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慶堂選任辯護人 孫守濂律師
許泓琮律師李慶榮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
0 年11月9 日所為100 年度訴字第1014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210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即被告黃慶堂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
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0 年11月25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黃慶堂,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並於100 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陳茂亭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