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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振維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振維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3 款、第1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振維因殺人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272 條第1 項、第272 條第2 項及第271 條第1 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裁定自民國100 年4 月27日起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蕭筠蓉法 官 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日期:201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