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00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
陳煜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宗翰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