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59號98年度易字第35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憲森上列被告因違反律師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憲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法 官 簡光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