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887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素梅
柯恒成吳瑞華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3 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法 官 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