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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7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01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泳瑔選任辯護人 徐仲志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01 年9 月7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701 號判決主文欄漏載無罪部分,補充更正為「陳泳瑔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701 號判決主文欄雖漏載無罪部分,惟判決理由欄對於其涉犯業務侵佔山中精靈傳播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新臺幣2 萬元部分,已認定為無罪,且據上論斷欄部分亦就此部分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之條文,故主文欄漏未宣告此部分無罪,應屬顯然之錯誤,因此補充更正為「陳泳瑔其餘被訴部分無罪」,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法 官 潘怡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12-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