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 告 蔣正男被 告 林立婷
鄧文昌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易字第1234號損害債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 人被訴損害債權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234號判決被告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均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