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8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興隆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律師被 告 呂順德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興隆、呂順德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2 人因加重強盜罪、加重竊盜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等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等前科多為竊盜、盜匪等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且均有脫逃罪之前科,顯有逃亡之虞,而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於民國101 年2 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2 人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5 月16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紀錄法 官 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