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524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文勳選任辯護人 邱芬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046、9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又犯如附表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 至9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乙○○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6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99年5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5 月間,在高雄市仁武區之某麥當勞內,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無償取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而非法持有,並將之藏放在其位於屏東縣屏東市○○里○○街○○○ 巷○○號住處內。
三、乙○○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及價格,分別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如附表一所示之蘇葳志、王鍾揮。
四、乙○○明知代號00000000號之女子(00年0 月生,綽號「屁屁」、「小玉」,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係未滿18歲之少女,竟意圖營利,基於媒介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媒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媒介方式及價格,分別媒介A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性交易時間、地點,與如附表二所示之柯政宏、陳奇宏、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歐姓男客(下稱歐姓男客)、李明龍為性交易,並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性交易對價。
五、乙○○分別與丙○○、庚○○(本院均已另行審結)、甲○○(本院另行審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貴」之成年男子(下稱「阿貴」)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之媒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三所示之媒介方式及價格,分別媒介如附表三所示之呂琇琪(起訴書誤載為呂秀琪,綽號「小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千千」之成年女子(下稱「千千」,另一綽號為「巧巧」)、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籍成年女子(下稱大陸籍女子),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性交易時間、地點,與如附表三所示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客、周文宗為性交行為,並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性交易對價。
六、嗣檢警依法對乙○○所使用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執行通訊監察,發覺上開販毒、圖利媒介性交等情事,再於99年9 月28日下午5 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街○○○○○ 號之米堤汽車旅館519 號房,拘提乙○○到案,並扣得如附表四編號1 、5 、6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保險套7 個、夾鏈袋1 包,並於同日下午
6 時4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乙○○位於屏東縣屏東市○○里○○街○○○ 巷○○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四編號2 、5 、7 至9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保險套37個、廣告印章3 枚、名片1 盒、聯絡簿1 本、如附表六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另於同日晚上
8 時50分許,至庚○○位於屏東縣屏東市○○路○○○○○ 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及於翌(29)日凌晨1 時55分許,在屏東縣○○鄉○○村○○路○○○ 號,拘提甲○○到案,並扣得如附表四編號4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乙○○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上開販毒犯罪,並於偵查時供出毒品來源,使檢警得據以查獲邱振昌之販毒犯行。
七、案經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刑事法上集合犯之概念,乃指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予以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亦即就某些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所持續實行之同種類複次行為,依照社會通念,將之歸為一個行為,成為包括之一罪。是關於集合犯之判斷,除應考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出於反覆實行之概括犯意外,尚應斟酌客觀上之法律規範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與社會之通念等因素,並非所有反覆實行之行為皆一律認為包括一罪。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原第3 項係屬其第2 項之常業犯之規定;刑法第231 條原第2 項亦屬其第1 項之常業犯之規定,以上常業犯之規定,皆因配合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而予以刪除。從而於刪除常業犯及連續犯之規定後,縱行為人仍有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行或並以之為常業之意,即不能再依連續犯以一罪論,亦不能認其仍屬集合犯為包括一罪,亦即應依實質競合予以併合處罰(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4161號、100年度臺上字第4332號、100 年度臺上字第5077號、100 年度臺上字第543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乙○○固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其如犯罪事實、所示之犯行(即如附表
二、三所示之犯行),核屬集合犯,而其被訴於99年7 月28日圖利使A女為性交易之犯行,復已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故其所犯如犯罪事實、所示之犯行應為前揭判決確定效力所及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21 頁背面、第123 、124 頁),然稽之本院10
0 年度訴字第655 號刑事判決1 份所載(見本院卷㈡第136至137 頁),本院另案所審理之被告圖利使證人A女為性交易之犯罪時間係99年7 月28日下午1 時6 分許,性交易男客為詹益世,性交易地點係屏東縣屏東市○○○村000000
0 號房,與本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犯行相互對照,被告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圖利媒介性交之時間、證人A女、呂琇琪、「千千」、己○○及大陸籍女子為性交易之地點均不相同,被告並各別收取性交易對價,各次犯行誠可區隔,依社會通念,殊難認以評價為一罪為適當,自不得認與前揭確定判決所示之犯行成立集合犯之包括一罪;況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一次,與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圖利媒介性交多次同視,均論以一罪,無異變相鼓勵此等犯罪行為,恐非社會通念所能接受,故本院尚難認被告上開所涉多次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圖利媒介性交等犯行成立包括上一罪之集合犯而只論以同一案件及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故本院仍得就被告如犯罪事實、所示之犯行,另為實體判決,被告上開辯詞,並非可採。
二、本判決下列有罪部分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相關書證等,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124 至128 、160 頁),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三、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判決下列無罪部分,經本院審理後,既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本院就下列無罪部分所引用之證據縱具傳聞證據性質,即無需贅述其證據能力問題,先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如犯罪事實所示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上開犯罪事實所示之犯行,業經被告於偵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9偵9046偵查卷第64頁;本院卷㈠第117 頁背面),並有本院99年聲搜字第789 號搜索票2 份、搜索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在卷可稽(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3、222 至225 、227 頁),而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白色晶體5 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鑑定結果認該5 包白色晶體確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 年10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744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存卷可參(見99偵9046偵查卷第
132 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如犯罪事實所示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如犯罪事實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即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
上開犯罪事實所示之犯行,業經被告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蘇葳志、王鍾揮於警詢、偵訊時證述各次與被告交易毒品等節相符,並有本院99年聲監字第288 號通訊監察書1 份、被告所持用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以上證據出處均詳如附表一證據欄所載),復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可資佐證;而被告遭警方查獲之過程,復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 份、本院99年聲搜字第789 號搜索票1 份、搜索扣押筆錄1 份附卷可憑(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3至35頁;99他1052偵查卷第368 頁)。按邇來政府為杜絕毒品氾濫,毒害人民甚深,再三宣導教民眾遠離毒品,而政府對於查緝毒品販賣無不嚴格執行,且販賣毒品罪更係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者,當不致輕易將持有毒品交付他人,況乎海洛因之價格不貲、物稀價昂,且販賣海洛因屬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之價格,不論任何包裝,均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每次買賣價量,亦可能隨時依雙方間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之評估等,因而異其標準,並隨時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而論,然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則一,是衡諸經驗法則及上開說明,被告與上開毒品買受人即證人蘇葳志、王鍾揮並未存有親密交誼關係,其甘冒為警查緝及販賣毒品之重罪,而為如犯罪事實所示之販賣海洛因犯行,其主觀上確有營利意圖一節,應屬無訛。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如犯罪事實所示之販賣海洛因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如犯罪事實所示之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犯行(即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
上開犯罪事實所示之犯行,業經被告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屬實,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己○○於警詢、偵訊時、證人A女、柯政宏、陳奇宏、李明龍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證人A女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 份、本院99年聲監字第288 號通訊監察書1 份、被告所持用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本院99年聲搜字第789 號搜索票2 份、搜索扣押筆錄2 份在卷可憑(以上證據出處均詳如附表二證據欄所載;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3至35、222 至225 頁;99他1052偵查卷第398 頁),復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5 至9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保險套44個、夾鏈袋1包、廣告印章3 枚、名片1 盒、聯絡簿1 本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如犯罪事實所示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如犯罪事實所示之圖利媒介性交犯行(即如附表三所示之犯行):
上開犯罪事實所示之犯行,已經被告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己○○、庚○○、甲○○於警詢、偵訊時、證人丙○○於偵訊時、證人呂琇琪、楊芳林、周文宗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本院99年聲監字第288 號通訊監察書1 份、被告所持用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本院99年聲搜字第789 號搜索票2 份、搜索扣押筆錄3 份在卷可考(以上證據出處均詳如附表三證據欄所載;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3至35、222 至225 、235 至237 頁),復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9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保險套44個、夾鏈袋1 包、廣告印章3 枚、名片1 盒、聯絡簿1 本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如犯罪事實所示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部分㈠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所示之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如犯罪事實所示之犯行(即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
