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1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元量選任辯護人 邱明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元量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謝濰仲法 官 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