ │ │2.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 │ │蕭明、劉│、43、52││ │ │保險費、違約訴訟金│ │ │ ,帳號:000-0000│ │ │ │家芊各處│、55、56││ │ │以便核貸款項云云 │ │ │ 0000000000,戶名│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 │ │ │ :富邦人壽保險股│ │ │ │伍月,王│ ││ │ │ │ │ │ 份有限公司(850 │ │ │ │志生處有│ ││ │ │ │ │ │ 元)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39 │Q○○│Q○○見丁○○詐騙│96年12月17日│共1萬9,135元 │1.第一商業銀行延吉│Q○○訴│Q○○指述、第一│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 │ │ 分行,帳號:007-│由內政部│商業銀行存款存根│385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 00000000000,戶 │刑事警察│聯、匯款申請書回│388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1332│ │ │ 名:e○○(1 萬│局 │條影本各1紙 │ │志傑、吳│號19、20││ │ │2844與對方(自稱『│ │ │ 8,000元) │ │ │ │明輝、陳│、28至32││ │ │渣打銀行陳小姐』、│ │ │2.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 │ │蕭明、劉│、43、52││ │ │『第一銀行行員』)│ │ │ ,帳號:000-0000│ │ │ │家芊各處│、55、56││ │ │聯絡,對方誆稱:須│ │ │ 0000000000,戶名│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先繳納保險費、手續│ │ │ :富邦人壽保險股│ │ │ │伍月,王│ ││ │ │費以便核貸款項云云│ │ │ 份有限公司(1,13│ │ │ │志生處有│ ││ │ │ │ │ │ 5元)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40 │辛○○│辛○○見丁○○詐騙│97年12月間 │共38萬6,000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辛○○訴│辛○○指述、左列│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 │ │帳號:000000000000│由屏東縣│張莉萍帳戶之開戶│379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49,戶名:張莉萍 │政府警察│資料影本及對帳單│381 頁、│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與對方(自│ │ │ │局 │各1份 │他A 卷第│志傑、吳│號19、20││ │ │稱『合作金庫陳經理│ │ │ │ │ │66至71頁│明輝、陳│、28至32││ │ │』、『渣打銀行陳小│ │ │ │ │ │ │蕭明、劉│、43、52││ │ │姐』)聯絡,對方誆│ │ │ │ │ │ │家芊各處│、55、56││ │ │稱:須先匯款及繳納│ │ │ │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保險費以便核貸款項│ │ │ │ │ │ │伍月,王│ ││ │ │云云 │ │ │ │ │ │ │志生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41 │l○○│l○○見丁○○詐騙│97年12月19日│共3萬9,150元 │1.臺北富邦商業銀行│l○○訴│l○○指述、報紙│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 │ │ ,帳號:000-0000│由內政部│分類廣告影本1 紙│368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 0000000000,戶名│刑事警察│、渣打國際商業銀│374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5544│ │ │ :富邦人壽保險股│局 │行匯款副通知書影│ │志傑、吳│號19、20││ │ │9351號與對方(自稱│ │ │ 份有限公司(1,15│ │本1 紙及聯行往來│ │明輝、陳│、28至32││ │ │『遠東商銀洪經理』│ │ │ 0元) │ │收執聯影本2 紙 │ │蕭明、劉│、43、52││ │ │、『渣打銀行林專員│ │ │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 │家芊各處│、55、56││ │ │』)聯絡,對方誆稱│ │ │ ,帳號:00000000│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須繳納保險費、手│ │ │ 49,戶名:張莉萍│ │ │ │伍月,王│ ││ │ │續費以便核貸款項云│ │ │ (3萬8,000元) │ │ │ │志生處有│ ││ │ │云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42 │i○○│i○○見丁○○詐騙│97年12月19日│共27萬元 │1.臺北富邦商業銀行│i○○訴│i○○指述、左列│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 │ │ ,帳號:000-0000│由內政部│張莉萍帳戶之開戶│375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 0000000000,戶名│刑事警察│資料影本及對帳單│378 頁、│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5544│ │ │ :富邦人壽保險股│局 │各1份 │他A 卷第│志傑、吳│號19、20││ │ │9351號與對方(自稱│ │ │ 份有限公司(1,15│ │ │66至71頁│明輝、陳│、28至32││ │ │『遠東商銀洪經理』│ │ │ 0元) │ │ │ │蕭明、劉│、43、52││ │ │、『渣打銀行林專員│ │ │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 │家芊各處│、55、56││ │ │』、『渣打銀行陳副│ │ │ ,帳號:00000000│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總』)聯絡,對方誆│ │ │ 086749,戶名:張│ │ │ │伍月,王│ ││ │ │稱:須繳納保險費、│ │ │ 莉萍(其餘款項)│ │ │ │志生處有│ ││ │ │律師費以便核貸款項│ │ │ │ │ │ │期徒刑叁│ ││ │ │云云 │ │ │ │ │ │ │月 │ │├──┼───┼─────────┼──────┼────────┼─────────┼────┼────────┼────┼────┼────┤│ 43 │k○○│k○○見丁○○詐騙│97年12月21日│共2萬5,000元 │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k○○訴│k○○指述、左列│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97年12月27日│ │ ,帳號:00000000│由臺北市│林伯忠帳戶對帳單│338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 49,戶名:張莉萍│政府警察│1紙、左列張莉萍 │344 頁、│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5544│ │ │ (2萬元) │局士林分│帳戶之開戶資料影│347 至 │志傑、吳│號19、20││ │ │9857號與對方(自稱│ │ │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局 │本及對帳單各1份 │348 頁、│明輝、陳│、28至32││ │ │『新光銀行黃襄理』│ │ │ 東海分行,帳號:│ │ │558頁、 │蕭明、劉│、43、52││ │ │、『渣打銀行主管』│ │ │ 000000000000,戶│ │ │他A 卷第│家芊各處│、55、56││ │ │)聯絡,對方誆稱:│ │ │ 名:林伯忠(5,00│ │ │66至71頁│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須繳納保險費、保證│ │ │ 0元) │ │ │ │伍月,王│ ││ │ │費用、預繳費用以便│ │ │ │ │ │ │志生處有│ ││ │ │核貸款項云云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44 │S○○│S○○見丁○○詐騙│96年12月21日│共8 萬7,950 元及│1.