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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附民字第 1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 告 張明弘追加原告 張朝陽 均同上

蕭麗雪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被 告 郭書銘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51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