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539號聲 請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異 議 人即受處分人 麥釗榮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於民國99年12月14日所為之處分(屏監違字第裁82-V00000000、V0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麥釗榮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一般小客車,於民國99年9 月23日下午4時50分許,於屏東市○○路○段322 之1 號前,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之違規事實,為警製單逕行舉發,嗣經異議人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函覆本案違規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2條第1 項第4 款舉發,並無不當,而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以異議人之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2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各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900 元、6,300 元,並依同條例第12條第
2 項規定扣繳牌照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之上開車輛於98年12月1 日停放於案發地點時並未劃設紅線,且異議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致無法處理上開情事,致被警察局舉發違規,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有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 元以上10,800元以下之罰鍰,並扣繳牌照」、「汽車駕駛人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處新臺幣(下同)60
0 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及5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本件異議人所有前揭汽車因於99年9 月23日有停放於屏東縣
屏東市○○路○段322 之1 號前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紅色標線之路段違規事實,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交通勤務警察當場舉發違規後,予以移置拖離現場保管,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4 款及56條第1 項第1 款製單舉發,嗣異議人提出申訴,經原舉發機關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函覆本案違規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1 項第1 款及第12條第1 項第4 款舉發,並無不當,而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屏東監理站以異議人之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2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各裁處異議人罰鍰900 元、6,300 元,並依同條例第12條第2 項規定扣繳牌照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 紙、交通部公路總局屏東監理站屏監違字第裁82-V00000000、V00000000 號裁決書2 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99年11月30日屏警交字第0990062335號函暨檢附之違規採證照片4 張在卷可稽,是異議人所有車輛確於上開時地停放在劃設有紅線之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之交通違規行為,已足認定。
㈡至異議人辯稱「所有之上開車輛於98年12月1 日停放於案發
地點時並未劃設紅線」、「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致無法處理上開情事,致被警察局舉發違規」等語,有聲明異議狀及臺灣高雄戒治所出所證明書影本1 紙在卷可稽,且經本院函詢屏東縣屏東市○○○路段劃設紅線時間,該所函覆為99年6 月所劃設,有屏東縣屏東市公所100 年2 月21日屏市工字第1000005929號函在卷可稽。惟依卷附上開違規片觀之,該違規地點如有需劃設紅線,應移置該處車輛才能為之,而異議人所有之上開自用一般小客車若自98年12月1 日開始停放在案發地點,則該案發地點於99年6 月劃設紅線時,即無法劃設,是異議人上開所辯,顯非合常理;再者,若如異議人上開所辯,其所有之上開自用一般小客車自98年12月1 日起開始停放在該處,於99年9 月23日始被移置拖離現場保管前,停放期間不短,經日曬雨淋,車輛外觀應有一定程度之髒亂,惟依卷附上開違規片觀之,該違規車輛尚整潔。可知,異議人所有之上開自用一般小客車並非如異議人所辯自98年12月1 日起停放於案發地點,故異議人上開所辯,顯非可採。是以,異議人所有之自用一般小客車於上開時、地確有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應堪認定。
五、綜上,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
1 款、第12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2 項規定,各裁處異議人罰鍰900 元、6,300 元,並扣繳牌照,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六、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