臺北富邦商業銀行│S○○訴│S○○指述、渣打│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 │S○○於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由內政部│國際商業行匯款副│389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帳號: │ 0000000000,戶名│刑事警察│通知書本1 紙、聯│397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5544│ │000000000000)所│ :富邦人壽保險股│局 │行往收執聯影本3 │ │志傑、吳│號19、20││ │ │9351號與對方(自稱│ │開設帳戶之金融卡│ 份有限公司(1,15│ │紙、自動櫃員機交│ │明輝、陳│、28至32││ │ │『遠東銀行洪經理』│ │1 張 │ 0元) │ │易明細表影本1紙 │ │蕭明、劉│、43、52││ │ │、『渣打銀行放款部│ │ │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宅急便顧客收執│ │家芊各處│、55、56││ │ │林經理』)聯絡,對│ │ │ ,帳號:00000000│ │聯影本1 紙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方誆稱:須繳納保險│ │ │ 49,戶名:張莉萍│ │ │ │伍月,王│ ││ │ │費、手續費、保證金│ │ │ (8萬6,800) │ │ │ │志生處有│ ││ │ │以便核貸款項,又須│ │ │ │ │ │ │期徒刑叁│ ││ │ │寄送銀行金融卡製作│ │ │ │ │ │ │月 │ ││ │ │銀行往來紀錄供作財│ │ │ │ │ │ │ │ ││ │ │力證明云云 │ │ │ │ │ │ │ │ │├──┼───┼─────────┼──────┼────────┼─────────┼────┼────────┼────┼────┼────┤│ 45 │p○○│p○○見丁○○詐騙│96年12月27日│共5萬9,800元 │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p○○訴│p○○指述、報紙│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交叉報所刊載│ │ │ 東海分行,帳號:│由臺北市│分類廣告影本1 紙│364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之貸款廣告,即依報│ │ │ 000000000000,戶│政府警察│、渣打國際商業銀│367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載電話門號00000000│ │ │ 名:林伯忠(5 萬│局萬華分│行匯款副通知書及│ │志傑、吳│號19、20││ │ │42號與對方(自稱『│ │ │ 8,000元) │局 │聯行往來收執聯影│ │明輝、陳│、28至32││ │ │渣打銀行主管』)聯│ │ │2.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本各1 紙 │ │蕭明、劉│、43、52││ │ │絡,對方誆稱:匯款│ │ │ ,帳號:000-0000│ │ │ │家芊各處│、55、56││ │ │至指定帳戶後,即可│ │ │ 0000000000,戶名│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核貸款項云云 │ │ │ :富邦人壽保險股│ │ │ │伍月,王│ ││ │ │ │ │ │ 份有限公司(1,80│ │ │ │志生處有│ ││ │ │ │ │ │ 0元)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46 │P○○│P○○見丁○○詐騙│96年12月27日│共28萬8,800元 │1.臺灣土地銀行西臺│P○○訴│P○○指述、臺灣│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報紙所刊載之│96年12月28日│ │ 中分行,帳號:05│由臺北市│土地銀行及玉山銀│460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貸款廣告,即依報載│97年1 月2 日│ │ 0000000000,戶名│政府警察│行存款憑條影本各│465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電話門號0000000000│97年1 月3 日│ │ :S○○(8 萬元│局南港分│2 紙、渣打國際商│ │志傑、吳│號19、20││ │ │號與對方(自稱『臺│97年1 月4 日│ │ ) │局 │業銀行匯款副通知│ │明輝、陳│、28至32││ │ │北富邦銀行蔡經理』│97年1 月7 日│ │2.玉山銀行土城分行│ │書影本1 紙、交易│ │蕭明、劉│、43、52││ │ │)聯絡,對方誆稱:│ │ │ ,帳號:000-0000│ │收執聯影本3 紙、│ │家芊各處│、55、56││ │ │匯款至指定帳戶後,│ │ │ 000000000,戶名 │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即可核貸款項云云 │ │ │ :洪百昱(7 萬2,│ │ │ │伍月,王│ ││ │ │ │ │ │ 000元) │ │ │ │志生處有│ ││ │ │ │ │ │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 │期徒刑叁│ ││ │ │ │ │ │ 東海分行,帳號:│ │ │ │月 │ ││ │ │ │ │ │ 000000000000,戶│ │ │ │ │ ││ │ │ │ │ │ 名:林伯忠(13萬│ │ │ │ │ ││ │ │ │ │ │ 5,000元) │ │ │ │ │ ││ │ │ │ │ │4.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 │ │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 │ │ │ 0000000000,戶名│ │ │ │ │ ││ │ │ │ │ │ :富邦人壽保險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1,80│ │ │ │ │ ││ │ │ │ │ │ 0元) │ │ │ │ │ │├──┼───┼─────────┼──────┼────────┼─────────┼────┼────────┼────┼────┼────┤│ 47 │N○○│N○○接獲丁○○詐│96年12月31日│共5萬1,000元 │1.