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8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玉帆
陳昭蓉上列被告因頂替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玉帆、陳昭蓉等因頂替、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潘怡珍法 官 李謀榮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