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7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朝任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捌頁附表編號陸「327 罐」之記載,更正為「3,273罐」。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6 之「增效劑」應為3,273 罐,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附卷足憑,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8頁附表編號6 「327 罐」之記載應係誤載,應予裁定更正如
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