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07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朝任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12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簡朝任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編號十三至二十一所示之物品、編號二十二所示「禾草王出貨單」、編號二十三所示「愛禾死及禾草王標籤」,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簡朝任為址均設屏東縣○○鄉○村村○○路○ 段○○○ 號「旺德企業有限公司」及「衛地企業有限公司」之董事兼實際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簡朝任明知其並未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核發之農藥製造、加工許可證,不得製造、加工農藥,竟仍基於加工、分裝、販賣、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集合犯意,而為下開行為:
(一)簡朝任自民國93年間向農藥業者吳錫珪(業於93年12月20日死亡)購入未核准登記屬磺醯脲(sulfonylurea)類除草劑之農藥原體「nicosulfuron」後,即在屏東縣萬丹鄉上村村臺電電箱號碼31區1068戶號15分號(未有門牌號碼)之私有農地內,利用附表編號7 至12所示等作為加工、分裝之器具,並將滑石粉及玉米沙拉油加入農藥原體「nicosulfuron」而加工完成成品農藥,並分裝至250C.C. 之塑膠罐,俟完成、分裝成品農藥後,再以「玉通好」、「玉草除」、「禾草王」及「愛禾死」等不同名稱標籤貼於前開塑膠罐,並販售予臺灣地區各地農藥行予以牟取暴利。
(二)其明知「愛禾死」農藥非「介旺有限公司」所製造、加工,為使該農藥取得合法製造之外觀,竟將「介旺有限公司」向農委會申請而業已過期之「肥製(複)字第0457005 號」等不實事項文字之肥料登記證核准字號登載在「愛禾死」農藥標籤上,偽作該偽農藥之核准字號,足以生損害於「介旺有限公司」、購買農藥之農民及農委會對農藥管理之正確性;另其並明知「禾草王」農藥非「朝陽企業有限公司」所進口,竟將「進口商:朝陽企業有限公司」等不實事項文字登載在「禾草王」農藥標籤上,足以生損害於「朝陽企業有限公司」、購買農藥之農民及農委會對農藥管理之正確性。
(三)其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或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之農藥,均屬偽農藥,依法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之,竟於93年間某日,向吳錫珪購入不詳數量含農藥成分「四環黴素」(tetracycline)之偽農藥,並自行命名為「強生美素」後,販售予臺灣地區各地農藥行予以牟取暴利。
(四)其明知「強生美素」偽農藥係以前開方式所購得,而非代理外國農藥業者,竟將「台灣總代理:朝陽農化貿易有限公司」等不實事項文字登載在「強生美素」偽農藥外包裝上,足以生損害於「朝陽農化貿易有限公司」、購買農藥之農民及農委會對農藥管理之正確性。
(五)嗣於99年7 月29日,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工作組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至屏東縣○○鄉○村村○○路○ 段○○○ 號辦公室、附近倉庫及屏東縣萬丹鄉上村村臺電電箱號碼31區1068戶號15分號旁農舍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如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揆諸首揭說明,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簡朝任於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詢問、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迭承不諱(參見偵查卷第11至17、138、139頁,本院卷第17頁、第20頁背面、第23頁背面),並經證人李懋龍、蔡雅玲、衛懋仁及李寬裕等證述明確(參見偵查卷第20至29頁),另扣案之標有「玉通好」、「玉草除」、「禾草王」、「愛禾死」及「強生美素」不同名稱標籤等物,經送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結果,其中「玉通好」、「玉草除」、「禾草王」、「愛禾死」均含有國內未登記農藥「nicosulfuron」、「強生美素」含國內登記農藥「鏈四環黴素」有效成分「四環黴素」(tetracycline)等情,有該試驗所99年9 月
2 日藥試化字第0982502476號函檢附之農藥檢驗報告等件在卷可稽(參見偵查卷第106 、114 、116 、120 、122 、12
4 頁),且「愛禾死」標籤上載有「肥製(複)字第045700
5 號」等不實事項文字之肥料登記證核准字號、「禾草王」標籤上載有「進口商:朝陽企業有限公司」及「強生美素」偽農藥外包裝載有「台灣總代理:朝陽農化貿易有限公司」等不實事項文字之事實,並有扣案照片3 張在卷足憑(參見偵查卷第86、98、117 ),此外並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3等供被告加工、分裝、販賣偽農藥之器械、標籤、物件等物足憑及營業登記項目查詢結果表、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查獲現場照片、農藥保管切結書、介旺有限公司申請農藥製造、販賣許可證資料等件在卷可資佐證(參見偵查卷第36、
37 、54 至58、70至74、80至105 )。綜上各情,足認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其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所謂「農藥」,係指成品農藥及農藥原體;再按所謂「製造」,係指將原料生產為農藥原體之過程;「加工」則指將農藥原體生產為成品農藥之過程;又農藥之製造、加工或輸入,除本法另有規定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者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許可證,農藥管理法第5 條第1 款、第7 款、第8 款及第9 條定有明文。是農藥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檢驗合格、核准登記及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農藥許可證,始得製造、加工。準此,凡未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農藥許可證而製造、加工或輸入之農藥,即屬同法第7 條第1 款所稱之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之「偽農藥」。查本案被告簡朝任未領有農委會核發農藥製造、加工之許可證,依法不得為農藥製造及加工之行為,而扣案之「玉通好」、「玉草除」、「禾草王」、「愛禾死」及「強生美素」等成品農藥,均無合法有效之農委會核准字號,自屬偽農藥無誤;又被告係自吳錫珪購入未核准登記之農藥原體「nicosulfuron」而生產為成品農藥,並無將原料生產為農藥原體之行為,自屬農藥管理法第5 條第7 款之「加工」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加工偽農藥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登載不實之業務文書罪。