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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6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53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9年度聲減字第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拾元即新臺幣玖拾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五罪,各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壹年陸月、貳月、壹月又拾伍日及壹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84年度聲字第71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

2 月確定,於民國82年9 月21日入監,於84年9 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所餘殘刑2 年3 月4 日,並與另犯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 月接續執行,嗣於95年11月3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並付保護管束,因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故意再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78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而經撤銷假釋在案,殘餘刑期為

3 年2 月2 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本院81年度訴字第83號、82年度易緝字第8 號、82年度重訴字第10號、83年度易字第221 號、84年度易字第192 號刑事判決、84年度聲字第711 號刑事裁定在卷可稽。經核附表編號1 至6 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無減刑條例第3 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依法自應予以減刑。故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6 之罪均聲請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 至6 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2 項但書、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款(94年修正前)、第41條(90年修正前),(82年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