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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聲減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13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9年度聲減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陸海空軍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三罪,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伍月及叁月又拾伍日,與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犯罪日期,犯陸海空軍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四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分別於如附表編號

1 至4 所示日期,判處如附編號1 至4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聲字第65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5 月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部分,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部分(未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日期:2010-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