臺灣土地銀行西臺│N○○訴│N○○指述、臺灣│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騙集團以電話門號09│97年1 月7 日│ │ 中分行,帳號:05│由臺北市│土地銀行存摺類存│398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00000000號與其聯絡│ │ │ 0000000000,戶名│政府警察│款憑條影本1 紙、│401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自稱『富邦保險股│ │ │ :S○○(2 萬8,│局松山分│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志傑、吳│號19、20││ │ │份有限公司林先生』│ │ │ 000元) │局 │存摺類存款憑條影│ │明輝、陳│、28至32││ │ │,誆稱:可為其辦理│ │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本1紙 │ │蕭明、劉│、43、52││ │ │貸款,惟須先繳納擔│ │ │ 中山分行,帳號:│ │ │ │家芊各處│、55、56││ │ │保費用云云 │ │ │ 00000000000 ,戶│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 │ │ │ 名:洪百昱(2 萬│ │ │ │伍月,王│ ││ │ │ │ │ │ 3,000元) │ │ │ │志生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48 │酉○○│酉○○見丁○○詐騙│96年12月31日│共2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西臺中│酉○○訴│酉○○指述、左列│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報紙所刊載之│ │ │分行,帳號:055005│由屏東縣│S○○帳戶之存款│469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貸款廣告,即依報載│ │ │368935,戶名:陳俊│警察局 │印鑑及客戶往來明│471 頁、│柒月,于│之物除編││ │ │電話門號0000000000│ │ │仁 │ │細查詢1份 │559 至 │志傑、吳│號19、20││ │ │號與對方(自稱『蔡│ │ │ │ │ │561 頁 │明輝、陳│、28至32││ │ │經理』)聯絡,對方│ │ │ │ │ │ │蕭明、劉│、43、52││ │ │誆稱:匯款至指定帳│ │ │ │ │ │ │家芊各處│、55、56││ │ │戶後,即可核貸款項│ │ │ │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云云 │ │ │ │ │ │ │伍月,王│ ││ │ │ │ │ │ │ │ │ │志生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49 │寅○○│寅○○接獲丁○○詐│97年1 月3 日│共6萬0,880元 │1.第一商業銀行土城│未據告訴│寅○○指述、第一│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騙集團以電話門號09│ │ │ 分行,帳號:007-│ │商業銀行匯款申請│402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00000000號與其聯絡│ │ │ 00000000000 ,戶│ │書回條及存款存根│405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自稱『富邦銀行林│ │ │ 名:洪百昱(6 萬│ │聯影本各1紙 │ │志傑、吳│號19、20││ │ │經理』,誆稱:可為│ │ │ 元) │ │ │ │明輝、陳│、28至32││ │ │其辦理貸款,惟須先│ │ │2.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 │ │蕭明、劉│、43、52││ │ │繳納保險費、手續費│ │ │ ,帳號:000-0000│ │ │ │家芊各處│、55、56││ │ │云云 │ │ │ 0000000000,戶名│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 │ │ │ :富邦人壽保險股│ │ │ │伍月,王│ ││ │ │ │ │ │ 份有限公司(880 │ │ │ │志生處有│ ││ │ │ │ │ │ 元)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50 │Z○○│Z○○見丁○○詐騙│97年1 月3 日│共3萬9,800元 │臺灣土地銀行臺中分│Z○○訴│Z○○指述、報紙│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97年1 月4 日│ │行,帳號:00000000│由臺北市│分類廣告影本1 紙│418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8935,戶名:S○○│政府警察│、臺灣土地銀行存│421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2708│ │ │ │局大同分│款憑條2 紙 │ │志傑、吳│號19、20││ │ │9084號與對方(劉家│ │ │ │局 │ │ │明輝、陳│、28至32││ │ │芊)聯絡,對方誆稱│ │ │ │ │ │ │蕭明、劉│、43、52││ │ │:匯款至指定帳戶後│ │ │ │ │ │ │家芊各處│、55、56││ │ │,即可將聯偵紀錄消│ │ │ │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除而放款100 萬元云│ │ │ │ │ │ │伍月,王│ ││ │ │云 │ │ │ │ │ │ │志生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51 │E○○│E○○見丁○○詐騙│97年1 月4 日│共5萬2,880元 │1.玉山銀行土城分行│未據告訴│E○○指述、玉山│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 │ │ ,帳號:000-0000│ │銀行存款憑條及匯│410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 000000000,戶名 │ │款回條影本各1 紙│412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1770│ │ │ :洪百昱(2 萬8,│ │、中國信託商業銀│ │志傑、吳│號19、20││ │ │5780號與對方聯絡,│ │ │ 000元) │ │行存入憑證影本1 │ │明輝、陳│、28至32││ │ │對方誆稱:可為其辦│ │ │2.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紙 │ │蕭明、劉│、43、52││ │ │理貸款,惟須先繳納│ │ │ ,帳號:000-0000│ │ │ │家芊各處│、55、56││ │ │保險費、設定費云云│ │ │ 0000000000,戶名│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 │ │ │ :富邦人壽保險股│ │ │ │伍月,王│ ││ │ │ │ │ │ 份有限公司(880 │ │ │ │志生處有│ ││ │ │ │ │ │ 元) │ │ │ │期徒刑叁│ ││ │ │ │ │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月 │ ││ │ │ │ │ │ 天母分行,帳號:│ │ │ │ │ ││ │ │ │ │ │ 000000000000,戶│ │ │ │ │ ││ │ │ │ │ │ 名:k○○(2 萬│ │ │ │ │ ││ │ │ │ │ │ 4,000元 ) │ │ │ │ │ │├──┼───┼─────────┼──────┼────────┼─────────┼────┼────────┼────┼────┼────┤│ 52 │k○○│k○○見丁○○詐騙│97年1 月7 日│共3 萬6,000 元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板│k○○訴│k○○之指述、兆│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97年1 月9 日│k○○於中國信託│南分行,帳號:0271│由臺北市│豐國際商業銀行存│335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戶名:洪│政府警察│款憑條副本聯影本│351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2708│ │000000 000000) │百昱 │局士林分│1紙、左列k○○ │ │志傑、吳│號19、20││ │ │9084號與對方(自稱│ │、第一商業銀行(│ │局 │之銀行帳戶存摺封│ │明輝、陳│、28至32││ │ │『上海銀行行員林小│ │帳號:152680 │ │ │面影本各1 紙、宅│ │蕭明、劉│、43、52││ │ │姐』、『兆豐銀行主│ │22106 號)、合作│ │ │配通寄件人收執聯│ │家芊各處│、55、56││ │ │管』)聯絡,對方誆│ │金庫銀行(帳號:│ │ │影本1紙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稱:須繳納保險費、│ │0000 000000000)│ │ │ │ │伍月,王│ ││ │ │保證金以便核貸款項│ │所開設帳戶之金融│ │ │ │ │志生處有│ ││ │ │,又須寄送銀行金融│ │卡各1 張 │ │ │ │ │期徒刑叁│ ││ │ │卡製作銀行往來紀錄│ │ │ │ │ │ │月 │ ││ │ │供作財力證明云云 │ │ │ │ │ │ │ │ │├──┼───┼─────────┼──────┼────────┼─────────┼────┼────────┼────┼────┼────┤│ 53 │X○○│X○○見丁○○詐騙│97年1 月7 日│共4萬元 │玉山銀行土城分行,│未據告訴│X○○指述、玉山│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報紙所刊載之│97年1 月8 日│ │帳號:0000-0000000│ │銀行存款憑條影本│406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貸款廣告,即依報載│ │ │63,戶名:洪百昱 │ │2紙 │409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 │ │ │志傑、吳│號19、20││ │ │號與對方(『新光銀│ │ │ │ │ │ │明輝、陳│、28至32││ │ │行職員王小姐、李先│ │ │ │ │ │ │蕭明、劉│、43、52││ │ │生、洪先生』)聯絡│ │ │ │ │ │ │家芊各處│、55、56││ │ │,對方誆稱:須先匯│ │ │ │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款即可核貸云云 │ │ │ │ │ │ │伍月,王│ ││ │ │ │ │ │ │ │ │ │志生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54 │m○○│m○○見丁○○詐騙│97年1 月7 日│共17萬4,000元 │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未據告訴│m○○指述、兆豐│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交叉路刊物所│97年1 月8 日│ │ 板南分行,帳號:│ │國際商業銀行存款│474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刊載之貸款廣告,即│97年1 月10日│ │ 000-00000000000 │ │憑條副本聯影本3 │477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依報載電話門號0925│ │ │ ,戶名:洪百昱(│ │紙、中國信託商業│ │志傑、吳│號19、20││ │ │547455號與對方(自│ │ │ 11萬4,000元) │ │銀行存入憑證影本│ │明輝、陳│、28至32││ │ │稱『臺北富邦銀行放│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止 │ │蕭明、劉│、43、52││ │ │款部蔡經理』)聯絡│ │ │ 北新莊分行,帳號│ │ │ │家芊各處│、55、56││ │ │,對方誆稱:須繳納│ │ │ :000-0000000000│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保險費、設定費以便│ │ │ 91,戶名:k○○│ │ │ │伍月,王│ ││ │ │核貸款項云云 │ │ │ (6萬元) │ │ │ │志生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55 │U○○│U○○見丁○○詐騙│97年1 月9 日│共23萬5,8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板│未據告訴│U○○指述、兆豐│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報紙所刊載之│ │ │南分行,帳號:017-│ │國際商業銀行存款│478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貸款廣告,即依報載│ │ │00000000000,戶名 │ │憑條副本聯影本3 │481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電話門號0000000000│ │ │:洪百昱 │ │紙 │ │志傑、吳│號19、20││ │ │號與對方(自稱『蔡│ │ │ │ │ │ │明輝、陳│、28至32││ │ │經理』)聯絡,對方│ │ │ │ │ │ │蕭明、劉│、43、52││ │ │誆稱:須繳納保證金│ │ │ │ │ │ │家芊各處│、55、56││ │ │、預付利息、風險管│ │ │ │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理費以便核貸款項云│ │ │ │ │ │ │伍月,王│ ││ │ │云 │ │ │ │ │ │ │志生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56 │M○○│M○○見丁○○詐騙│97年1 月15日│共3萬2,880元 │1.臺新國際商業銀行│未據告訴│M○○指述、臺新│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 │ │ 城東分行,帳號:│ │國際商業銀行國內│413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 000-000000000000│ │匯款回條及存入憑│416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1770│ │ │ 00,戶名:許榗育│ │條影本各1紙 │ │志傑、吳│號19、20││ │ │5780號與對方(自稱│ │ │ (3萬2,000 元) │ │ │ │明輝、陳│、28至32││ │ │『林經理』)聯絡,│ │ │2.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 │ │蕭明、劉│、43、52││ │ │對方誆稱:須繳納保│ │ │ ,帳號:000-0000│ │ │ │家芊各處│、55、56││ │ │險費、違約建檔費以│ │ │ 0000000000,戶名│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便核貸款項云云 │ │ │ :富邦人壽保險股│ │ │ │伍月,王│ ││ │ │ │ │ │ 份有限公司(880 │ │ │ │志生處有│ ││ │ │ │ │ │ 元)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57 │g○○│g○○見丁○○詐騙│97年1 月15日│共3萬9,800元 │渣打銀行建國分行,│未據告訴│g○○指述、報紙│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 │ │帳號:000-00000000│ │分類廣告影本1 紙│484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761,戶名:許榗育 │ │、渣打國際商業銀│487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2554│ │ │ │ │行交易收執聯影本│ │志傑、吳│號19、20││ │ │7455號與對方(自稱│ │ │ │ │1紙 │ │明輝、陳│、28至32││ │ │『臺北富邦銀行蔡經│ │ │ │ │ │ │蕭明、劉│、43、52││ │ │理』)聯絡,對方誆│ │ │ │ │ │ │家芊各處│、55、56││ │ │稱:須先匯款以便核│ │ │ │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貸款項云云 │ │ │ │ │ │ │伍月,王│ ││ │ │ │ │ │ │ │ │ │志生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58 │A○○│A○○見丁○○詐騙│97年1 月16日│共1萬1,000元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城│A○○訴│A○○指述、報紙│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報紙所刊載之│ │ │東分行,帳號:812-│由內政部│分類廣告影本1 紙│429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貸款廣告,即依報載│ │ │00000000000000,戶│刑事警察│、臺新國際商業銀│432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電話門號0000000000│ │ │名:許榗育 │局 │行存入憑條影本1 │ │志傑、吳│號19、20││ │ │號與對方(自稱『上│ │ │ │ │紙 │ │明輝、陳│、28至32││ │ │海銀行行員』、『臺│ │ │ │ │ │ │蕭明、劉│、43、52││ │ │新國際商業銀行經理│ │ │ │ │ │ │家芊各處│、55、56││ │ │』)聯絡,對方誆稱│ │ │ │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須先繳納手續費即│ │ │ │ │ │ │伍月,王│ ││ │ │可核貸云云 │ │ │ │ │ │ │志生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59 │巳○○│巳○○見丁○○詐騙│97年1 月16日│共50萬0,080元 │1.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巳○○訴│巳○○指述、臺北│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報紙所刊載之│97年1 月17日│ │ ,帳號:00000000│由內政部│富邦銀行存款存入│422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貸款廣告,即依報載│97年1 月22日│ │ 6808,戶名:許榗│刑事警察│存根及玉山銀行存│428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電話門號0000000000│97年1 月23日│ │ 育(6萬8,000 元 │局 │款憑條影本各3 紙│ │志傑、吳│號19、20││ │ │號、0000000000號與│97年1 月25日│ │ ) │ │、永豐商業銀行交│ │明輝、陳│、28至32││ │ │對方(自稱『臺北富│ │ │2.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易收執聯影本1 紙│ │蕭明、劉│、43、52││ │ │邦銀行林經理、蔡經│ │ │ ,帳號:000-0000│ │ │ │家芊各處│、55、56││ │ │理、會計小姐』)聯│ │ │ 0000000000,戶名│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絡,對方誆稱:須先│ │ │ :富邦人壽保險股│ │ │ │伍月,王│ ││ │ │繳納保險費、律師費│ │ │ 份有限公司(2,08│ │ │ │志生處有│ ││ │ │、人頭費即可核貸云│ │ │ 0元) │ │ │ │期徒刑叁│ ││ │ │云 │ │ │3.玉山銀行海山分行│ │ │ │月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 │ │ │ 76952 ,戶名:洪│ │ │ │ │ ││ │ │ │ │ │ 慧敏(27萬元) │ │ │ │ │ ││ │ │ │ │ │4.永豐商業銀行,帳│ │ │ │ │ ││ │ │ │ │ │ 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89,戶名:B○○│ │ │ │ │ ││ │ │ │ │ │ (16萬元) │ │ │ │ │ │├──┼───┼─────────┼──────┼────────┼─────────┼────┼────────┼────┼────┼────┤│ 60 │F○○│F○○見丁○○詐騙│97年1 月18日│共2萬8,750元 │1.臺北富邦商業銀行│F○○訴│F○○指述、臺北│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 │ │ ,帳號:00000000│由內政部│富邦銀行存款存入│433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 6808,戶名:許榗│刑事警察│存根影本2紙 │437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2708│ │ │ 育(2萬8,000 元 │局 │ │ │志傑、吳│號19、20││ │ │9084號與對方(自稱│ │ │ ) │ │ │ │明輝、陳│、28至32││ │ │『上海銀行行員』、│ │ │2.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 │ │蕭明、劉│、43、52││ │ │『臺北富邦銀行劉經│ │ │ ,帳號:000-0000│ │ │ │家芊各處│、55、56││ │ │理』)聯絡,對方誆│ │ │ 0000000000,戶名│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稱:須繳納保險費、│ │ │ :富邦人壽保險股│ │ │ │伍月,王│ ││ │ │違約金以便核貸款項│ │ │ 份有限公司(750 │ │ │ │志生處有│ ││ │ │云云 │ │ │ 元)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61 │W○○│W○○見丁○○詐騙│97年1 月23日│共6萬4,000元 │1.玉山銀行海山分行│W○○訴│W○○指述、玉山│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中國時報所刊│ │ │ ,帳號:00000000│由內政部│銀行存款憑條影本│438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 76952 ,戶名:洪│刑事警察│1 紙、永豐商業銀│442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前4 碼為│ │ │ 慧敏(3萬2,000元│局 │行交易收執聯影本│ │志傑、吳│號19、20││ │ │0917)與對方(自稱│ │ │ ) │ │1 紙 │ │明輝、陳│、28至32││ │ │『銀行經理』、『寶│ │ │2.永豐商業銀行,帳│ │ │ │蕭明、劉│、43、52││ │ │華銀行經理』)聯絡│ │ │ 號:000000000000│ │ │ │家芊各處│、55、56││ │ │,對方誆稱:須繳納│ │ │ 89,戶名:B○○│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費用以便核貸款項云│ │ │ (3萬2,000元) │ │ │ │伍月,王│ ││ │ │云 │ │ │ │ │ │ │志生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62 │C○○│C○○見丁○○詐騙│97年1月24日 │共3萬7,250元 │1.華南商業銀中和分│C○○訴│C○○指述、華南│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 │ │ 行,帳號:165200│由內政部│商業銀行匯款回條│447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 439551,戶名:邱│刑事警察│聯及存款憑條收據│451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2549│ │ │ 麗如(3 萬6,000 │局 │影本各1紙 │ │志傑、吳│號19、20││ │ │4778號與對方(自稱│ │ │ 元) │ │ │ │明輝、陳│、28至32││ │ │『華南銀行陳經理』│ │ │2.