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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易字第 3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89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穗羽

陳序崗陳榮輝共 同選任辯護人 李宏文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得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穗羽、陳序崗、陳榮輝因恐嚇得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3 人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法 官 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裁判日期:201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