起訴法條認被告應論以製造偽農藥罪,容有誤會,惟其犯罪事實欄已敘明被告加工之行為,且製造偽農藥、加工偽農藥犯行均屬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之範疇,亦自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另起訴書認被告在其所製作供以作為販賣業務使用之農藥標籤及外包裝上登載前開不實文字並進而行使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 6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容有誤認,惟因基本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以特別歸類,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經查,被告自93年間某日起,即起意欲以所購得之農藥原體「nicosulfuron」生產為成品農藥並進而販賣以營利,是其所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所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加工偽農藥罪,又被告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跨越新舊法,其中部分行為在舊法時期,部分行為在刑法施行以後,即應依最後行為終了時之法律處斷,不發生行為後法律變更問題,併此敘明。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加工偽農藥罪。爰審酌被告未經農委會許可,私自取得農藥原體後,為圖不法利益,擅自違法加工偽農藥販賣予他人使用,破壞主管機關對於農藥之管理,而有危害國民性命、健康之虞,且影響環境生態,又其明知偽農藥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不得販賣,竟無視法規,為圖己力,逕自購買偽農藥後擅自販賣,危害社會非輕,自應予以相當之非難,惟念及其犯後一貫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雖請求本院為緩刑之宣告,並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減刑度云云,然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同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加以審酌,以定是否適宜為緩刑之宣告,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81 號及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查被告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然被告前於96年間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9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上開緩起訴固經期滿未經撤銷,然被告竟未久即復犯本案違反農藥管理法之罪,足徵前開緩起訴處分顯然未使被告悔悟改過,復無從確認被告已無再犯之虞,是本案自不宜宣告緩刑。另被告本案扣得偽農藥數量非少,被告復且一再以此違反農藥管理法之犯行牟利,危害社會公益非輕,是依被告本案犯行以觀,於客觀上並不足以引起社會一般大眾之同情,亦無情輕法重之情形,當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辯護人前開所辯自不足採。
四、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2分別係被告加工之偽農藥及加工偽農藥之器械、原料,應依農藥管理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農委會依據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予以沒入。另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3至21所示之物品、編號22「禾草王出貨單」部分、編號23所示「愛禾死及禾草王標籤」部分,為被告簡朝任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22、23所示除前開宣告沒收以外之物品及編號24至29所示之物品,因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爰不另為宣告沒收,附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11條、第216 條、第215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偽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 名│單位、數量 │備 註│├──┼────────┼──────┼──────┤│ 1 │禾草王(增效劑)│1罐 │ │├──┼────────┼──────┼──────┤│ 2 │玉通好(增效劑)│1罐 │ │├──┼────────┼──────┼──────┤│ 3 │玉草除(增效劑)│1罐 │ │├──┼────────┼──────┼──────┤│ 4 │強生美素 │2,815包 │ │├──┼────────┼──────┼──────┤│ 5 │增效劑原料 │11桶 │ │├──┼────────┼──────┼──────┤│ 6 │增效劑 │327罐 │ │├──┼────────┼──────┼──────┤│ 7 │攪拌器 │1臺 │ │├──┼────────┼──────┼──────┤│ 8 │抽水馬達 │1臺 │ │├──┼────────┼──────┼──────┤│ 9 │攪拌塑膠桶 │1個 │ │├──┼────────┼──────┼──────┤│ 10 │磅秤 │1個 │ │├──┼────────┼──────┼──────┤│ 11 │燒杯 │3個 │ │├──┼────────┼──────┼──────┤│ 12 │漏斗 │3個 │ │├──┼────────┼──────┼──────┤│ 13 │愛禾死標籤 │15張 │ │├──┼────────┼──────┼──────┤│ 14 │愛禾死估價單 │5冊 │ │├──┼────────┼──────┼──────┤│ 15 │愛禾死送貨單 │1冊 │ │├──┼────────┼──────┼──────┤│ 16 │愛禾死成本等資料│3張 │ │├──┼────────┼──────┼──────┤│ 17 │愛禾死宣傳資料 │15張 │ │├──┼────────┼──────┼──────┤│ 18 │禾草王標籤 │14張 │ │├──┼────────┼──────┼──────┤│ 19 │經銷三級農藥價格│1張 │ ││ │表 │ │ │├──┼────────┼──────┼──────┤│ 20 │禾草王等施藥建議│4張 │ │├──┼────────┼──────┼──────┤│ 21 │愛禾死、禾草王及│1張 │ ││ │清境銷售資料 │ │ │├──┼────────┼──────┼──────┤│ 22 │清境、禾草王出貨│1冊 │ ││ │單 │ │ │├──┼────────┼──────┼──────┤│ 23 │活水、愛禾死、清│2箱 │ ││ │境、禾草王標籤 │ │ │├──┼────────┼──────┼──────┤│ 24 │旺德有限公司開會│3張 │ ││ │紀錄 │ │ │├──┼────────┼──────┼──────┤│ 25 │界面活性劑(無標│1799罐 │經送鑑後未檢││ │籤) │ │出農藥成分 │├──┼────────┼──────┼──────┤│ 26 │界面活性劑(走透│625罐 │經送鑑後未檢││ │透) │ │出農藥成分 │├──┼────────┼──────┼──────┤│ 27 │界面活性劑(活水│224罐 │經送鑑後未檢││ │) │ │出農藥成分 │├──┼────────┼──────┼──────┤│ 28 │活水標籤 │10張 │ │├──┼────────┼──────┼──────┤│ 29 │清境(界面活性劑│10張 │ ││ │)標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