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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附民字第 1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肇祥送達代收人 李滿禎被 告 黃慶堂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014號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許嘉仁法 官 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