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10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水果精靈彈珠」貳台(含IC板貳塊)、「賽狗雙人座」肆台(含IC板肆塊)、「麻將」壹台(含IC板壹塊)、「小瑪莉」叁台(含IC板叁塊)、「300 合1 」壹台(含IC板壹塊)、「魔術方塊」壹台(含IC板壹塊)及新臺幣壹佰陸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於民國98年4 月17日中午12時許,在屏東縣麟洛鄉果菜市場第133 號攤位,查獲其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犯行,並扣得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電子遊戲機「水果精靈彈珠」2 台(含IC板2 塊)、「賽狗雙人座」4 台(含IC板4 塊)、「麻將」1 台(含IC板1 塊)、「小瑪莉」3 台(含IC板3 塊)、「300 合1 」1 台(含IC板1塊)、「魔術方塊」1台(含IC板1塊)及新臺幣160元。被告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嗣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並命向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屏東分會支付5 千元確定,受刑人已依命向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屏東分會支付5 千元,而緩起訴期間1 年亦已於99年5 月5 日期滿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速偵字第65號偵查卷及98年度緩字第443 號緩起訴執行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電子遊戲機「水果精靈彈珠」2 台(含IC板2 塊)、「賽狗雙人座」4 台(含IC板4 塊)、「麻將」1 台(含IC板1 塊)、「小瑪莉」3 台(含IC板3 塊)、「300 合1 」1 台(含IC板1 塊)、「魔術方塊」1 台(含IC板1 塊)及犯罪所得160 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