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89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穗羽
陳序崗陳榮輝共 同選任辯護人 李宏文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得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穗羽、陳序崗、陳榮輝因恐嚇得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3 人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法 官 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