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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8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23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美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第1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魔法球」壹台(含IC板壹塊)及其內現金新臺幣肆仟貳佰叁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66 條第2項所明定。

三、查本件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於民國100 年1 月29日20時20分許,在屏東縣獅子鄉獅子三巷17號被告經營之雜貨店內,查獲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賭博之犯行,並扣得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電子遊戲機「超級魔法球」1 台(含IC板1 塊)及其內現金新臺幣(下同)4,230 元。被告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及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賭博罪,嗣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652號偵查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電子遊戲機「超級魔法球」1 台(含IC板1 塊)及其內現金4,230 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1-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