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36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公共危險、過失傷害、偽造文書、脫逃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其附表編號2 「判決確定日期」欄記載有誤,應更正如本件裁定附表所示外,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民國95年7 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51 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