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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附民字第 1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原 告 鄭麗華被 告 朱權正

(另案在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0 年度訴字第101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原告除財產上損害外,尚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惟本件原告非人格法益受有侵害,此部分請求仍有疑義,是本院認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謝濰仲法 官 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