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8 年聲減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所處之刑(未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底至94年4 月間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重利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300 元折算1 日確定;又於94年3 月15日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6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2,000 元折算1 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重利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裁定減刑,並與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9-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