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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6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65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28 號、98年度執字第1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檢察官聲請書僅論引刑法第51條第5 款乙節觀之,未有就罰金部分聲請併定執行刑之意,就此部分,尚無法由本院依職權審酌,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0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