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94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即 被 告 梁惠蘭上列具保人兼被告因犯石油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梁惠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梁惠蘭因犯石油管理法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拾萬元,由其自行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聲請人以本案業經確定發交執行,被告經依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請求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經核並無不合,應准許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