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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12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00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公共危險、違反森林法等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聲請書附表編號2 犯罪日期欄記載錯誤,應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外,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09-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