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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8 年附民字第 19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丙○○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安德利律師被 告 丁○○

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戊○○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98年度自字第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自明。經查,本件被告丁○○、甲○○被自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自字第6 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是原告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劉怡孜法 官 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史安琪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