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47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煙毒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又因犯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等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又因犯詐欺罪,前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述各罪嗣經96年減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3 年5 月確定,於民國94年11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99045017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