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03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龔哲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1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無雙OROCHI魔王再臨」盜版遊戲光碟片貳片及信封袋貳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設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龔哲玄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31、1348號處分緩起訴確定,且緩起訴期間亦經期滿未經銷等情,業據本院查閱全案卷宗無誤,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無雙OROCHI魔王再臨」盜版遊戲光碟片2 貳片,乃專科沒收之物;另扣案之信封袋2 個,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