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如犯罪事實所示之犯行(即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之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如犯罪事實所示之犯行(即如附表三所示之犯行),則均係犯刑法第
231 條第1 項之圖利媒介性交罪。其為前揭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分別與證人丙○○、庚○○、甲○○、「阿貴」就如附
表三所示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檢察官漏論被告與「阿貴」就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犯行亦屬共同正犯,容有未洽。
㈢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檢察官固指訴被告如附表三所示之犯行,應成立集合犯云云,惟刑法上所謂集合犯,乃立法者在制定犯罪構成要件之時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乃將各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多數行為論以一罪。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文義上觀察,尚難憑以認定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即已預定該犯罪當然涵蓋多數反覆實行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且94年2 月2 日修正前(95年7 月1 日起施行)之刑法第231 條第2 項規定:「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具集合犯性質之常業犯設有獨立處罰之規定,則同條第1 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本質上即難認屬集合犯而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否則第2 項常業犯之規定即無適用餘地。又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時,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並因配合此修正,同時刪除刑法第231 條第2 項常業犯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在刑法修正施行後之多次犯行,則應按其實際行為次數,一罪一罰(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186號、100 年度臺上字第1228號、100 年度臺上字第249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如附表三所示之犯行,既相距3 小時、1 日、2 日、
4 日、7 日(詳如附表三所示),各次犯行顯具獨立性,客觀上亦得區隔,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予一罪一罰,檢察官上開指訴,亦有未洽。
㈣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所示之前案紀錄,於99年5 月10日執行
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21頁),因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橫跨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後,與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圖利媒介性交等犯行,皆該當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累犯要件(最高法院86年度臺非字第217 號、90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前揭各罪,除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依刑法第64條第1 項、第65條第1 項之規定不得加重其刑外,餘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行為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按:嗣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但條文內容未修正),查本案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已將被害人年紀明定為未滿18歲,即屬針對兒童、少年為被害人所定之特別處罰規定,自無再依上開規定加重處罰之餘地,併此敘明。另被告於偵查及審判程序中皆自白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已如前述,其並於偵查中供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毒品來源,使檢警得據以查獲邱振昌之販毒行為,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101 年6 月18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調查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0497 號起訴書1 份可資證明(見本院卷㈡第5 至10、16至21頁),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因該條例第17條第1 項係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按照刑法第66條但書之規定,得減輕其刑至3 分之2 ,應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先加後減(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並依較少之數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再依同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遞減之;而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危害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甚深,並助長毒品流通,已見惡性,不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之同情憐憫,且經此依法加重及遞減其刑後,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
5 年,已無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故無必要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刑度(最高法院61年臺上字第1781號判例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軌,竟無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宣導,仍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施用來源之提供有所助益,戕害他人身心健康,且利用稚幼之證人A女懵懂可欺及證人呂琇琪、己○○、「千千」、大陸籍女子,媒介從事性交行為,藉此獲取不法利益,嚴重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並使證人A女身陷不正常之成長環境,導致證人A女價值觀之混淆及影響其人格發展,犯罪所生危害非輕,被告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其事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
六、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為被告
供犯如犯罪事實所示犯行所用之物,且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外包裝5 個均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當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不問屬於被告與否,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㈡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
,為被告所有用以聯繫如附表一至三所示犯行之物,業經被告陳稱明確(見本院卷㈠第119 至121 頁、第158 頁背面;本院卷㈡第120 頁),原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沒收,惟該行動電話業經本院於被告所犯另案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中以100 年度訴字第655 號判決宣告沒收確定,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執從字第1814號執行沒收完畢,並拍賣予資源回收業者處理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 年度上更㈠字第43號刑事判決1 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㈡第129 頁),該行動電話非但已移轉所有權予他人,更可認已不存在,故無從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
466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如附表五所示之販毒所得,分別為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犯行所得之財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分別宣告沒收,又因如附表五所示之販毒所得均未扣案,故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被告之財產抵償之。
㈢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 至4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
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分別為共犯丙○○、庚○○、甲○○所有供犯如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犯行所用之物(詳如附表三所載),業據其等供承明確(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 頁;99他1052偵查卷第
108 、197 、198 、345 頁;99偵9047偵查卷第29頁),而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至9 所示之保險套44個、夾鏈袋1 包、廣告印章3 枚、名片1 盒、聯絡簿1 本,則為被告所有預備供犯如附表二、三所示犯行所用之物,同經被告陳稱甚詳(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8、19頁;本院卷㈡第12
0 頁背面),茲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均予以沒收。
㈣至扣案如附表七、八所示之物,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各次犯
行具關連性,或非被告所有,故皆不於本案併予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附此敘明。
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證人丁○○所欲出售且懸掛偽造「0323-SC 號」車牌之馬自達白色自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原車籍:車號0000-00 號、車身號碼72F00888D 號、引擎號碼00000000D 號、總排氣量1999CC,登記車主為證人陳楊王齊,係由其孫即證人陳嘉峰所使用,於98年1 月16日晚上9時45分許,在南投縣南投市○○路○○○ 號停車場失竊,引擎號碼業經不詳之人於不詳時地變造為00000000D 號)係屬來路不明之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與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99年6 月間某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大武營拖吊場之路旁,以13萬元之價格,向證人丁○○購入上開狀態之系爭汽車,並以上開懸掛偽造「0323-SC 號」車牌之狀態加以乘用,而行使上開偽造車牌,足以生損害於監理單位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故買贓物、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犯行,係以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之陳述、證人陳嘉峰、陳楊王齊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丁○○於偵訊時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勘察照片12張、申起企業有限公司鑑定報告1 份,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故買贓物、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犯行,辯稱:其購買時並不知道系爭汽車係贓車,且許天棟有交付行車執照及相關文件,其亦不知「0323-SC 號」車牌係偽造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19頁、第121 頁背面)。
四、經查:㈠證人陳嘉峰所使用之系爭汽車(原車籍:車號0000-00 號、
車身號碼72F00888D 號、引擎號碼00000000D 號、總排氣量1999CC ,登記車主為證人陳楊王齊)於98年1 月16日晚上9時45分許,在南投縣南投市○○路○○○ 號停車場失竊,引擎號碼並經不詳之人於不詳時地變造為00000000D 號,嗣證人丁○○於99年7 月9 日前某日,在屏東縣屏東市大武營拖吊場之路旁,將懸掛偽造「0323-SC 號」車牌之系爭汽車,販售予被告,被告並以懸掛偽造「0323-SC 號」車牌之狀態加以乘用之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明購買系爭汽車駕駛一節(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9 、10、25、
31、32頁;99偵9047偵查卷第119 、283 頁),核與證人丁○○於偵訊時證述販售系爭汽車之情相符(見99偵9046偵查卷第116 、117 、118 頁),復經證人即被害人陳嘉峰、陳楊王齊於警詢時證稱系爭汽車失竊之經過(見99偵9047偵查卷第87至89、91至93頁),並有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勘察照片12張、申起企業有限公司鑑定報告1 份、證人丁○○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見99偵9047偵查卷第94、10
3 、175 、176 、178 頁;本院卷㈡第130 頁),固堪認定。
㈡被告係經證人戊○○之介紹,向證人丁○○購買懸掛偽造「
0323-SC 號」車牌之系爭汽車,且證人丁○○於販售系爭汽車予被告時,有告知被告系爭汽車屬權利車,並交付行車執照、前手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予被告一節,業經證人丁○○、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明確(見本院卷㈡第64至67頁),並有維修單1 份、汽車委賣合約書1 份、汽車買賣合約書