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 │ │蕭明、劉│、43、52││ │ │)聯絡,對方誆稱:│ │ │ ,帳號:000-0000│ │ │ │家芊各處│、55、56││ │ │須先繳納保險費、保│ │ │ 0000000000,戶名│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證金以便核貸款項云│ │ │ :富邦人壽保險股│ │ │ │伍月,王│ ││ │ │云 │ │ │ 份有限公司(1,25│ │ │ │志生處有│ ││ │ │ │ │ │ 0元)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63 │辰○○│辰○○見丁○○詐騙│97年1 月24日│共6 萬5,900 元及│1.華南商業銀中和分│辰○○訴│辰○○指述、華南│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報紙所刊載之│ │辰○○於兆豐商業│ 行,帳號:165200│由屏東縣│商業銀行匯款回條│500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貸款廣告,即依報載│ │銀行、萬泰商業銀│ 439551,戶名:邱│政府警察│聯及存款憑條收據│504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電話門號0000000000│ │行、中華郵政所開│ 麗如(6 萬4,000 │局 │影本各1 紙 │ │志傑、吳│號19、20││ │ │號與對方(自稱『蔡│ │設帳戶之金融卡各│ 元) │ │ │ │明輝、陳│、28至32││ │ │經理』)聯絡,對方│ │1 張 │2.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 │ │蕭明、劉│、43、52││ │ │誆稱:須先寄送金融│ │ │ ,帳號:000-0000│ │ │ │家芊各處│、55、56││ │ │機構金融卡及密碼,│ │ │ 0000000000,戶名│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並繳納保險費、信保│ │ │ :富邦人壽保險股│ │ │ │伍月,王│ ││ │ │費以便核貸款項云云│ │ │ 份有限公司(1,90│ │ │ │志生處有│ ││ │ │ │ │ │ 0元)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64 │D○○│D○○見丁○○詐騙│97年1 月25日│共7萬9,800元 │永豐商業銀行海山分│D○○訴│D○○指述、永豐│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報紙所刊載之│ │ │行,帳號:000-0000│由屏東縣│商業銀行交易收執│505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貸款廣告,即依報載│ │ │0000000000,戶名:│警察局 │聯影本2紙 │508 頁 │柒月,于│之物除編││ │ │電話門號0000000000│ │ │B○○ │ │ │ │志傑、吳│號19、20││ │ │號與對方(自稱『富│ │ │ │ │ │ │明輝、陳│、28至32││ │ │邦銀行蔡經理』)聯│ │ │ │ │ │ │蕭明、劉│、43、52││ │ │絡,對方誆稱:須先│ │ │ │ │ │ │家芊各處│、55、56││ │ │匯款以便核貸款項云│ │ │ │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云 │ │ │ │ │ │ │伍月,王│ ││ │ │ │ │ │ │ │ │ │志生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叁│ ││ │ │ │ │ │ │ │ │ │月 │ │├──┼───┼─────────┼──────┼────────┼─────────┼────┼────────┼────┼────┼────┤│ 65 │H○○│H○○見丁○○詐騙│97年1 月25日│共19萬9,250元 │1.臺北富邦商業銀行│H○○訴│H○○指述、報紙│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97年1 月28日│ │ ,帳號:000-0000│由內政部│分類廣告影本1 紙│452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 0000000000,戶名│刑事警察│、中國信託商業銀│459 頁、│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2549│ │ │ :富邦人壽保險股│局 │行匯款申請書影本│496 至 │志傑、吳│號19、20││ │ │4778號、000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1,25│ │1 紙及存入憑證影│497 頁 │明輝、陳│、28至32││ │ │號與對方(自稱『華│ │ │ 0元) │ │本2 紙、左列洪慧│ │蕭明、劉│、43、52││ │ │南銀行陳經理、林副│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敏帳戶之存摺影本│ │家芊各處│、55、56││ │ │總』、『中國信託張│ │ │ ,帳號:00000000│ │1份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經理、周副總』)聯│ │ │ 2400,戶名:洪慧│ │ │ │伍月,王│ ││ │ │絡,對方誆稱:須先│ │ │ 敏(19萬8,000 元│ │ │ │志生處有│ ││ │ │繳納保險費、訴訟違│ │ │ ) │ │ │ │期徒刑叁│ ││ │ │約金、預繳金以便核│ │ │ │ │ │ │月 │ ││ │ │貸款項云云 │ │ │ │ │ │ │ │ │├──┼───┼─────────┼──────┼────────┼─────────┼────┼────────┼────┼────┼────┤│ 66 │壬○○│壬○○見丁○○詐騙│97年1月間 │共5萬1,150元 │1.華南商業銀中和分│壬○○訴│壬○○指述、左列│警B 卷第│丁○○處│扣案如附││ │ │集團於蘋果日報所刊│ │ │ 行,帳號:165200│由內政部│B○○帳戶之存摺│443 至 │有期徒刑│表二所示││ │ │載之貸款廣告,即依│ │ │ 439551,戶名:邱│刑事警察│影本1 份、左列邱│446 頁、│柒月,于│之物除編││ │ │報載電話門號092708│ │ │ 麗如(2 萬9,000 │局 │麗如帳戶之開戶資│494 至 │志傑、吳│號19、20││ │ │9084號、0000000000│ │ │ 元) │ │料影本及存款往來│495 頁、│明輝、陳│、28至32││ │ │號與對方(自稱『國│ │ │2.永豐商業銀行海山│ │明細表各1份 │他A 卷第│蕭明、劉│、43、52││ │ │泰世華銀行行員張小│ │ │ 分行,帳號:1660│ │ │55、56頁│家芊各處│、55、56││ │ │姐』、『華南銀行陳│ │ │ 0000000000,戶名│ │ │ │有期徒刑│外均沒收││ │ │專員』、『遠東商銀│ │ │ :B○○(2 萬1,│ │ │ │伍月,王│ ││ │ │胡經理』、『永豐銀│ │ │ 000元) │ │ │ │志生處有│ ││ │ │行稽核』)聯絡,對│ │ │3.