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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0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8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玉帆

陳昭蓉上列被告因頂替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玉帆、陳昭蓉等因頂替、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潘怡珍法 官 李謀榮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1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