1 份、汽車讓渡合約書1 份、委託切結書1 份、行車執照1份、車籍資料1 份、身分證影本1 份附卷可憑(見99偵9047偵查卷第313 至320 頁)。而所謂權利車交易,一般係指車輛因有貸款因素,以致無法辦理汽車過戶登記手續,且汽車可能遭債權人尋獲發現而取得抵償,出賣人並不因而對買受人負權利瑕疵擔保之責任,則被告既於向證人丁○○購買系爭汽車時,曾經證人丁○○告知系爭汽車屬權利車,並取得與懸掛「0323-SC 號」車牌相符之行車執照,及與行車執照上登記車主「吳麗華」一致之「吳麗華」身分證影本、「吳麗華」署名之汽車讓渡合約書、委託切結書及汽車買賣合約書等文件,則被告主觀上非無可能誤以為自「吳麗華」起即未辦理汽車過戶手續之系爭汽車係屬權利車,而對系爭汽車係屬贓車一節全然不知;再者,系爭汽車懸掛之「0323-SC號」車牌雖經送鑑定後確認屬偽造,已如前述,然被告並未具備鑑定車牌真偽之專業知識,是否得於購得與行車執照上所登載之車號相符之系爭汽車後,僅憑肉眼即得觀察出系爭汽車懸掛之「0323-SC 號」車牌係屬偽造,顯有疑問,且佐以系爭汽車之勘察照片4 張所示(見99偵9047偵查卷第175、176 頁),系爭汽車懸掛之「0323-SC 號」車牌外觀,苟未與真正車牌同時相互對照,誠難辨識真假;另觀之通訊監察譯文1 份所載(見99偵9047偵查卷第231 至236 頁),檢警執行通訊監察者俱屬被告購買系爭汽車(即99年7 月9 日前某日)後之99年7 月19日、20日通話內容,此由「被告:
偉仔剛剛打電話給我說我馬自達323 賣出去了沒」譯文內容(見99偵9047偵查卷第231 頁),可見一斑,且綜觀上開通訊監察譯文1 份所示(見99偵9047偵查卷第231 至236 頁),被告之通話內容所涉及者究係系爭汽車已借屍還魂改裝而成,抑或將作為借屍還魂改裝之用,抑或係欲將同屬被告名下之另一車號0000-00 號、總排氣量1584CC之三菱白色自小客車以借屍還魂之方式改裝(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0、40頁;99警聲搜890 偵查卷第25頁),誠屬未明,檢察官亦未舉證說明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與被告於99年7 月9日前購買系爭汽車及行使「0323-SC 號」車牌時是否知悉系爭汽車屬贓車、「0323-SC 號」車牌係偽造一節有何關連性。從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其不知系爭汽車係贓車,亦不知所懸掛之「0323-SC 號」車牌為偽造等語,應屬有據,本院尚難僅因被告購得懸掛偽造「0323-SC 號」車牌之系爭汽車駕駛,即遽認被告主觀上具故買贓物、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以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之陳述、證人陳嘉峰、陳楊王齊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丁○○於偵訊時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1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勘察照片12張、申起企業有限公司鑑定報告1 份為證,尚不足為被告此部分犯行有罪之積極證明,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檢察官所指故買贓物、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應為被告此部分犯行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1條第2 項、第17條第
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3
1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5 款、第
7 款、第9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後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蕭筠蓉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唐明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1條第2 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中華民國刑法第231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2 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買受人│交 易 內 容│交 易 方 式│├──┼────┼────┼───┼───────┼────────────────┤│ 1 │99年7 月│屏東縣屏│蘇葳志│以新臺幣(下同│蘇葳志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21日凌晨│東市自由│ │)1,000 元購買│、乙○○以其所有如附表四編號1 所││ │0 時36分│路之國民│ │海洛因1 包 │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 │許後之某│餐廳前 │ │ │電話中聯絡妥交易事宜後,由乙○○││ │時 │ │ │ │交付海洛因,並收取價金 ││ ├────┴────┴───┴───────┴────────────────┤│ │主文: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 │ 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證據: ││ │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3、14頁││ │ ;99偵9046偵查卷第21、22頁;本院卷㈠第158 頁背面)。 ││ │②證人蘇葳志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135 、161 、162 頁)。 ││ │③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 ││ │④本院99年聲監字第288 號通訊監察書1 份、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99警聲搜890 偵查││ │ 卷第17、18頁;99他1052偵查卷第148 、149 頁): ││ ├────┬────────┬────────────────────────┤│ │聯絡時間│聯絡之對象及電話│聯 絡 內 容 ││ ├────┼────────┼────────────────────────┤│ │99年7 月│乙○○ │乙○○:喂。 ││ │21日凌晨│(0000000000) │蘇葳志:喂。 ││ │0 時25分│蘇葳志 │乙○○:…。 ││ │許 │(0000000000) │蘇葳志:嘿呀。 ││ │ │ │乙○○:…。 ││ │ │ │蘇葳志:…。 ││ │ │ │乙○○:「紅牛啊」、「紅牛啊」。 ││ │ │ │蘇葳志:嘿呀。 ││ │ │ │乙○○:我給你到,我給你到2 點啦。 ││ │ │ │蘇葳志:啊,好。 ││ │ │ │乙○○:喂。 ││ │ │ │蘇葳志:好啊。 ││ │ │ │乙○○:我給你到2 點啦。 ││ │ │ │蘇葳志:好啊。 ││ │ │ │乙○○:過來拿啊。 ││ ├────┼────────┼────────────────────────┤│ │99年7 月│乙○○ │乙○○:喂! ││ │21日凌晨│(0000000000) │蘇葳志:…。 ││ │0 時35分│蘇葳志 │乙○○:你在哪裡? ││ │許 │(0000000000) │蘇葳志:啊? ││ │ │ │乙○○:你在哪裡?我人又不在家。 ││ │ │ │蘇葳志:啊? ││ │ │ │乙○○:你人在哪啦? ││ │ │ │蘇葳志:在你那,在你這。 ││ │ │ │乙○○:嗯,你過1 分打給我,我跟你說在哪裡。 ││ │ │ │蘇葳志:好。 ││ ├────┼────────┼────────────────────────┤│ │99年7 月│乙○○ │乙○○:喂。 ││ │21日凌晨│(0000000000) │蘇葳志:嘿。 ││ │0 時36分│蘇葳志 │乙○○:國民餐廳。 ││ │許 │(0000000000) │蘇葳志:國民喔。 ││ │ │ │乙○○:嘿。 ││ │ │ │蘇葳志:好。 │├──┼────┼────┬───┼───────┬────────────────┤│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買受人│交 易 內 容│交 易 方 式│├──┼────┼────┼───┼───────┼────────────────┤│ 2 │99年7 月│屏東縣屏│蘇葳志│以1,000 元購買│蘇葳志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27日晚上│東市自由│ │海洛因1 包 │、乙○○以其所有如附表四編號1 所││ │7 時20分│路之寶雅│ │ │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 │許後之某│生活館附│ │ │電話中聯絡妥交易事宜後,由乙○○││ │時 │近 │ │ │交付海洛因,並收取價金 ││ ├────┴────┴───┴───────┴────────────────┤│ │主文: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 所││ │ 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證據: ││ │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3、14頁││ │ ;99偵9046偵查卷第21、22頁;本院卷㈠第158 頁背面)。 ││ │②證人蘇葳志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135 、162 頁)。 ││ │③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 ││ │④本院99年聲監字第288 號通訊監察書1 份、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99警聲搜890 偵查││ │ 卷第17、18頁;99他1052偵查卷第149 頁): ││ ├────┬────────┬────────────────────────┤│ │聯絡時間│聯絡之對象及電話│聯 絡 內 容 ││ ├────┼────────┼────────────────────────┤│ │99年7 月│乙○○ │蘇葳志:喂!喂! ││ │27日晚上│(0000000000) │乙○○:啊,都是「女人」喔。 ││ │上7 時20│蘇葳志 │蘇葳志:等我高雄回來。 ││ │分許 │(0000000000) │乙○○:好啊、好啊、好啊。 │├──┼────┼────┬───┼───────┬────────────────┤│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買受人│交 易 內 容│交 易 方 式│├──┼────┼────┼───┼───────┼────────────────┤│ 3 │99年7 月│屏東縣屏│蘇葳志│以1,000 元購買│蘇葳志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31日下午│東市廣東│ │海洛因1 包 │、乙○○以其所有如附表四編號1 所││ │1 時30分│路與大同│ │ │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 │許後之某│北路附近│ │ │電話中聯絡妥交易事宜後,由乙○○││ │時 │之全家便│ │ │交付海洛因,並收取價金 ││ │ │利商店前│ │ │ ││ ├────┴────┴───┴───────┴────────────────┤│ │主文: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 所││ │ 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證據: ││ │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3、14頁││ │ ;99偵9046偵查卷第21、22頁;本院卷㈠第158 頁背面)。 ││ │②證人蘇葳志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135 、162 頁)。 ││ │③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 ││ │④本院99年聲監字第288 號通訊監察書1 份、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99警聲搜890 偵查││ │ 卷第17、18頁;99他1052偵查卷第149 至156 頁): ││ ├────┬────────┬────────────────────────┤│ │聯絡時間│聯絡之對象及電話│聯 絡 內 容 ││ ├────┼────────┼────────────────────────┤│ │99年7 月│乙○○ │乙○○:喂。 ││ │31日中午│(0000000000) │蘇葳志:喂。 ││ │12時32分│蘇葳志 │乙○○:嘿。 ││ │許 │(0000000000) │蘇葳志:喔。 ││ │ │ │乙○○:要買多少? ││ │ │ │蘇葳志:啊? ││ │ │ │乙○○:要拿多少? ││ │ │ │蘇葳志:1 吧。 ││ │ │ │乙○○:啊? ││ │ │ │蘇葳志:1 啦? ││ │ │ │乙○○:有夠嗎? ││ │ │ │蘇葳志:嗯。 ││ │ │ │乙○○:啊你的呢? ││ │ │ │蘇葳志:我…啊啦。 ││ │ │ │乙○○:喔,好啦我打給你你馬上過來啦。 ││ │ │ │蘇葳志:好。 ││ ├────┼────────┼────────────────────────┤│ │99年7 月│乙○○ │乙○○:喂。 ││ │31日中午│(0000000000) │蘇葳志:喂。 ││ │12時42分│蘇葳志 │乙○○:來啊。 ││ │許 │(0000000000) │蘇葳志:等下我載我朋友過來,我要過去的時候打給你││ │ │ │ 喔。 ││ │ │ │乙○○:你要快點喔,我要出去。 ││ │ │ │蘇葳志:你還要出去喔! ││ │ │ │乙○○:要不你要過來的時候再打給我,看你在哪大家││ │ │ │ 就約在那裡相等嗎? ││ │ │ │蘇葳志:嘿呀,好啊,好啊。 ││ │ │ │乙○○:啊,你也不能太久,我帶著很危險。 ││ │ │ │蘇葳志:我知道啊,你還要讓我欠嗎? ││ │ │ │乙○○:啊? ││ │ │ │蘇葳志:你還可以讓我欠嗎? ││ │ │ │乙○○:給你欠什麼東西喔? ││ │ │ │蘇葳志:嘿啊。 ││ │ │ │乙○○:你就跟他們拿的你。 ││ │ │ │蘇葳志:我沒啦,根本就沒有,你是在…。 ││ │ │ │乙○○:你就有的拿,別再騙了。 ││ │ │ │蘇葳志:唉,騙你要幹嘛! ││ │ │ │乙○○:嘿。 ││ │ │ │蘇葳志:你要讓我欠一下嗎?初10再拿給你啊。 ││ │ │ │乙○○:2,000 喔。 ││ │ │ │蘇葳志:嘿啊。 ││ │ │ │乙○○:你還欠我2,200 呢。 ││ │ │ │蘇葳志:我知道,現在欠你2,200 嗎? ││ │ │ │乙○○:嘿啊。 ││ │ │ │蘇葳志:嘿啊,好啊,我欠一下啊。 ││ │ │ │乙○○:我現在…一包藥已經2 、3 天沒跟他拿了,我││ │ │ │ 都靠喝藥水的呢。 ││ │ │ │蘇葳志:是喔。 ││ │ │ │乙○○:嘿你沒有了我再拿,真的現在要現有,幹你娘││ │ │ │ ,東西都有加工過,很雞巴。 ││ │ │ │蘇葳志:哼哼,我看你啊。 ││ │ │ │乙○○:我不知道,是看你。 ││ │ │ │蘇葳志:喔。 ││ │ │ │乙○○:我是想我相信我也不怕你跑掉。 ││ │ │ │蘇葳志:嘿呀。 ││ │ │ │乙○○:你跑掉就去你家找你。 ││ │ │ │蘇葳志:對呀,大哥,不然你就給我進一下啦喔。 ││ │ │ │乙○○:啊你10號…。 ││ │ │ │蘇葳志:10號一定給你啊。 ││ │ │ │乙○○:10號你就要你差我,你不要給我200 做一次還││ │ │ │ 啦。 ││ │ │ │蘇葳志:嘿呀、嘿呀,我知道嘿呀。 ││ │ │ │乙○○:你10號2,200 都還給我喔! ││ │ │ │蘇葳志:嘿呀、嘿呀。 ││ │ │ │乙○○:幾點先講好…。 ││ │ │ │蘇葳志:…。 ││ ├────┼────────┼────────────────────────┤│ │99年7 月│乙○○ │乙○○:喂。 ││ │31日中午│(0000000000) │蘇葳志:喂,在哪? ││ │12時56分│蘇葳志 │乙○○:我現在先…你們要一起拿啊? ││ │許 │(0000000000) │蘇葳志:嘿。 ││ │ │ │乙○○:一起拿就要等一下,因為我現在先拿到你朋友││ │ │ │ 那種而已。 ││ │ │ │蘇葳志:喔。 ││ │ │ │乙○○:嘿啊,你要再等一下喔。 ││ │ │ │蘇葳志:好啊。 ││ │ │ │乙○○:啊。 ││ │ │ │蘇葳志:嘿。 ││ │ │ │乙○○:你朋友那個1,500 啦,看他要不要。 ││ │ │ │蘇葳志:喔,等一下。 ││ │ │ │乙○○:多給他啦,看他怎樣…。 ││ │ │ │蘇葳志:…。 ││ │ │ │乙○○:你看他有沒有…人家在問啦。 ││ │ │ │蘇葳志:你說什麼? ││ │ │ │乙○○:1,300 啦。 ││ │ │ │蘇葳志:1,300 可能沒有,他有1,000 元而已。 ││ │ │ │乙○○:有辦法嗎? ││ │ │ │蘇葳志:沒辦法啊,像現在要不就等星期一了啊,差不││ │ │ │ 多星期一這樣啦,今天星期六還有啊。 ││ │ │ │乙○○:跟你的一起拿嗎? ││ │ │ │蘇葳志:沒啦,我的沒啦。 ││ │ │ │乙○○:好啊,你有1,000 元呢…我用給你啦。 ││ │ │ │蘇葳志:好。 ││ ├────┼────────┼────────────────────────┤│ │99年7 月│乙○○ │乙○○:喂。 ││ │31日下午│(0000000000) │蘇葳志:喂。 ││ │1 時4 分│蘇葳志 │乙○○:星期一有喔。 ││ │許 │(0000000000) │蘇葳志:怎樣? ││ │ │ │乙○○:星期一啦。 ││ │ │ │蘇葳志:星期一怎樣? ││ │ │ │乙○○:我已經、我朋友用1,200 的東西給他啦。 ││ │ │ │蘇葳志:好啊。 ││ │ │ │乙○○:我跟你講,你聽我講,我還沒講完。 ││ │ │ │蘇葳志:好。 ││ │ │ │乙○○:星期一你幫我拿啊,你不用拿給我,你收起來││ │ │ │ 就好了。 ││ │ │ │蘇葳志:好。 ││ │ │ │乙○○:啊,初10你要還我,你要給我2,400 。 ││ │ │ │蘇葳志:好啊。 ││ │ │ │乙○○:這樣對吧。 ││ │ │ │蘇葳志:OK啊。 ││ │ │ │乙○○:你不信你等下可以看,你可以叫他拿去秤,沒││ │ │ │ 給他沒給他因為這批真的較吃重。 ││ │ │ │蘇葳志:有較吃重喔,反正星期一先1,000 給你就對了││ │ │ │ 啦,啊星期二星期一拿200 就對了。 ││ │ │ │乙○○:那200 你拿就對了,反正你就是欠我2,200 啦││ │ │ │ ,啊沒2,400 啦。 ││ │ │ │蘇葳志:嘿。 ││ │ │ │乙○○:嘿呀,我朋友有用1,200 的東西給他,我有叫││ │ │ │ 他拿多一點給他。 ││ │ │ │蘇葳志:幹你娘…。 ││ │ │ │乙○○:…。 ││ │ │ │蘇葳志:喔我了解。 ││ │ │ │乙○○:我朋友又用200 給我朋友是用2 、300 的東西││ │ │ │ 給我啦。 ││ │ │ │蘇葳志:喔你說那樣我就聽懂了啦。 ││ │ │ │乙○○:…。 ││ │ │ │蘇葳志:…。 ││ │ │ │乙○○:啊我都給他…。 ││ │ │ │蘇葳志:好啊。 ││ │ │ │乙○○:要不你想嗎,你找那個海豐的拿那是多辣呢…││ │ │ │ 你自己講。 ││ │ │ │蘇葳志:我知道了解。 ││ │ │ │乙○○:那個很辣對不? ││ │ │ │蘇葳志:嘿呀。 ││ │ │ │乙○○:那個500 元做一泡而已,你沒感覺嗎? ││ │ │ │蘇葳志:對呀。 ││ │ │ │… ││ │ │ │乙○○:那你等一下…。 ││ │ │ │蘇葳志:嘿呀,我要到全家了。 ││ │ │ │乙○○:你到全家就不好…。 ││ │ │ │蘇葳志:快一點啊。 ││ │ │ │乙○○:好我先拿那個東西給你。 ││ │ │ │蘇葳志:對對對。 ││ ├────┼────────┼────────────────────────┤│ │99年7 月│乙○○ │蘇葳志:喂!…等你喔,還是怎樣? ││ │31日下午│(0000000000) │乙○○:你現在全家嗎? ││ │1 時8 分│蘇葳志 │蘇葳志:嘿。 ││ │許 │(0000000000) │乙○○:這樣我跟你講,你200 就是算我的…。 ││ │ │ │蘇葳志:嘿我知道啊。 ││ │ │ │乙○○:10號喔!跟你講這是跟我妻仔借的喔。 ││ │ │ │蘇葳志:我知道啦。 ││ │ │ │乙○○:你不是…。 ││ │ │ │蘇葳志:好啦好啦。 ││ │ │ │乙○○:這樣你有聽到沒? ││ │ │ │蘇葳志:哈啦。 ││ │ │ │乙○○:好好好不要相害啊。 ││ │ │ │蘇葳志:好。 ││ ├────┼────────┼────────────────────────┤│ │99年7 月│乙○○ │蘇葳志:喂。 ││ │31日下午│(0000000000) │乙○○:喂,現在欠我1,400 ,你知道喔! ││ │1 時30分│蘇葳志 │蘇葳志:嘿我知道。 ││ │許 │(0000000000) │乙○○:你朋友有給你沒給你,我就是找你拿喔。 ││ │ │ │蘇葳志:我知道啊。 ││ │ │ │乙○○:…還差我2,400 。 ││ │ │ │蘇葳志:喔,好啊。 ││ │ │ │乙○○:喔。 ││ │ │ │蘇葳志:好。 ││ │ │ │乙○○:好好好。 │├──┼────┼────┬───┼───────┬────────────────┤│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買受人│交 易 內 容│交 易 方 式│├──┼────┼────┼───┼───────┼────────────────┤│ 4 │99年8 月│屏東縣屏│蘇葳志│以1,000 元購買│蘇葳志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4 日下午│東市自由│ │海洛因1 包 │、乙○○以其所有如附表四編號1 所││ │6 時47分│路之寶雅│ │ │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 │許後之某│生活館附│ │ │電話中聯絡妥交易事宜後,由乙○○││ │時 │近 │ │ │交付價值1,000 元之海洛因予蘇葳志││ │ │ │ │ │,然因蘇葳志身上現金不足600 元,││ │ │ │ │ │乙○○因而僅自蘇葳志取得價金400 ││ │ │ │ │ │元 ││ ├────┴────┴───┴───────┴────────────────┤│ │主文: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 所││ │ 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證據: ││ │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3、14頁││ │ ;99偵9046偵查卷第21、22頁;本院卷㈠第158 頁背面)。 ││ │②證人蘇葳志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135 、162 、163 頁)。 ││ │③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 ││ │④本院99年聲監字第288 號通訊監察書1 份、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99警聲搜890 偵查││ │ 卷第17、18頁;99他1052偵查卷第156 頁): ││ ├────┬────────┬────────────────────────┤│ │聯絡時間│聯絡之對象及電話│聯 絡 內 容 ││ ├────┼────────┼────────────────────────┤│ │99年8 月│乙○○ │蘇葳志:還在忙? ││ │4 日下午│(0000000000) │乙○○:要幹嘛? ││ │6 時47分│蘇葳志 │蘇葳志:那個啊。 ││ │許 │(0000000000) │乙○○:一樣喔? ││ │ │ │蘇葳志:對。 │├──┼────┼────┬───┼───────┬────────────────┤│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買受人│交 易 內 容│交 易 方 式│├──┼────┼────┼───┼───────┼────────────────┤│ 5 │99年8 月│屏東縣屏│王鍾揮│以1,000 元購買│王鍾揮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5 日下午│東市之和│ │海洛因1 包 │、乙○○以其所有如附表四編號1 所││ │1 時29分│平路橋 │ │ │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 │許後之某│ │ │ │電話中聯絡妥交易事宜後,由乙○○││ │時 │ │ │ │交付海洛因,並收取價金 ││ ├────┴────┴───┴───────┴────────────────┤│ │主文: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5 所││ │ 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證據: ││ │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4、15頁││ │ ;99偵9046偵查卷第21、22頁;本院卷㈠第158 頁背面)。 ││ │②證人王鍾揮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235 、252 頁)。 ││ │③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 ││ │④本院99年聲監字第288 號通訊監察書1 份、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99警聲搜890 偵查││ │ 卷第17、18頁;99他1052偵查卷第248 至250 頁): ││ ├────┬────────┬────────────────────────┤│ │聯絡時間│聯絡之對象及電話│聯 絡 內 容 ││ ├────┼────────┼────────────────────────┤│ │99年8 月│乙○○ │王鍾揮:喂。 ││ │月5 日上│(0000000000) │乙○○:喂,揮仔怎樣? ││ │午11時36│王鍾揮 │王鍾揮:你拿有嗎? ││ │分許 │(0000000000) │乙○○:我3 分鐘打給你好嗎? ││ │ │ │王鍾揮:好,謝謝。 ││ ├────┼────────┼────────────────────────┤│ │99年8 月│乙○○ │(乙○○打給王鍾揮說下午1 點半有貨,但乙○○要求││ │月5 日上│(0000000000) │王鍾揮要買2,000 元,王鍾揮說他只有1,500 元,許文││ │午11時39│王鍾揮 │勳願意講講看。) ││ │分許 │(0000000000) │ ││ ├────┼────────┼────────────────────────┤│ │99年8 月│乙○○ │(王鍾揮跟乙○○說現有2,000 了,乙○○說還是要1 ││ │月5 日上│(0000000000) │點半啊等會再打給王鍾揮) ││ │午11時45│王鍾揮 │ ││ │分許 │(0000000000) │ ││ ├────┼────────┼────────────────────────┤│ │99年8 月│乙○○ │(王鍾揮想問乙○○貨質,乙○○說他打給王鍾揮) ││ │月5 日中│(0000000000) │ ││ │午12時6 │王鍾揮 │ ││ │分許 │(0000000000) │ ││ ├────┼────────┼────────────────────────┤│ │99年8 月│乙○○ │(王鍾揮問乙○○貨質好不好,乙○○說要3,000 元才││ │月5 日中│(0000000000) │有並說C男1 點半會來) ││ │午12時7 │王鍾揮 │ ││ │分許 │(0000000000) │ ││ ├────┼────────┼────────────────────────┤│ │99年8 月│乙○○ │王鍾揮:喂。 ││ │月5 日下│(0000000000) │乙○○:他現在到了。 ││ │午1 時15│王鍾揮 │王鍾揮:啊。 ││ │分許 │(0000000000) │乙○○:啊我已經給你拿了,你等我啦。 ││ │ │ │王鍾揮:喂喂。 ││ │ │ │乙○○:你等我,我等下馬上打給你。 ││ ├────┼────────┼────────────────────────┤│ │99年8 月│乙○○ │乙○○:大哥,你要過來大橋拿嗎? ││ │月5 日下│(0000000000) │王鍾揮:嗨。 ││ │午1 時29│王鍾揮 │乙○○:我朋友給我了啦。 ││ │分許 │(0000000000) │王鍾揮:啊? ││ │ │ │乙○○:我朋友拿給我了啦,我打給你 …。 ││ │ │ │王鍾揮:我過去你那邊拿呢。 ││ │ │ │乙○○:好啊,好啊。 ││ │ │ │王鍾揮:啊好。 ││ ├────┼────────┼────────────────────────┤│ │99年8 月│乙○○ │(王鍾揮與乙○○交易取毒品後,跟乙○○抱怨品質不││ │月5 日下│(0000000000) │好,乙○○說他打給對方) ││ │午1 時53│王鍾揮 │ ││ │分許 │(0000000000) │ │├──┼────┼────┬───┼───────┬────────────────┤│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買受人│交 易 內 容│交 易 方 式│├──┼────┼────┼───┼───────┼────────────────┤│ 6 │99年8 月│屏東縣屏│蘇葳志│以1,000 元購買│蘇葳志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8 日晚上│東市自由│ │海洛因1 包 │、乙○○以其所有如附表四編號1 所││ │8 時8 分│路之寶雅│ │ │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 │許後之某│生活館附│ │ │電話中聯絡妥交易事宜後,由乙○○││ │時 │近 │ │ │交付海洛因,並收取價金 ││ ├────┴────┴───┴───────┴────────────────┤│ │主文: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 所││ │ 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證據: ││ │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3、14頁││ │ ;99偵9046偵查卷第21、22頁;本院卷㈠第158 頁背面)。 ││ │②證人蘇葳志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135 、136 、163 頁 )。 ││ │③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 ││ │④本院99年聲監字第288 號通訊監察書1 份、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99警聲搜890 偵查││ │ 卷第17、18頁;99他1052偵查卷第157 頁): ││ ├────┬────────┬────────────────────────┤│ │聯絡時間│聯絡之對象及電話│聯 絡 內 容 ││ ├────┼────────┼────────────────────────┤│ │99年8 月│乙○○ │乙○○:喂。 ││ │8 日晚上│(0000000000) │蘇葳志:喂。 ││ │7 時31分│蘇葳志 │蘇葳志:說。 ││ │許 │(0000000000) │乙○○:嘿。 ││ │ │ │蘇葳志:…。 ││ │ │ │乙○○:要怎樣? ││ │ │ │蘇葳志:我這有400 元可以補一下嗎? ││ │ │ │乙○○:啊? ││ │ │ │蘇葳志:我這有400 啦? ││ │ │ │乙○○:嘿啊,過來呢? ││ │ │ │蘇葳志:補補給我啦。 ││ │ │ │乙○○:補補給你,要補多少給你啊? ││ │ │ │蘇葳志:隨便啊。 ││ │ │ │乙○○:我怎麼知道要怎樣補1,000 給你啊? ││ │ │ │蘇葳志:我不知道。 ││ │ │ │乙○○:補1,000 給你,你差了我3,000 了呢。 ││ │ │ │蘇葳志:嘿呀,我再給你。 ││ │ │ │乙○○:…你是領多少啊。 ││ │ │ │蘇葳志:有啦…。 ││ │ │ │乙○○:你確定嗎? ││ │ │ │蘇葳志:嘿啦。 ││ │ │ │乙○○:你要等半小時喔,我在用車喔。 ││ │ │ │蘇葳志:好啦。 ││ │ │ │乙○○:好。 ││ ├────┼────────┼────────────────────────┤│ │99年8 月│乙○○ │乙○○:喂。 ││ │8 日晚上│(0000000000) │蘇葳志:喂,好了嗎? ││ │8 時5 分│蘇葳志 │乙○○:還沒用好…你可以出來了。 ││ │許 │(0000000000) │蘇葳志:好。 ││ ├────┼────────┼────────────────────────┤│ │99年8 月│乙○○ │(乙○○叫蘇葳志過來) ││ │8 日晚上│(0000000000) │ ││ │8 時8 分│蘇葳志 │ ││ │許 │(0000000000) │ ││ │ │ │ │└──┴────┴────────┴────────────────────────┘附表二:
┌──┬────┬────┬────┬────┬────────────┬────┬─────┬─────┐│編號│行 為 人│媒介時間│媒介地點│媒介價格│媒 介 方 式 │性交易者│性交易時間│性交易地點│├──┼────┼────┼────┼────┼────────────┼────┼─────┼─────┤│ 1 │乙○○ │99年7 月│不詳(電│新臺幣(│乙○○以其所有如附表四編│A女 │99年7 月22│屏東縣屏東││ │ │22日凌晨│話聯絡)│下同)2,│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 │日凌晨2 時│市○○○街││ │ │2 時24分│ │500 元(│號行動電話、柯政宏以門號│ │27分許後之│1 號之海德││ │ │許 │ │A女分得│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 │某時 │堡汽車旅館││ │ │ │ │1,000 元│電話中聯絡妥性交易事宜後│ │ │219 號房 ││ │ │ │ │,餘款則│,乙○○旋駕車搭載A女前│ │ │ ││ │ │ │ │歸乙○○│往右揭地點,與柯政宏從事│ │ │ ││ │ │ │ │所有) │性交行為,並由A女向柯政│ │ │ ││ │ │ │ │ │宏收取對價2,500 元 │ │ │ ││ ├────┴────┴────┴────┴────────────┴────┴─────┴─────┤│ │主文:乙○○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證據: ││ │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 至7 、9 、20、21頁;99偵9046││ │ 偵查卷第22、23、65頁;本院卷㈠第119 頁、第119 頁背面)。 ││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己○○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262 、263 、341 至343 頁)。 ││ │③證人A女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9、40、43至49、52、53頁;99偵9047偵││ │ 查卷第146 、147 、154 頁)。 ││ │④證人柯政宏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97、98、103 、104 頁)。 ││ │⑤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5 至9 所示之物。 ││ │⑥本院99年聲監字第288 號通訊監察書1 份、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99警聲搜890 偵查卷第17、18頁;99他1052││ │ 偵查卷第32、101 、102 頁): ││ ├────┬──────────────────┬─────────────────────────┤│ │聯絡時間│ 聯 絡 之 對 象 及 電 話 │聯 絡 內 容││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乙○○:喂。 ││ │22日凌晨│柯政宏(0000000000) │柯政宏:阿明,你現在有沒有? ││ │2 時24分│ │乙○○:有啊。 ││ │許 │ │柯政宏:漂亮的嗎? ││ │ │ │乙○○:有啊!你要做沒做過的,還是有做過的? ││ │ │ │柯政宏:漂亮的。 ││ │ │ │乙○○:我知道啊,我不知道你要做哪一個?現在目前有││ │ │ │ 一個大奶的。 ││ │ │ │柯政宏:大奶的?「小玉」嗎? ││ │ │ │乙○○:對。 ││ │ │ │柯政宏:還有嗎? ││ │ │ │乙○○:「小玉」你不喜歡嗎? ││ │ │ │柯政宏:不然叫「小玉」啦。 ││ │ │ │乙○○:你在哪裡? ││ │ │ │柯政宏:海德堡219 ! ││ │ │ │乙○○:好!你盡量給他糟蹋沒關係!我給你1 小時。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A 女:喂。 ││ │22日凌晨│A 女(0000000000) │乙○○:你趕快下來,我介紹一個年輕人,老點啦。 ││ │2 時25分│ │A 女:喔,好啦。 ││ │許 │ │乙○○:就是之前我給你介紹一個胖胖的年輕人! ││ │ │ │A 女:哪個? ││ │ │ │乙○○:汽車旅館啦,你聽我講他剛剛是要點別人,你不││ │ │ │ 是說你欠錢,我就騙他,所以你現在要配合我的││ │ │ │ 話喔,騙他說我這裡只剩「小玉」而已,你聽的││ │ │ │ 懂我的意思嗎,讓他無法選別人,故意挑你,我││ │ │ │ 對有好嗎?你是不是要請我喝涼的。 ││ │ │ │A 女:好啦 ││ │ │ │乙○○:等一下他問你,你說公司剩你。 ││ │ │ │A 女:好啦。 ││ │ │ │乙○○:那快下來。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柯政宏:喂 ││ │22日凌晨│柯政宏(0000000000) │乙○○:鬥陣耶,你聽我說,我會給司機交待說,時間由││ │2 時27分│ │ 我來控制,我給你1 小時,50分響了,1 小時給││ │許 │ │ 它結束,這樣聽得懂嗎,不要讓他知道! ││ │ │ │柯政宏:好! │├──┼────┼────┬────┬────┬───┴────────┬────┬─────┬─────┤│編號│行 為 人│媒介時間│媒介地點│媒介價格│媒 介 方 式 │性交易者│性交易時間│性交易地點│├──┼────┼────┼────┼────┼────────────┼────┼─────┼─────┤│ 2 │乙○○ │99年7 月│不詳(電│2,500 元│乙○○以其所有如附表四編│A女 │99年7 月23│屏東縣屏東││ │ │23日下午│話聯絡)│(A女分│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 │日下午6 時│市○○○街││ │ │6 時19分│ │得1,000 │號行動電話、陳奇宏以門號│ │25分許後之│1 號之海德││ │ │許 │ │元,餘款│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 │某時 │堡汽車旅館││ │ │ │ │則歸許文│電話中聯絡妥性交易事宜後│ │ │212 號房 ││ │ │ │ │勳所有)│,乙○○旋駕車搭載A女前│ │ │ ││ │ │ │ │ │往右揭地點,與陳奇宏從事│ │ │ ││ │ │ │ │ │性交行為,並由A女向陳奇│ │ │ ││ │ │ │ │ │宏收取對價2,500 元 │ │ │ ││ ├────┴────┴────┴────┴────────────┴────┴─────┴─────┤│ │主文:乙○○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證據: ││ │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 至7 、9 、20、21頁;99偵9046││ │ 偵查卷第22、23、65頁;本院卷㈠第119 頁背面)。 ││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己○○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262 、263 、341 至343 頁)。 ││ │③證人A女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9、40、43至49、52、53頁;99偵9047偵││ │ 查卷第146 、147 、154 頁)。 ││ │④證人陳奇宏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88、89、92、93頁)。 ││ │⑤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5 至9 所示之物。 ││ │⑥本院99年聲監字第288 號通訊監察書1 份、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99警聲搜890 偵查卷第17、18頁;99他1052││ │ 偵查卷第32、33、91頁): ││ ├────┬──────────────────┬─────────────────────────┤│ │聯絡時間│ 聯 絡 之 對 象 及 電 話 │聯 絡 內 容││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陳奇宏:喂。 ││ │23日下午│陳奇宏(0000000000) │乙○○:哥!你好。你說海德堡212 嗎? ││ │6 時19分│ │陳奇宏:對。 ││ │許 │ │乙○○:我介紹一個新的給你,胸部很大,看你合適嗎?││ │ │ │陳奇宏:好。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A 女:喂。 ││ │23日下午│A 女(0000000000) │乙○○:喂!「屁屁」你稍微打扮一下,我再5 分鐘就到││ │6 時22分│ │ 了。 ││ │許 │ │A 女:怎麼來得及。 ││ │ │ │乙○○:稍微就好了啦,因為這個客人是汽車旅館的。 ││ │ │ │A 女:喔。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A 女:喂! ││ │23日下午│A 女(0000000000) │乙○○:「屁屁」下來。 ││ │6 時25分│ │A 女:喔。 ││ │許 │ │ │├──┼────┼────┬────┬────┬───┴────────┬────┬─────┬─────┤│編號│行 為 人│媒介時間│媒介地點│媒介價格│媒 介 方 式 │性交易者│性交易時間│性交易地點│├──┼────┼────┼────┼────┼────────────┼────┼─────┼─────┤│ 3 │乙○○ │99年7 月│不詳(電│2,500 元│乙○○以其所有如附表四編│A女 │99年7 月25│屏東縣屏東││ │ │25日晚上│話聯絡)│(A女分│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 │日晚上9 時│市○○路47││ │ │9 時9 分│ │得1,000 │號行動電話聯絡妥性交易事│ │51分許後之│9 號之歐悅││ │ │許前之某│ │元,餘款│宜後,乙○○旋駕車搭載A│ │某時 │汽車旅館30││ │ │時 │ │則歸許文│女前往右揭地點,與歐姓男│ │ │5 號房 ││ │ │ │ │勳所有)│客從事性交行為,並由A女│ │ │ ││ │ │ │ │ │與同前往從事性交易之楊慧│ │ │ ││ │ │ │ │ │雅向歐姓男客收取對價2,50│ │ │ ││ │ │ │ │ │0 元 │ │ │ ││ ├────┴────┴────┴────┴────────────┴────┴─────┴─────┤│ │主文:乙○○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證據: ││ │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 至7 、9 、20頁;99偵9046偵查││ │ 卷第22、23、65頁;本院卷㈠第119 頁背面、第120 頁)。 ││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己○○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262 至264 、341 至343 頁)。 ││ │③證人A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9、40、43至49、52、53頁)。 ││ │④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5 至9 所示之物。 ││ │⑤本院99年聲監字第288 號通訊監察書1 份、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99警聲搜890 偵查卷第17、18、184 、185 ││ │ 、199頁;99他1052偵查卷第34、35頁): ││ ├────┬──────────────────┬─────────────────────────┤│ │聯絡時間│ 聯 絡 之 對 象 及 電 話 │聯 絡 內 容││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乙○○打給A女待會有應召機會,請A女準備,會開歐││ │25日晚上│A 女(0000000000) │悅旅館) ││ │9 時9 分│ │ ││ │許 │ │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A 女:喂。 ││ │25日晚上│A 女(0000000000) │乙○○:「屁屁」你走去對面肉燥飯那裡,我30秒就到了││ │9 時36分│ │ 。 ││ │許 │ │A 女:好。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A 女:喂。 ││ │25日晚上│A 女(0000000000) │乙○○:你進了沒? ││ │9 時51分│ │A 女:進了。 ││ │許 │ │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A 女:喂。 ││ │25日晚上│A 女(0000000000) │乙○○:「屁屁」時間到了,有要加節嗎? ││ │10時28分│ │A 女:沒有。 ││ │許 │ │乙○○:那你下來。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己○○:喂,那個好了嗎? ││ │25日晚上│己00(0000000000) │乙○○:「屁屁」好了啦。 ││ │10時29分│ │己○○:問她錢有沒有收5,000 元。 ││ │許 │ │乙○○:我跟她講。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A 女:喂。 ││ │25日晚上│A 女(0000000000) │乙○○:你有收5,000 嗎? ││ │10時29分│ │A 女:我還沒收呢? ││ │許 │ │乙○○:你趕快下來,下來再說。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己○○:喂。 ││ │25日晚上│己00(0000000000) │乙○○:是要叫「屁屁」跟那個客人收嗎? ││ │10時30分│ │己○○:對。 ││ │許 │ │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A 女 :喂。 ││ │25日晚上│A 女(0000000000) │乙○○:她說連(娃娃)的部分也要跟客人收5,000 呢。││ │10時30分│ │A 女:哪一個? ││ │許 │ │乙○○:哪一個?你在做的那一個啦! ││ │ │ │A 女:他重聽啦,你上來跟他講啦,他耳朵…。 ││ │ │ │乙○○:你下來啦。 │├──┼────┼────┬────┬────┬───┴────────┬────┬─────┬─────┤│編號│行 為 人│媒介時間│媒介地點│媒介價格│媒 介 方 式 │性交易者│性交易時間│性交易地點│├──┼────┼────┼────┼────┼────────────┼────┼─────┼─────┤│ 4 │乙○○ │99年7 月│不詳(電│2,500 元│乙○○以其所有如附表四編│A女 │99年7 月27│屏東縣屏東││ │ │27日晚上│話聯絡)│(A女分│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 │日晚上8 時│市○○路11││ │ │上7 時44│ │得1,000 │號行動電話、李明龍以門號│ │23分許後之│10號之樂樂││ │ │分許 │ │元,餘款│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 │某時 │汽車旅館11││ │ │ │ │則歸許文│電話中聯絡妥性交易事宜後│ │ │7 號房 ││ │ │ │ │勳所有)│,乙○○旋駕車搭載A女前│ │ │ ││ │ │ │ │ │往右揭地點,與李明龍從事│ │ │ ││ │ │ │ │ │性交行為,並由A女向李明│ │ │ ││ │ │ │ │ │龍收取對價2,500 元 │ │ │ ││ ├────┴────┴────┴────┴────────────┴────┴─────┴─────┤│ │主文:乙○○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證據: ││ │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 至7 、9 、20、21頁;99偵9046││ │ 偵查卷第22、23、65頁;本院卷㈠第120 頁)。 ││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己○○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262 、263 、341 至343 頁)。 ││ │③證人A女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9、40、43至49、52、53頁;99偵9047偵││ │ 查卷第146 至148 、154 頁)。 ││ │④證人李明龍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118 、119 、125 、126 頁)。 ││ │⑤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5 至9 所示之物。 ││ │⑥本院99年聲監字第288 號通訊監察書1 份、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99警聲搜890 偵查卷第17、18頁;99他1052││ │ 偵查卷第121 、122 、123 頁): ││ ├────┬──────────────────┬─────────────────────────┤│ │聯絡時間│ 聯 絡 之 對 象 及 電 話 │聯 絡 內 容││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乙○○:喂。 ││ │27日晚上│李明龍(0000000000) │李明龍:阿明,有無新的嗎? ││ │7 時44分│ │乙○○:有啊!有一種你們最愛、最青的。 ││ │許 │ │李明龍:這樣呢,我現在在樂樂! ││ │ │ │乙○○:樂樂嗎?哥哥你幾號?她差不多10分鐘就好了。││ │ │ │李明龍:117 。 ││ │ │ │乙○○:好,117 。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李明龍:喂 ││ │27日晚上│李明龍(0000000000) │乙○○:喂!哥哥你說117 嗎?我排一個大胸部給你。 ││ │7 時47分│ │李明龍:好。 ││ │許 │ │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乙○○:喂!大哥不好意思打擾你一下,「娃娃」你做過││ │27日晚上│李明龍(0000000000) │ 了嗎? ││ │7 時51分│ │李明龍:對。 ││ │許 │ │乙○○:這樣我聽的懂,你要稍等一下,差不多10分鐘就││ │ │ │ 到了。 ││ │ │ │李明龍:你要叫誰來? ││ │ │ │乙○○:「小玉」,她是大胸部的,她這個高中生而已。││ │ │ │李明龍:好。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乙○○:大哥不好意思! ││ │27日晚上│李明龍(0000000000) │李明龍:阿明! ││ │8 時21分│ │乙○○:這個你不喜歡嗎? ││ │許 │ │李明龍:不是啦、太過幼齒啦,沒到18歲滿啦。 ││ │ │ │乙○○:對呀,就是未到啊,他17呀。 ││ │ │ │李明龍:不要啦,萬一怎樣不好啦。 ││ │ │ │乙○○:不然大哥我換個專櫃的給你,好。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乙○○:喂!大哥,「千千」要半個鐘頭呢!剛進去做而││ │27日晚上│李明龍(0000000000) │ 已呢。 ││ │8 時23分│ │李明龍:還要等多久啊? ││ │許 │ │乙○○:她要半個多小時才會好啦? ││ │ │ │李明龍:半個小時喔? ││ │ │ │乙○○:有沒有辦法!哥哥?她這個不會啦,樂樂我們有││ │ │ │ 在配合,你放心啦! ││ │ │ │李明龍:這個不是有放心不放心的問題,因為不夠年齡。││ │ │ │乙○○:大哥我跟你講做這行,算青的,這一種我們只做││ │ │ │ 熟客呢。 ││ │ │ │李明龍:我知道啦! ││ │ │ │乙○○:你是我們的熟客,我們才會放呢,不熟的我們才││ │ │ │ 不會做呢。 ││ │ │ │李明龍:(笑聲)。 ││ │ │ │乙○○:大哥你相信我,這種的算青,真的相信我,這種││ │ │ │ 的有很多人要找呢。 ││ │ │ │李明龍:我知道啦!顧眼晴,我怎麼會不知道! ││ │ │ │乙○○:你相信我,樂樂有在配合啦,好不好大哥?不然││ │ │ │ 那個要等半小時呢! ││ │ │ │李明龍:你都青菜給我說說?我之前給你放槍,你車上給││ │ │ │ 我載兩個。 ││ │ │ │乙○○:我現在車上剩「娃娃」,你做過了。 ││ │ │ │李明龍:我知道啦! ││ │ │ │乙○○:「千千」是專櫃的,很少出來做,這樣大哥好嗎││ │ │ │ ? ││ │ │ │李明龍:叫她上來啦(指屁屁)。 ││ │ │ │乙○○:大哥,謝謝。 │└──┴────┴──────────────────┴─────────────────────────┘附表三:
┌──┬────┬────┬────┬────┬────────────┬────┬─────┬─────┐│編號│行 為 人│媒介時間│媒介地點│媒介價格│媒 介 方 式 │性交易者│性交易時間│性交易地點│├──┼────┼────┼────┼────┼────────────┼────┼─────┼─────┤│ 1 │乙○○、│99年7 月│不詳(電│新臺幣(│乙○○與真實姓名、年籍不│呂琇琪 │99年7 月19│屏東縣屏東││(即│丙○○ │19日下午│話聯絡)│下同)1,│詳之成年男客聯絡妥性交易│(即「小│日下午4 時│市監理站附││起訴│ │4 時37分│ │600 元(│事宜後,以其所有如附表四│英」) │37分許後之│近之千媚按││書附│ │許前之某│ │呂琇琪分│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 │某時 │摩店 ││表編│ │時 │ │得1,000 │07號行動電話撥打丙○○所│ │ │ ││號3 │ │ │ │元,許剛│有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門│ │ │ ││) │ │ │ │輔分得2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 │0 元,餘│指示丙○○駕車搭載呂琇琪│ │ │ ││ │ │ │ │款則歸許│前往右揭地點,與該成年男│ │ │ ││ │ │ │ │文勳所有│客從事性交行為,並由呂琇│ │ │ ││ │ │ │ │) │琪向該成年男客收取對價1,│ │ │ ││ │ │ │ │ │600 元 │ │ │ ││ ├────┴────┴────┴────┴────────────┴────┴─────┴─────┤│ │主文: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 、5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證據: ││ │①被告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 至7 、9 、22至24頁;本院卷㈠第120 ││ │ 頁背面、第121 頁)。 ││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262 、263 、265至267頁)。 ││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丙○○於偵訊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114 至115 頁)。 ││ │④證人呂琇琪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209 至211 、216 、217 頁)。 ││ │⑤證人楊芳林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221 至223 、227 、228 頁)。 ││ │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2 、5 至9 所示之物。 ││ │⑦本院99年聲監字第288 號通訊監察書1 份、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99警聲搜890 偵查卷第17、18頁;99他1052││ │ 偵查卷第111 、112 頁): ││ ├────┬──────────────────┬─────────────────────────┤│ │聯絡時間│ 聯 絡 之 對 象 及 電 話 │聯 絡 內 容││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丙○○:喂,有進去啦。 ││ │19日下午│丙00(0000000000) │乙○○:叫「小玲」5 分起來啊!因為她好了你要送到千││ │4 時24分│ │ 媚。 ││ │許 │ │丙○○:千媚? ││ │ │ │乙○○:監理站對面啦,指名要她啦,因為她剛剛復工,││ │ │ │ 剛剛富辣我把她推掉啦,啊你有叫「小英」做快││ │ │ │ 一點嗎? ││ │ │ │丙○○:有啊!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丙○○:好了喔。 ││ │19日下午│丙00(0000000000) │乙○○:啊我現在過去千媚。 ││ │4 時37分│ │丙○○:我現在載去千媚嗎? ││ │許 │ │乙○○:是。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丙○○:喂。 ││ │19日下午│丙00(0000000000) │乙○○:喂!新屏東做150 ,你知道嗎? ││ │4 時37分│ │丙○○:新屏東150 嗎? ││ │許 │ │乙○○:1,500 而已,千媚那個我有打電話,你過去那裡││ │ │ │ 。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丙○○:喂。 ││ │19日下午│丙00(0000000000) │乙○○:爸!你現在在哪裡? ││ │4 時43分│ │丙○○:我現在要往自由路。 ││ │許 │ │乙○○:等一下,她不是做好嗎?你就載她去大都會,你││ │ │ │ 就可以回來了。 ││ │ │ │丙○○:千媚要看有沒有進去啦。 ││ │ │ │乙○○:監理站對面,黑美人隔壁隔壁。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丙○○:喂。 ││ │19日下午│丙00(0000000000) │乙○○:喂!等一下6 號結束後,叫她做快一點,一樣載││ │4 時48分│ │ 去千媚。 ││ │許 │ │丙○○:好。 │├──┼────┼────┬────┬────┬───┴────────┬────┬─────┬─────┤│編號│行 為 人│媒介時間│媒介地點│媒介價格│媒 介 方 式 │性交易者│性交易時間│性交易地點│├──┼────┼────┼────┼────┼────────────┼────┼─────┼─────┤│ 2 │乙○○、│99年7 月│不詳(電│2,300 元│乙○○與真實姓名、年籍不│「千千」│99年7 月20│屏東縣屏東││(即│庚○○ │20日晚上│話聯絡)│(「千千│詳之成年男客聯絡妥性交易│(即「巧│日晚上10時│市○○○街││起訴│ │9 時27分│ │」分得1,│事宜後,以其所有如附表四│巧」) │許 │1 號之海德││書附│ │許前之某│ │000 元,│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 │ │堡汽車旅館││表編│ │時(起訴│ │庚○○分│07號行動電話撥打庚○○所│ │ │215 號房 ││號4 │ │書誤載為│ │得600 元│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16時13分│ │,餘款則│話(未扣案)、如附表四編│ │ │ ││ │ │許) │ │歸乙○○│號3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 │ │ ││ │ │ │ │所有) │號行動電話,指示庚○○駕│ │ │ ││ │ │ │ │ │車搭載「千千」前往右揭地│ │ │ ││ │ │ │ │ │點,與該成年男客從事性交│ │ │ ││ │ │ │ │ │行為,並由「千千」向該成│ │ │ ││ │ │ │ │ │年男客收取對價2,300 元 │ │ │ ││ ├────┴────┴────┴────┴────────────┴────┴─────┴─────┤│ │主文: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 、5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證據: ││ │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 至7 、9 、19頁;99偵9046偵查││ │ 卷第65、66頁;本院卷㈠第121 頁)。 ││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262 、263 、265至267頁)。 ││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庚○○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198 、199 、206 頁)。 ││ │④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3 、5 至9 所示之物。 ││ │⑤本院99年聲監字第288 號通訊監察書1 份、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99警聲搜890 偵查卷第17、18、244 頁;99││ │ 他1052偵查卷第201 、202 頁): ││ ├────┬──────────────────┬─────────────────────────┤│ │聯絡時間│ 聯 絡 之 對 象 及 電 話 │聯 絡 內 容││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乙○○:「巧巧」給我好嗎? ││ │20日晚上│庚00(0000000000) │庚○○:阿明嗎? ││ │9 時27分│ │乙○○:對。 ││ │許 │ │庚○○:要去哪裡? ││ │ │ │乙○○:阿海啦! ││ │ │ │庚○○:幾號? ││ │ │ │乙○○:我等一下打給你,客人馬上過去開,你現在有空││ │ │ │ 嗎? ││ │ │ │庚○○:有啦!等你啦。 ││ │ │ │乙○○:好啦。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該成年男客:喂。 ││ │20日晚上│該成年男客(0000000000) │乙○○:哥,我現在派個專櫃的小姐過去給你用。 ││ │9 時28分│ │該成年男客:什麼名字? ││ │許 │ │乙○○:「千千」。 ││ │ │ │該成年男客:那個215 。 ││ │ │ │乙○○:好,我馬上叫她過去。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庚○○:喂。 ││ │20日晚上│庚00(0000000000) │乙○○:哥!215 。 ││ │9 時28分│ │庚○○:多少? ││ │許 │ │乙○○:215 ,2 點5 。 ││ │ │ │庚○○:215 ,25是嗎? ││ │ │ │乙○○:啊要跟他講這兩天剛剛出來,他有喜歡會再加!││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乙○○:喂,哥! ││ │20日晚上│庚00(0000000000) │庚○○:阿明,剛剛那個他說你之前給他收2 點3 而已呢││ │10時3 分│ │ ! ││ │許 │ │乙○○:真的假的。 ││ │ │ │庚○○:我們阿妹跟我講的,客人要加節,給他加,那加││ │ │ │ 的話,我要給你,1 點6 ,我要拿7 給你啦,加││ │ │ │ 是不是2.3 而已。 ││ │ │ │乙○○:沒關係啦。 │├──┼────┼────┬────┬────┬───┴────────┬────┬─────┬─────┤│編號│行 為 人│媒介時間│媒介地點│媒介價格│媒 介 方 式 │性交易者│性交易時間│性交易地點│├──┼────┼────┼────┼────┼────────────┼────┼─────┼─────┤│ 3 │乙○○、│99年7 月│不詳(電│1,600 元│乙○○與真實姓名、年籍不│「千千」│99年7 月22│屏東縣屏東││(即│庚○○ │22日下午│話聯絡)│(「千千│詳之成年男客聯絡妥性交易│ │日下午4 時│市○○路33││起訴│ │4 時9 分│ │」分得1,│事宜後,以其所有如附表四│ │10分許後之│號之米蘭村││書附│ │許 │ │000 元,│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 │某時 │汽車旅館21││表編│ │ │ │餘款則歸│07號行動電話撥打庚○○所│ │ │0 號房 ││號5 │ │ │ │庚○○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有) │話(未扣案)、如附表四編│ │ │ ││ │ │ │ │ │號3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 │ │ ││ │ │ │ │ │號行動電話,指示庚○○駕│ │ │ ││ │ │ │ │ │車搭載「千千」前往右揭地│ │ │ ││ │ │ │ │ │點,與該成年男客從事性交│ │ │ ││ │ │ │ │ │行為,並由「千千」向該成│ │ │ ││ │ │ │ │ │年男客收取對價1,600 元 │ │ │ ││ ├────┴────┴────┴────┴────────────┴────┴─────┴─────┤│ │主文: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 、5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證據: ││ │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 至7 、9 、19頁;99偵9046偵查││ │ 卷第66、67頁;本院卷㈠第121 頁)。 ││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262 、263 、265至267頁)。 ││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庚○○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198 、199 、206 頁)。 ││ │④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3 、5 至9 所示之物。 ││ │⑤本院99年聲監字第288 號通訊監察書1 份、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99警聲搜890 偵查卷第17、18、194 、195 ││ │ 頁;99他1052偵查卷第202 、203 頁): ││ ├────┬──────────────────┬─────────────────────────┤│ │聯絡時間│ 聯 絡 之 對 象 及 電 話 │聯 絡 內 容││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該成年男客:喂。 ││ │22日下午│該成年男客(0000000000) │乙○○:幾號啊? ││ │4 時9 分│ │該成年男客:我現在要開啦,米蘭村。 ││ │許 │ │乙○○:好啦,我跟蘇董報啦。 ││ │ │ │該成年男客:他有空嗎?不要太久啦。 ││ │ │ │乙○○:不過15分就好啦。 ││ │ │ │該成年男客:要那麼久喔。 ││ │ │ │乙○○:差不多啦,不用10分鐘,她這個很優渥啦! ││ │ │ │該成年男客:蓋優喔! ││ │ │ │乙○○:她這個服務好,不用帶套,可以內射,你可以先││ │ │ │ 去開休息啦。 ││ │ │ │該成年男客:好啦。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庚○○:阿明你那個客人開好了嗎? ││ │22日下午│庚00(0000000000) │乙○○:他在門口,你好了嗎?哥! ││ │4 時10分│ │庚○○:差不多要10幾分啦。 ││ │許 │ │乙○○:他說要開在米蘭啦。 ││ │ │ │庚○○:米蘭喔,米蘭在基督教那邊,你說那個要收多少││ │ │ │ 啦? ││ │ │ │乙○○:收15。 ││ │ │ │庚○○:15喔,不然你就06,因為我這裡給你算這樣呢。││ │ │ │乙○○:我知道!哥,他原本給我殺到12呢,真夭壽呢,││ │ │ │ 我說不可能,這是我們董呢,是我們董仔算我們││ │ │ │ 這樣呢,不然外面都沒有呢。 ││ │ │ │庚○○:他是對還是不對? ││ │ │ │乙○○:他說叫我去賺司機錢就好了。 ││ │ │ │庚○○:什麼司機錢,啊我們公司不賺嗎? ││ │ │ │乙○○:對啊。 ││ │ │ │庚○○:她差不多要10幾分就好啦,等下號碼告訴我。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該成年男客:喂。 ││ │22日下午│該成年男客(0000000000) │乙○○:我被罵。 ││ │4 時12分│ │該成年男客:罵怎樣? ││ │許 │ │乙○○:他說是我算你這樣呢。 ││ │ │ │該成年男客:我開了呢,210 。 ││ │ │ │乙○○:210 ,我們蘇董說等一下好啦,馬上過去啦,差││ │ │ │ 不多10分鐘,米蘭嘛!為什麼收15,你就說你跟││ │ │ │ 我很好啦。 ││ │ │ │該成年男客:錢是拿給誰? ││ │ │ │乙○○:拿給小姐就好啦。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庚○○:喂! ││ │22日下午│庚00(0000000000) │乙○○:210 。 ││ │4 時13分│ │庚○○:210 。 ││ │許 │ │乙○○:謝謝。 │├──┼────┼────┬────┬────┬───┴────────┬────┬─────┬─────┤│編號│行 為 人│媒介時間│媒介地點│媒介價格│媒 介 方 式 │性交易者│性交易時間│性交易地點│├──┼────┼────┼────┼────┼────────────┼────┼─────┼─────┤│ 4 │乙○○、│99年7 月│不詳(電│2,500 元│乙○○與真實姓名、年籍不│呂琇琪 │99年7 月26│屏東縣九如││(即│甲○○ │26日下午│話聯絡)│(呂琇琪│詳之成年男客聯絡妥性交易│(即「小│日下午5 時│鄉九明村忠││起訴│ │5 時3 分│ │分得1,00│事宜後,以其所有如附表四│英」) │5 分許後之│孝街111 號││書附│ │許前之某│ │0 元,周│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 │某時 │之歐洲花園││表編│ │時 │ │心怡分得│07號行動電話撥打甲○○所│ │ │汽車旅館50││號1 │ │ │ │200 元,│有如附表四編號4 所示之門│ │ │6 號房 ││) │ │ │ │餘款則歸│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 │乙○○所│指示甲○○駕車搭載呂琇琪│ │ │ ││ │ │ │ │有) │前往右揭地點,與該成年男│ │ │ ││ │ │ │ │ │客從事性交行為,並由呂琇│ │ │ ││ │ │ │ │ │琪向該成年男客收取對價2,│ │ │ ││ │ │ │ │ │500 元 │ │ │ ││ ├────┴────┴────┴────┴────────────┴────┴─────┴─────┤│ │主文: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 、5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證據: ││ │①被告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 至7 、9 、23、24頁;本院卷㈠第120 ││ │ 頁、第120 頁背面)。 ││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327 至330 、345 至347 頁)。 ││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己○○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262 、263 、265 至267 、341 至343 頁││ │ )。 ││ │④證人呂琇琪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209 至211 、216 、217 頁)。 ││ │⑤證人楊芳林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221 至223 、227 、228 頁)。 ││ │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4 、5 至9 所示之物。 ││ │⑦本院99年聲監字第288 號通訊監察書1 份、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99警聲搜890 偵查卷第17、18頁;99他1052││ │ 偵查卷第335 、336 頁): ││ ├────┬──────────────────┬─────────────────────────┤│ │聯絡時間│ 聯 絡 之 對 象 及 電 話 │聯 絡 內 容││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甲○○:喂。 ││ │26日下午│甲00(0000000000) │乙○○:小伍!你去九如歐洲花園! ││ │5 時3 分│ │甲○○:幾號? ││ │許 │ │乙○○:506 。 ││ │ │ │甲○○:收多少? ││ │ │ │乙○○:收2,500 元 ││ │ │ │甲○○:2,500 、506 ,好。 ││ │ │ │乙○○:九如那邊我們都這樣算的,這是好客人,你跟他││ │ │ │ 說這是新來的。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乙○○告訴甲○○歐洲花園如何走) ││ │26日下午│甲00(0000000000) │ ││ │5 時5 分│ │ ││ │許 │ │ ││ ├────┼──────────────────┼─────────────────────────┤│ │99年7 月│乙00(0000000000) │(甲○○告知乙○○應召結束,乙○○叫甲○○回屏東)││ │26日下午│甲00(0000000000) │ ││ │5 時50分│ │ ││ │許 │ │ │├──┼────┼────┬────┬────┬───┴────────┬────┬─────┬─────┤│編號│行 為 人│媒介時間│媒介地點│媒介價格│媒 介 方 式 │性交易者│性交易時間│性交易地點│├──┼────┼────┼────┼────┼────────────┼────┼─────┼─────┤│ 5 │乙○○、│99年8 月│不詳(電│2,500 元│乙○○與真實姓名、年籍不│己○○ │99年8 月2 │屏東縣九如││(即│甲○○ │2 日下午│話聯絡)│(己○○│詳之成年男客聯絡妥性交易│(即「糖│日下午6 時│鄉九明村忠││起訴│ │6 時5 分│ │分得1,00│事宜後,以其所有如附表四│糖」) │27分許 │孝街111 號││書附│ │許前之某│ │0 元,周│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 │ │之歐洲花園││表編│ │時 │ │心怡分得│07號行動電話撥打甲○○所│ │ │汽車旅館20││號2 │ │ │ │200 元,│有如附表四編號4 所示之門│ │ │2 號房 ││) │ │ │ │餘款則歸│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 │乙○○所│指示甲○○駕車搭載己○○│ │ │ ││ │ │ │ │有) │前往右揭地點,與該成年男│ │ │ ││ │ │ │ │ │客從事性交行為,並由楊慧│ │ │ ││ │ │ │ │ │雅向該成年男客收取對價2,│ │ │ ││ │ │ │ │ │500 元 │ │ │ ││ ├────┴────┴────┴────┴────────────┴────┴─────┴─────┤│ │主文: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 、5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證據: ││ │①被告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 至7 、9 、24頁;本院卷㈠第120 頁、││ │ 第120頁背面)。 ││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332 、333 、345 至347 頁)。 ││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己○○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262 、263 、265 至267 、341 至343 頁││ │ )。 ││ │④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4 、5 至9 所示之物。 ││ │⑤本院99年聲監字第288 號通訊監察書1 份、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99警聲搜890 偵查卷第17、18頁;99他1052││ │ 偵查卷第339 頁): ││ ├────┬──────────────────┬─────────────────────────┤│ │聯絡時間│ 聯 絡 之 對 象 及 電 話 │聯 絡 內 容││ ├────┼──────────────────┼─────────────────────────┤│ │99年8 月│乙00(0000000000) │甲○○:喂! ││ │2 日下午│甲00(0000000000) │乙○○:歐洲花園202 ,收25。 ││ │6 時5 分│ │甲○○:收多少? ││ │許 │ │乙○○:25。 ││ │ │ │甲○○:好。 ││ │ │ │乙○○:小伍載這種比較安全啦,電話給「糖糖」。 ││ │ │ │甲○○:202 喔。 ││ ├────┼──────────────────┼─────────────────────────┤│ │99年8 月│乙00(0000000000) │甲○○:喂? ││ │2 日下午│甲00(0000000000) │乙○○:進了嗎? ││ │6 時27分│ │甲○○:我看他把鐵門拉下來,我才出來的,等一下歐洲││ │許 │ │ 花園之後我們就去登報嗎? ││ │ │ │乙○○:我有事情跟你講。 │├──┼────┼────┬────┬────┬───┴────────┬────┬─────┬─────┤│編號│行 為 人│媒介時間│媒介地點│媒介價格│媒 介 方 式 │性交易者│性交易時間│性交易地點│├──┼────┼────┼────┼────┼────────────┼────┼─────┼─────┤│ 6 │乙○○、│99年8 月│不詳(電│2,200 元│乙○○以其所有如附表四編│大陸籍女│99年8 月2 │屏東縣屏東││(即│「阿貴」│2 日晚上│話聯絡)│(大陸籍│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子 │日晚上10時│市○○街11││起訴│ │9 時10分│ │女子分得│號行動電話、周文宗以門號│ │29分許後之│8-1 號之米││書附│ │許 │ │1,000 元│00-0000000號室內電話、門│ │某時 │堤汽車旅館││表編│ │ │ │,餘款則│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號6 │ │ │ │歸乙○○│在電話中聯絡妥性交易事宜│ │ │ ││) │ │ │ │所有) │後,乙○○遂委由「阿貴」│ │ │ ││ │ │ │ │ │駕車搭載大陸籍女子前往屏│ │ │ ││ │ │ │ │ │東縣屏東市之富邦銀行,再│ │ │ ││ │ │ │ │ │由周文宗搭載大陸籍女子至│ │ │ ││ │ │ │ │ │右揭地點從事性交行為,並│ │ │ ││ │ │ │ │ │由大陸籍女子向周文宗收取│ │ │ ││ │ │ │ │ │對價2,200 元 │ │ │ ││ ├────┴────┴────┴────┴────────────┴────┴─────┴─────┤│ │主文: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證據: ││ │①被告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99偵9047偵查卷第118 頁;本院卷㈠第121 頁)。 ││ │②證人周文宗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99他1052偵查卷第76至78、83至85頁)。 ││ │③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5 至9 所示之物。 ││ │④本院99年聲監字第288 號通訊監察書1 份、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99警聲搜890 偵查卷第17、18、274 至279 ││ │ 頁;99他1052偵查卷第80至82頁): ││ ├────┬──────────────────┬─────────────────────────┤│ │聯絡時間│ 聯 絡 之 對 象 及 電 話 │聯 絡 內 容││ ├────┼──────────────────┼─────────────────────────┤│ │99年8 月│乙00(0000000000) │乙○○:喂。 ││ │2 日晚上│周文宗(00-0000000) │周文宗:許先生,有沒有新的? ││ │9 時10分│ │乙○○:我問看看好不好? ││ │許 │ │周文宗:努力看看啦! ││ │ │ │乙○○:有1 個有2 個啦,可是我現在要去公司看看啦,││ │ │ │ 周大哥不然你過3 分鐘再打。 ││ │ │ │周文宗:你先找看看啦!如果有那個是最好,沒有的話你││ │ │ │ 幫我找之前那個瘦瘦的那個。 ││ │ │ │乙○○:哪一個瘦瘦的,之前哪一個?楠梓那個?旗津那││ │ │ │ 個喔! ││ │ │ │周文宗:不是啦!前天我不是叫那個?在之前的那個。 ││ │ │ │乙○○:喔那個,之前那個瘦瘦高高的,如果沒有就是叫││ │ │ │ 那個就對啦。 ││ │ │ │周文宗:有新的喔,我想你神通廣大,看看啦。 ││ │ │ │乙○○:OK,好。 ││ ├────┼──────────────────┼─────────────────────────┤│ │99年8 月│乙00(0000000000) │「阿貴」:喂。 ││ │2 日晚上│「阿貴」(0000000000) │乙○○:哥!11點有沒有人? ││ │9 時16分│ │「阿貴」:誰? ││ │許 │ │乙○○:我阿明啦。 ││ │ │ │「阿貴」:我知道啊。 ││ │ │ │乙○○:1 個臺組就好了,瘦瘦的。 ││ │ │ │「阿貴」:要臺的,還是要對面的?你要臺的? ││ │ │ │乙○○:臺的。 ││ │ │ │「阿貴」:你要臺的? ││ │ │ │乙○○:啊有沒有? ││ │ │ │「阿貴」:瘦瘦高高的? ││ │ │ │乙○○:瘦瘦的就好了,我交待新的熟客。 ││ │ │ │「阿貴」:熟客? ││ │ │ │乙○○:都在富邦銀行對面等,帶進去而已。 ││ │ │ │「阿貴」:喔,你說那個老除喔,薑母鴨對面那個喔? ││ │ │ │乙○○:不是啦,他住在中山河那邊啦。 ││ │ │ │「阿貴」:要去哪裡啦? ││ │ │ │乙○○:他都開在米堤。 ││ │ │ │「阿貴」:要瘦瘦的喔。 ││ │ │ │乙○○:你不一定要瘦的,不要胖胖的就好啦。 ││ │ │ │「阿貴」:他要幾號我來。 ││ │ │ │乙○○:他沒有幾號呢。 ││ │ │ │「阿貴」:開幾號? ││ │ │ │乙○○:他沒有開幾號?哥,你沒有聽的懂我的意思,他││ │ │ │ 不會打槍,你相信我啦,我會叫你準時在那裡,││ │ │ │ 他就會在那裡呢。 ││ │ │ │「阿貴」:載進去呢? ││ │ │ │乙○○:他都收2,200 這樣啦。 ││ │ │ │「阿貴」:哪給孩子嗎? ││ │ │ │乙○○:好嗎?我會跟你說幾點,差不多在10點到11點之││ │ │ │ 間,我會提早半小時給你按,有沒有啦,不要出││ │ │ │ 差錯呢。 ││ │ │ │「阿貴」:有啦,你提早半小時打給我啦。 ││ ├────┼──────────────────┼─────────────────────────┤│ │99年8 月│乙00(0000000000) │乙○○:喂。 ││ │2 日晚上│「阿貴」(0000000000) │「阿貴」:對面的,他不要嗎? ││ │9 時19分│ │乙○○:我沒有問他,他都做臺組的,又不是以前。 ││ │許 │ │「阿貴」:對面的服務很好呢,剛剛過來呢,這個條件白││ │ │ │ 白高高的。 ││ │ │ │乙○○:哥,他講話聽的出來嗎? ││ │ │ │「阿貴」:他說國語。 ││ │ │ │乙○○:說國語你跟他說臺組就好了啦,你就跟他說新的││ │ │ │ 就好了啦。 ││ │ │ │「阿貴」:住臺中,中部就好啦。 ││ │ │ │乙○○:你跟他講沒有做過,今天出來兼差的,年輕的嗎││ │ │ │ ? ││ │ │ │「阿貴」:年輕的,皮膚白白的。 ││ │ │ │乙○○:好。 ││ │ │ │「阿貴」:你看幾點跟他講啦。 ││ ├────┼──────────────────┼─────────────────────────┤│ │99年8 月│乙00(0000000000) │乙○○:周大哥!臺中的啦、皮膚白白的,瘦瘦高高的。││ │2 日晚上│周文宗(0000000000) │周文宗:跟之前那個比起來呢? ││ │9 時27分│ │乙○○:比較好看啊,這個皮膚白很多啦。 ││ │許 │ │周文宗:那個白不一定是好啊,那個你有跟她碰過面嗎?││ │ │ │乙○○:有看過啊,剛才看到的啦,我剛才去公司看的啦││ │ │ │ 。 ││ │ │ │周文宗:跟之前那個比較起來呢? ││ │ │ │乙○○:好看多了啦,會越比越差,會越比越好啦。 ││ │ │ │周文宗:那身材呢? ││ │ │ │乙○○:瘦瘦高高的呀。 ││ │ │ │周文宗:你像上次前兩次那個身材很好腿很長啊。 ││ │ │ │乙○○:她這個沒很長,沒有那麼高,也是瘦瘦高高的啦││ │ │ │ 。 ││ │ │ │周文宗:胸部呢? ││ │ │ │乙○○:胸部也不錯。 ││ │ │ │周文宗:我親身經驗的,很多人打著高雄來的或本地弄過││ │ │ │ 一段時間後換個地方你就把她當作新的。 ││ │ │ │乙○○:其實也有新的,可是不好看,你也沒有用啦,周││ │ │ │ 大哥你說有沒有道理,你要全新的,也有全新的││ │ │ │ 啊,可是長的不好看也沒有用啊。 ││ │ │ │周文宗:我要新的,不好看還好,我要新鮮的,外貌好看││ │ │ │ 已經下海很久了。 ││ │ │ │乙○○:那有,我找一個。 ││ │ │ │周文宗:那是一個程序,你們看過後建檔這樣子。 ││ │ │ │乙○○:如果大陸的你要不要,大陸的你不要喔? ││ │ │ │周文宗:大陸的有的也很好啊。 ││ │ │ │乙○○:這個大陸的新的剛來也很好啊。 ││ │ │ │周文宗:你是說這個從臺中下來這個嗎? ││ │ │ │乙○○:有一個剛從大陸來的很新喔,還沒有下來過喔!││ │ │ │周文宗:啊你最近為什麼沒講? ││ │ │ │乙○○:因為我不知道你要不要大陸啊,我介紹這個新的││ │ │ │ 給你,周大哥幾點? ││ │ │ │周文宗:身材呢 ││ │ │ │乙○○:漂亮瘦瘦高高的,幾點? ││ │ │ │周文宗:選大陸的啦,一樣啊,11點我才走的開呀。 ││ ├────┼──────────────────┼─────────────────────────┤│ │99年8 月│乙00(0000000000) │「阿貴」:喂! ││ │2 日晚上│「阿貴」(0000000000) │乙○○:哥!你會載過來嗎? ││ │9 時31分│ │「阿貴」:是。 ││ │許 │ │乙○○:你聽我說,你不用說從臺中過來的。 ││ │ │ │「阿貴」:啊? ││ │ │ │乙○○:你跟他說從對岸過來今天第一天。 ││ │ │ │「阿貴」:好。 ││ │ │ │乙○○:你千萬不能跟他說她曾經做過,他這個說他不要││ │ │ │ 漂亮,與其要新的,這個死老猴說這樣。 ││ │ │ │「阿貴」:我一定要交代。 ││ │ │ │乙○○:我說大陸的你要嗎,他說好,新的嗎,他說好,││ │ │ │ 你不要跟他說臺中的啦。 ││ │ │ │「阿貴」:好。 ││ │ │ │乙○○:11點,我會提早10分,10點50分我會打電話給你││ │ │ │ 。 ││ │ │ │「阿貴」:好。 ││ │ │ │乙○○:你幫我選一個較優的。 ││ │ │ │「阿貴」:好。 ││ ├────┼──────────────────┼─────────────────────────┤│ │99年8 月│乙00(0000000000) │乙○○:周大哥。 ││ │2 日晚上│周文宗(0000000000) │周文宗:許先生!提早給她載過來好不好? ││ │10時12分│ │乙○○:現在嗎? ││ │許 │ │周文宗:對呀。 ││ │ │ │乙○○:我馬上打給你。 ││ ├────┼──────────────────┼─────────────────────────┤│ │99年8 月│乙00(0000000000) │「阿貴」:喂。 ││ │2 日晚上│「阿貴」(0000000000) │乙○○:哥,他說要提早呢。 ││ │10時12分│ │「阿貴」:提早要多久? ││ │許 │ │乙○○:現在有沒有辦法? ││ │ │ │「阿貴」:現在要10分鐘。 ││ │ │ │乙○○:10分鐘嗎?你等1 分鐘我打給你。 ││ │ │ │「阿貴」:好。 ││ ├────┼──────────────────┼─────────────────────────┤│ │99年8 月│乙00(0000000000) │周文宗:喂。 ││ │2 日晚上│周文宗(0000000000) │乙○○:喂,10分鐘到。 ││ │10時13分│ │周文宗:好啦。 ││ │許 │ │ ││ ├────┼──────────────────┼─────────────────────────┤│ │99年8 月│乙00(0000000000) │乙○○:我在富邦對面,收22給他交代一下。 ││ │2 日晚上│「阿貴」(0000000000) │「阿貴」:22喔。 ││ │10時29分│ │乙○○:收22我人在這裡,你給我交代他人剛下來。 ││ │許 │ │「阿貴」:開什麼車? ││ │ │ │乙○○:我人就在這裡! ││ │ │ │「阿貴」:好。 │└──┴────┴──────────────────┴─────────────────────────┘附表四:
