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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6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78號聲 請 人即被 告 辛偉豪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0 年度易字第429 號),聲請解除禁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辛偉豪自民國壹佰年伍月拾伍日起,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辛偉豪涉犯竊盜案件,現無禁止接見通信必要,聲請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本件被告辛偉豪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辛偉豪涉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再犯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項第5 款規定,於100 年4 月2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經審酌聲請意旨,認被告辛偉豪前開裁定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已不復存在,故無禁止其接見通信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1-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