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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17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88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共三罪,各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貳月及叁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未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犯罪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共四罪,經本院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日期,判處如附編號1 至4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並經本院以82年度聲字第

14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4 月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部分,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部分(未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