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 │ │期徒刑叁│ ││ │ │方誆稱:須繳納保險│ │ │ ,帳號:000-0000│ │ │ │月 │ ││ │ │費、違約保證金、手│ │ │ 0000000000,戶名│ │ │ │ │ ││ │ │續費以便核貸款項云│ │ │ :富邦人壽保險股│ │ │ │ │ ││ │ │云 │ │ │ 份有限公司(1,15│ │ │ │ │ ││ │ │ │ │ │ 0元) │ │ │ │ │ │├──┴───┼─────────┴──────┴────────┴─────────┴────┴────────┴────┴────┴────┤│總詐騙金額 │710 萬6,647 元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所有人 │ 性質 │ 沒收依據 │├──┼─────────┼──────┼────┼───────┼────────┤│ 1 │NOKIA N80行動電話 │壹支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含SIM卡1張,門號│ │ │ │第2 款 ││ │0000000000) │ │ │ │ │├──┼─────────┼──────┼────┼───────┼────────┤│ 2 │NOKIA 1.3行動電話 │壹支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含SIM卡1張,門號│ │ │ │第2 款 ││ │0000000000) │ │ │ │ │├──┼─────────┼──────┼────┼───────┼────────┤│ 3 │NOKIA N73行動電話 │壹支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含SIM卡1張,門號│ │ │ │第2 款 ││ │0000000000) │ │ │ │ │├──┼─────────┼──────┼────┼───────┼────────┤│ 4 │Any Call行動電話 │壹支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含SIM卡1張,門號│ │ │ │第2 款 ││ │0000000000) │ │ │ │ │├──┼─────────┼──────┼────┼───────┼────────┤│ 5 │NOKIA行動電話 │壹支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含SIM卡1張,門號│ │ │ │第2 款 ││ │0000000000) │ │ │ │ │├──┼─────────┼──────┼────┼───────┼────────┤│ 6 │NOKIA行動電話 │壹支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無SIM卡) │ │ │ │第2 款 │├──┼─────────┼──────┼────┼───────┼────────┤│ 7 │OK WAP行動電話 │壹支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無SIM卡) │ │ │ │第2 款 │├──┼─────────┼──────┼────┼───────┼────────┤│ 8 │易利信行動電話 │壹支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含SIM卡1張,門號│ │ │ │第2 款 ││ │0000000000) │ │ │ │ │├──┼─────────┼──────┼────┼───────┼────────┤│ 9 │客戶資料便條 │壹張 │甲○○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 │ │第2 款 │├──┼─────────┼──────┼────┼───────┼────────┤│ 10 │記載客戶及人頭帳戶│肆本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筆記本 │ │ │ │第2 款 │├──┼─────────┼──────┼────┼───────┼────────┤│ 11 │尚未使用SIM 卡(含│肆份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申請書) │ │ │ │第2 款 │├──┼─────────┼──────┼────┼───────┼────────┤│ 12 │寄送SIM人頭易付卡 │壹張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信封 │ │ │ │第2 款 │├──┼─────────┼──────┼────┼───────┼────────┤│ 13 │未使用過0000000000│壹張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便條紙含SIM卡 │ │ │ │第2 款 │├──┼─────────┼──────┼────┼───────┼────────┤│ 14 │新臺幣 │壹萬零肆佰元│甲○○ │犯詐欺罪所得 │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 │ │第3 款 │├──┼─────────┼──────┼────┼───────┼────────┤│ 15 │NOKIA 行動電話 │壹支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含SIM卡1張,門號│ │ │ │第2 款 ││ │0000000000 ) │ │ │ │ │├──┼─────────┼──────┼────┼───────┼────────┤│ 16 │ANY CALL 行動電話 │壹支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含SIM卡1張,門號│ │ │ │第2 款 ││ │0000000000 ) │ │ │ │ │├──┼─────────┼──────┼────┼───────┼────────┤│ 17 │NOKIA 行動電話 │壹支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含SIM卡1張,門號│ │ │ │第2 款 ││ │0000000000 ) │ │ │ │ │├──┼─────────┼──────┼────┼───────┼────────┤│ 18 │MOTOROLA 行動電話 │壹支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含SIM卡) │ │ │ │第2 款 │├──┼─────────┼──────┼────┼───────┼────────┤│ 19 │國泰世華銀行篤行分│壹本 │丙○○ │與本案無關 │╳ ││ │行存摺 │ │ │ │ │├──┼─────────┼──────┼────┼───────┼────────┤│ 20 │記載金融機構代號及│壹張 │丙○○ │與本案無關 │╳ ││ │帳號便條紙 │ │ │ │ │├──┼─────────┼──────┼────┼───────┼────────┤│ 21 │記載刊登報紙廣告連│壹本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絡資料記事本 │ │ │ │第2 款 │├──┼─────────┼──────┼────┼───────┼────────┤│ 22 │記載購買行動電話易│壹本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付卡門號及金額記事│ │ │ │第2 款 ││ │本 │ │ │ │ │├──┼─────────┼──────┼────┼───────┼────────┤│ 23 │記載客戶(被害人)│壹本 │丙○○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資料記事本 │ │ │ │第2 款 │├──┼─────────┼──────┼────┼───────┼────────┤│ 24 │記載客戶(被害人)│壹本 │丙○○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資料便條紙 │ │ │ │第2 款 │├──┼─────────┼──────┼────┼───────┼────────┤│ 25 │新臺幣 │壹萬元 │丙○○ │犯詐欺罪所得 │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 │ │第3 款 │├──┼─────────┼──────┼────┼───────┼────────┤│ 26 │NOKIA 行動電話 │壹支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含SIM卡1張,門號│ │ │ │第2 款 ││ │0000000000) │ │ │ │ │├──┼─────────┼──────┼────┼───────┼────────┤│ 27 │NOKIA 行動電話 │壹支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含SIM卡1張,門號│ │ │ │第2 款 ││ │0000000000) │ │ │ │ │├──┼─────────┼──────┼────┼───────┼────────┤│ 28 │乙○○申辦之臺灣郵│各壹份 │乙○○ │與本案無關 │╳ ││ │政存摺及提款卡 │ │ │ │ │├──┼─────────┼──────┼────┼───────┼────────┤│ 