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09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馮忠慶選任辯護人 湯瑞科律師被 告 陳萬枝選任辯護人 周春米律師
任明穎律師被 告 石世昌選任辯護人 蔡將葳律師被 告 謝順友上列被告因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4 人因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其等均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