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77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厚桂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6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被告林厚桂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 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厚桂為大陸地區人民,有其年籍資料在卷,且被告林厚桂已於犯罪後之民國93年5 月7 日出境,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附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足憑,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9條之規定,已無從許可被告林厚桂進入臺灣地區,是被告林厚桂顯已不能到庭,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 前段之規定,於被告林厚桂能到庭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謝濰仲法 官 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