29 │郵局提款卡(帳號:│壹張 │不詳之被│供犯詐欺罪所用│╳ ││ │00000000000000) │ │害人 │ │ │├──┼─────────┼──────┼────┼───────┼────────┤│ 30 │郵局提款卡(帳號:│壹張 │不詳之被│供犯詐欺罪所用│╳ ││ │00000000000000) │ │害人 │ │ │├──┼─────────┼──────┼────┼───────┼────────┤│ 31 │萬泰商業銀行金融卡│壹張 │不詳之被│供犯詐欺罪所用│╳ ││ │(帳號:0000000000│ │害人 │ │ ││ │00) │ │ │ │ │├──┼─────────┼──────┼────┼───────┼────────┤│ 32 │中國商業銀行金融卡│壹張 │不詳之被│供犯詐欺罪所用│╳ ││ │(帳號:0000000000│ │害人 │ │ ││ │3) │ │ │ │ │├──┼─────────┼──────┼────┼───────┼────────┤│ 33 │電子計算機 │壹臺 │乙○○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 │ │第2 款 │├──┼─────────┼──────┼────┼───────┼────────┤│ 34 │刊登廣告費用匯款單│貳張 │乙○○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 │ │第2 款 │├──┼─────────┼──────┼────┼───────┼────────┤│ 35 │提領贓款時所戴便帽│壹頂 │乙○○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 │ │第2 款 │├──┼─────────┼──────┼────┼───────┼────────┤│ 36 │Any Call行動電話 │壹支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含SIM卡1張,門號│ │ │ │第2 款 ││ │0000000000) │ │ │ │ │├──┼─────────┼──────┼────┼───────┼────────┤│ 37 │ASUS行動電話 │壹支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含SIM卡1張,門號│ │ │ │第2 款 ││ │0000000000) │ │ │ │ │├──┼─────────┼──────┼────┼───────┼────────┤│ 38 │NOKIA 行動電話 │壹支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含SIM卡1張,門號│ │ │ │第2 款 ││ │0000000000) │ │ │ │ │├──┼─────────┼──────┼────┼───────┼────────┤│ 39 │NOKIA 行動電話 │壹支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無SIM卡) │ │ │ │第2 款 │├──┼─────────┼──────┼────┼───────┼────────┤│ 40 │NOKIA 行動電話 │壹支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無SIM卡) │ │ │ │第2 款 │├──┼─────────┼──────┼────┼───────┼────────┤│ 41 │使用過行動電話 │捌支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均無SIM卡) │ │ │ │第2 款 │├──┼─────────┼──────┼────┼───────┼────────┤│ 42 │門號0000000000 │壹張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SIM卡申請書 │ │ │ │第2 款 │├──┼─────────┼──────┼────┼───────┼────────┤│ 43 │遠傳電信繳費收據 │伍張 │丁○○ │證據 │╳ │├──┼─────────┼──────┼────┼───────┼────────┤│ 44 │新臺幣 │柒仟柒佰元 │乙○○ │犯詐欺罪所得 │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 │ │第3 款 │├──┼─────────┼──────┼────┼───────┼────────┤│ 45 │PHILIPS 630 行動電│壹支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話(含SIM 卡1 張,│ │ │ │第2 款 ││ │門號0000000000) │ │ │ │ │├──┼─────────┼──────┼────┼───────┼────────┤│ 46 │OK WAP行動電話 │壹支 │丁○○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含SIM卡1張,門號│ │ │ │第2 款 ││ │0000000000) │ │ │ │ │├──┼─────────┼──────┼────┼───────┼────────┤│ 47 │筆記本 │壹本 │庚○○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 │ │第2 款 │├──┼─────────┼──────┼────┼───────┼────────┤│ 48 │筆記本 │壹本 │庚○○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 │ │第2 款 │├──┼─────────┼──────┼────┼───────┼────────┤│ 49 │計算紙 │壹本 │庚○○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 │ │第2 款 │├──┼─────────┼──────┼────┼───────┼────────┤│ 50 │記事本 │壹本 │庚○○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 │ │第2 款 │├──┼─────────┼──────┼────┼───────┼────────┤│ 51 │紙條 │陸張 │庚○○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 │ │第2 款 │├──┼─────────┼──────┼────┼───────┼────────┤│ 52 │發票 │柒張 │庚○○ │證據 │╳ │├──┼─────────┼──────┼────┼───────┼────────┤│ 53 │遠傳易付卡申請書 │壹張 │庚○○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門號0000000000)│ │ │ │第2 款 │├──┼─────────┼──────┼────┼───────┼────────┤│ 54 │遠傳易付卡申請書 │壹張 │庚○○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門號0000000000)│ │ │ │第2 款 │├──┼─────────┼──────┼────┼───────┼────────┤│ 55 │郵局存款明細收執聯│貳張 │庚○○ │與本案無關 │╳ │├──┼─────────┼──────┼────┼───────┼────────┤│ 56 │東山河停車管理費收│貳張 │庚○○ │與本案無關 │╳ ││ │據(車號:0000-00 │ │ │ │ ││ │、0026-TF) │ │ │ │ │├──┼─────────┼──────┼────┼───────┼────────┤│ 57 │96年12月31日中國時│壹張 │庚○○ │供犯詐欺罪所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 │報分類廣告南縣G1版│ │ │ │第2 款 ││ │「上海銀貸00000000│ │ │ │ ││ │84」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08-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