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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0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1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元量選任辯護人 邱明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元量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謝濰仲法 官 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等
裁判日期:2012-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