┌──┬─────────────┬────────────────────────┐│編號│品 名│備 註│├──┼─────────────┼────────────────────────┤│ 1 │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1│①被告所有,供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犯行所用之物。 ││ │支,含SIM 卡1 枚 │②已扣案(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7頁),││ │ │ 並另案執行沒收完畢。 │├──┼─────────────┼────────────────────────┤│ 2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①共犯丙○○所有,供犯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犯行所用││ │支,含SIM 卡1 枚 │ 之物。 ││ │ │②已扣案(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27 頁)││ │ │ 。 │├──┼─────────────┼────────────────────────┤│ 3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①共犯庚○○所有,供犯如附表三編號2 、3 所示犯行││ │支,含SIM 卡1 枚 │ 所用之物。 ││ │ │②已扣案(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38 頁)││ │ │ 。 │├──┼─────────────┼────────────────────────┤│ 4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①共犯甲○○所有,供犯如附表三編號4 、5 所示犯行││ │支,含SIM 卡1 枚 │ 所用之物。 ││ │ │②已扣案(見99偵9047偵查卷第134 頁)。 │├──┼─────────────┼────────────────────────┤│ 5 │保險套44個 │①被告所有,預備供犯如附表二、三所示犯行所用之物││ │ │ 。 ││ │ │②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8、227 頁。 │├──┼─────────────┼────────────────────────┤│ 6 │夾鏈袋1 包 │①被告所有,預備供犯如附表二、三所示犯行所用之物││ │ │ 。 ││ │ │②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7頁。 │├──┼─────────────┼────────────────────────┤│ 7 │廣告印章3 枚 │①被告所有,預備供犯如附表二、三所示犯行所用之物││ │ │ 。 ││ │ │②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27 頁。 │├──┼─────────────┼────────────────────────┤│ 8 │名片1 盒 │①被告所有,預備供犯如附表二、三所示犯行所用之物││ │ │ 。 ││ │ │②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27 頁。 │├──┼─────────────┼────────────────────────┤│ 9 │聯絡簿1 本 │①被告所有,預備供犯如附表二、三所示犯行所用之物││ │ │ 。 ││ │ │②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27 頁。 │└──┴─────────────┴────────────────────────┘附表五:
┌──┬─────────────┬────────────────────────┐│編號│品 名│備 註│├──┼─────────────┼────────────────────────┤│ 1 │販毒所得新臺幣(下同)1,00│①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犯行販毒所得。 ││ │0 元 │②未扣案。 │├──┼─────────────┼────────────────────────┤│ 2 │販毒所得1,000 元 │①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犯行販毒所得。 ││ │ │②未扣案。 │├──┼─────────────┼────────────────────────┤│ 3 │販毒所得1,000 元 │①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犯行販毒所得。 ││ │ │②未扣案。 │├──┼─────────────┼────────────────────────┤│ 4 │販毒所得400 元 │①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犯行販毒所得。 ││ │ │②未扣案。 │├──┼─────────────┼────────────────────────┤│ 5 │販毒所得1,000 元 │①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犯行販毒所得。 ││ │ │②未扣案。 │├──┼─────────────┼────────────────────────┤│ 6 │販毒所得1,000 元 │①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犯行販毒所得。 ││ │ │②未扣案。 │└──┴─────────────┴────────────────────────┘附表六:
┌──┬─────┬──┬──┬──────────────────────────┐│編號│品 名│數量│單位│備 註│├──┼─────┼──┼──┼──────────────────────────┤│ 1 │第二級毒品│1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1.460 公克,取樣0.009 ││ │甲基安非他│ │ │ 公克,餘重1.451 公克)。 ││ │命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 │ │ │ │ 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 年10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7││ │ │ │ │ 44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參照(見99偵9046偵││ │ │ │ │ 查卷第132 頁)。 ││ │ │ │ │④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27 頁。 │├──┼─────┼──┼──┼──────────────────────────┤│ 2 │第二級毒品│1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207 公克,取樣0.016 ││ │甲基安非他│ │ │ 公克,餘重0.191 公克)。 ││ │命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 │ │ │ │ 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 年10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7││ │ │ │ │ 44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參照(見99偵9046偵││ │ │ │ │ 查卷第132 頁)。 ││ │ │ │ │④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27 頁。 │├──┼─────┼──┼──┼──────────────────────────┤│ 3 │第二級毒品│1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555 公克,取樣0.011 ││ │甲基安非他│ │ │ 公克,餘重0.544 公克)。 ││ │命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 │ │ │ │ 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 年10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7││ │ │ │ │ 44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參照(見99偵9046偵││ │ │ │ │ 查卷第132 頁)。 ││ │ │ │ │④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27 頁。 │├──┼─────┼──┼──┼──────────────────────────┤│ 4 │第二級毒品│1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1.676 公克,取樣0.01公││ │甲基安非他│ │ │ 克,餘重1.666 公克)。 ││ │命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 │ │ │ │ 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 年10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7││ │ │ │ │ 44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參照(見99偵9046偵││ │ │ │ │ 查卷第132 頁)。 ││ │ │ │ │④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27 頁。 │├──┼─────┼──┼──┼──────────────────────────┤│ 5 │第二級毒品│1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563 公克,取樣0.012 ││ │甲基安非他│ │ │ 公克,餘重0.551 公克)。 ││ │命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 │ │ │ │ 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 年10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7││ │ │ │ │ 44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參照(見99偵9046偵││ │ │ │ │ 查卷第132 頁)。 ││ │ │ │ │④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27 頁。 │└──┴─────┴──┴──┴──────────────────────────┘附表七:
┌─────────────────────────────────────────┐│在屏東縣屏東市○○街○○○○○ 號之米堤汽車旅館519 號房扣得之物 │├──┬─────────────┬────────────────────────┤│編號│品 名│備 註│├──┼─────────────┼────────────────────────┤│ 1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①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 ││ │支,含SIM 卡1 枚 │②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7頁。 │├──┼─────────────┼────────────────────────┤│ 2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①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 ││ │支,含SIM 卡1 枚 │②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7頁。 │├──┼─────────────┼────────────────────────┤│ 3 │行動電話4 支 │①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 ││ │ │②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7頁。 │├──┼─────────────┼────────────────────────┤│ 4 │甩棍1 支 │①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 ││ │ │②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7頁。 │├──┼─────────────┼────────────────────────┤│ 5 │晶片卡1 枚 │①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 ││ │ │②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7頁。 │├──┼─────────────┼────────────────────────┤│ 6 │針筒2 支 │①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 ││ │ │②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7頁。 │├──┼─────────────┼────────────────────────┤│ 7 │杓子1 支 │①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 ││ │ │②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7頁。 │├──┼─────────────┼────────────────────────┤│ 8 │海洛因1 包 │①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 ││ │ │②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8頁。 │├──┼─────────────┼────────────────────────┤│ 9 │鋁棒1 支 │①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 ││ │ │②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8頁。 │├──┼─────────────┼────────────────────────┤│ 10 │記事本1 本 │①同案被告己○○所有(見99他1052偵查卷第262 頁)││ │ │ 。 ││ │ │②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8頁。 │└──┴─────────────┴────────────────────────┘附表八:
┌─────────────────────────────────────────┐│在被告位於屏東縣屏東市○○里○○街○○○ 巷○○號住處扣得之物 │├──┬─────────────┬────────────────────────┤│編號│品 名│備 註│├──┼─────────────┼────────────────────────┤│ 1 │西瓜刀1 支 │①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 ││ │ │②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27 頁。 │├──┼─────────────┼────────────────────────┤│ 2 │隨身碟1 個 │①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 ││ │ │②見武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2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