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79號原 告 黃新富被 告 陳家榮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1 年度易字第76號、101 訴字第52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1 年
9 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貳佰零貳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假冒「張祝鈞」之身分與原告來往,並對原告佯稱其係退職警官,政界關係良好,致原告疏於戒心,被告即利用此機會,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原告,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或提領時間、地點,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及提領後親自交付予被告或用於被告指定之用途,被告因而騙取各該款項共新臺幣(下同)3,258 萬9,400 元得手,並用於股市當沖、職棒簽賭等用途。被告所為已構成對原告之侵權行為,並造成原告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併為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258 萬9,4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認諾原告之請求,同意賠償。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有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之詐騙事實,業據被告當庭自認在卷(見101 訴521 本院卷第104 頁),並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9 份、國內匯款執據3 份、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 份、郵政國內匯款單4 份、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1 份、原告之虎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1 份、楊鎌全之玉山銀行七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1 份、邱淑麗之臺東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1 份、謝瑞妹之臺東中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
1 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0月13日儲字第1000183472號函1 份暨所附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1 份與郵政國內匯款單1 份、受害原因金額統計表1 份等附於刑事案件卷內可稽(以上證據出處均詳如附表編號1 至20證據欄所載;東警刑偵三字第1000067342號警卷第6 至10、18至29頁;高市警刑大偵13字第1000044258號警卷第159 至164 頁;南機站卷第10至16、18至19頁),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又民事訴訟法有關本於認諾判決之規定,雖於刑事訴訟法並未定有準用之明文(最高法院32年附字第371 號判例意旨參照),惟被告既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表示願意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之詐騙金額而認諾原告之請求,本院雖無從為認諾之判決,惟核被告所為認諾之意,已足認係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之意,併此指明。
四、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同意賠償原告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詐騙金額,惟原告提出用以證明被告有如附表編號21所示詐騙事實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4 份(見南機站卷第65至68頁),經本院核閱後,核與原告所提出用以佐證被告有如附表編號8 、10、11、13所示詐騙事實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4 份(見東警刑偵三字第1000067342號警卷第22至24、26頁),內容完全相同,原告顯係就被告相同
4 次詐欺取財金額,重複請求,且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21所示詐騙事實之刑事案件,復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76號、
101 年度訴字第521 號判決判決公訴不受理,有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76號、101 年度訴字第521 號判決1 份存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不受被告自認之拘束,故原告請求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詐騙金額共56萬4,700 元,尚難允准。
五、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其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查被告既係故意對原告詐得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之詐騙金額,共3,202萬4,700 元,致原告受有損害,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正當。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202 萬4,7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01 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之規定,並未在準用之列,故尚毋庸命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蕭筠蓉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淑蓉附表: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 詐 騙 方 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入帳戶│詐騙金額│├──┼────┼────┼───────────┼───┼────┼────┼────┼────┤│ 1 │99年12月│不詳 │向被害人佯稱:可參與投│黃新富│99年12月│臺東東方│楊鎌全之│新臺幣(││(即│29日下午│ │資「呷百二」禮盒云云,│ │29日下午│大鎮郵局│帳號0041│下同)15││起訴│4 時19分│ │被害人乃依其指示臨櫃匯│ │4 時19分│ │00000000│萬元 ││書附│許前之某│ │款 │ │許 │ │33號 │ ││表3 │時 │ │ │ │ │ │ │ ││編號├────┴────┴───────────┴───┴────┴────┴────┴────┤│1 )│證據: ││ │①國內匯款執據1 份(見東警刑偵三字第1000067342號警卷第18頁)。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 詐 騙 方 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入帳戶│詐騙金額│├──┼────┼────┼───────────┼───┼────┼────┼────┼────┤│ 2 │100 年1 │不詳 │向被害人佯稱:其沒有錢│黃新富│(無) │(無) │(無) │50萬元 ││(即│月後某日│ │,請求代墊其購買黃金、│ │ │ │ │ ││100 │ │ │手錶及皮包之價金云云,│ │ │ │ │ ││偵11│ │ │被害人乃依其指示刷卡代│ │ │ │ │ ││566 │ │ │墊 │ │ │ │ │ ││〈下├────┴────┴───────────┴───┴────┴────┴────┴────┤│同〉│證據: ││追加│①受害原因金額統計表1 份(見南機站卷第33頁背面)。 ││起訴│ ││書附│ ││表2 │ ││編號│ ││14)│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 詐 騙 方 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入帳戶│詐騙金額│├──┼────┼────┼───────────┼───┼────┼────┼────┼────┤│ 3 │100 年1 │不詳 │向被害人佯稱:可參與投│黃新富│100 年1 │臺東東方│楊鎌全之│200 萬元││(即│月10日下│ │資「呷百二」禮盒云云,│ │月10日下│大鎮郵局│玉山銀行│、200 萬││起訴│午2 時45│ │被害人乃依其指示臨櫃匯│ │午2 時45│ │七賢分行│元、50萬││書附│分許前之│ │款 │ │分許、46│ │帳號0299│元 ││表3 │某時 │ │ │ │分許、48│ │00000000│ ││編號│ │ │ │ │分許 │ │6 號 │ ││2 、├────┴────┴───────────┴───┴────┴────┴────┴────┤│3 、│證據: ││4 )│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3 份(見東警刑偵三字第1000067342號警卷第19至21頁)。 ││ │②受害原因金額統計表1 份(見南機站卷第33頁)。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 詐 騙 方 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入帳戶│詐騙金額│├──┼────┼────┼───────────┼───┼────┼────┼────┼────┤│ 4 │100 年1 │不詳 │向被害人佯稱:法務部調│黃新富│100 年1 │玉山銀行│楊鎌全之│200 萬元││(即│月20日上│ │查局局長投資欠缺金錢,│ │月20日上│臺東分行│玉山銀行│ ││追加│午10時56│ │要借錢週轉云云,被害人│ │午10時56│ │七賢分行│ ││起訴│分許前之│ │乃依其指示臨櫃匯款 │ │分許 │ │帳號0299│ ││書附│某時 │ │ │ │ │ │00000000│ ││表2 │ │ │ │ │ │ │6 號 │ ││編號├────┴────┴───────────┴───┴────┴────┴────┴────┤│1 )│證據: ││ │①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 份(見南機站卷第55頁)。 ││ │②楊鎌全之玉山銀行七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1 份(見南機站卷第45頁)。 ││ │③受害原因金額統計表1 份(見南機站卷第33頁)。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 詐 騙 方 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入帳戶│詐騙金額│├──┼────┼────┼───────────┼───┼────┼────┼────┼────┤│ 5 │100 年1 │不詳 │向被害人佯稱:因法務部│黃新富│(無) │(無) │(無) │41萬元 ││(即│月21日 │ │調查局局長要購車,請被│ │ │ │ │ ││追加│ │ │害人先辦購車貸款,貸款│ │ │ │ │ ││起訴│ │ │金額其事後會清償云云,│ │ │ │ │ ││書附│ │ │被害人乃將現有現金3 萬│ │ │ │ │ ││表2 │ │ │元及所提領之現金38萬元│ │ │ │ │ ││編號│ │ │,依被告指示辦理 │ │ │ │ │ ││2 )├────┴────┴───────────┴───┴────┴────┴────┴────┤│ │證據: ││ │①原告之虎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1 份(見南機站卷第36頁)。 ││ │②受害原因金額統計表1 份(見南機站卷第33頁)。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 詐 騙 方 式 │被害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匯入帳戶│詐騙金額│├──┼────┼────┼───────────┼───┼────┼────┼────┼────┤│ 6 │100 年3 │不詳 │向被害人佯稱:可參與投│黃新富│100 年3 │不詳 │(無) │50萬元 ││(即│月10日 │ │資「呷百二」禮盒云云,│ │月10日 │ │ │ ││追加│ │ │被害人乃提領現金交付 │ │ │ │ │ ││起訴├────┴────┴───────────┴───┴────┴────┴────┴────┤│書附│證據: ││表2 │①原告之虎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1 份(見南機站卷第37頁)。 ││編號│②受害原因金額統計表1 份(見南機站卷第33頁)。 ││3 )│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 詐 騙 方 式 │被害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匯入帳戶│詐騙金額│├──┼────┼────┼───────────┼───┼────┼────┼────┼────┤│ 7 │100 年3 │不詳 │向被害人佯稱:法務部調│黃新富│100 年3 │不詳 │(無) │100 萬元││(即│月18日 │ │查局局長要借錢週轉云云│ │月18日 │ │ │ ││追加│ │ │,被害人乃提領現金交付│ │ │ │ │ ││起訴├────┴────┴───────────┴───┴────┴────┴────┴────┤│書附│證據: ││表2 │①原告之虎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1 份(見南機站卷第37頁)。 ││編號│②受害原因金額統計表1 份(見南機站卷第33頁)。 ││4 )│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 詐 騙 方 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入帳戶│詐騙金額│├──┼────┼────┼───────────┼───┼────┼────┼────┼────┤│ 8 │100 年3 │不詳 │向被害人佯稱:請求借款│黃新富│100 年3 │臺東東方│林文宗之│9 萬6,70││(即│月28日上│ │,該借款金額即充作投資│ │月28日上│大鎮郵局│新竹第三│0 元 ││起訴│午9 時2 │ │「呷百二」禮盒之款項云│ │午9 時2 │ │信用合作│ ││書附│分許前之│ │云,被害人乃依其指示臨│ │分許 │ │社香山分│ ││表3 │某時 │ │櫃匯款 │ │ │ │社帳號00│ ││編號│ │ │ │ │ │ │00000000│ ││5 )│ │ │ │ │ │ │911 號 │ ││ ├────┴────┴───────────┴───┴────┴────┴────┴────┤│ │證據: ││ │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份(見東警刑偵三字第1000067342號警卷第22頁)。 ││ │②受害原因金額統計表1 份(見南機站卷第33頁背面)。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 詐 騙 方 式 │被害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匯入帳戶│詐騙金額│├──┼────┼────┼───────────┼───┼────┼────┼────┼────┤│ 9 │100 年3 │不詳 │向被害人佯稱:可參與投│黃新富│100 年3 │不詳 │(無) │150 萬元││(即│月31日 │ │資「呷百二」禮盒云云,│ │月31日 │ │ │ ││追加│ │ │被害人乃提領現金126 萬│ │ │ │ │ ││起訴│ │ │元,並向他人借款24萬元│ │ │ │ │ ││書附│ │ │,而一併交付予被告 │ │ │ │ │ ││表2 ├────┴────┴───────────┴───┴────┴────┴────┴────┤│編號│證據: ││5 )│①原告之虎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1 份(見南機站卷第38頁)。 ││ │②受害原因金額統計表1 份(見南機站卷第33頁)。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 詐 騙 方 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入帳戶│詐騙金額│├──┼────┼────┼───────────┼───┼────┼────┼────┼────┤│ 10 │100 年4 │不詳 │向被害人佯稱:請求借款│黃新富│100 年4 │臺東東方│林文宗之│20萬元 ││(即│月1 日下│ │,該借款金額即充作投資│ │月1 日下│大鎮郵局│新竹第三│ ││起訴│午2 時2 │ │「呷百二」禮盒之款項云│ │午2 時2 │ │信用合作│ ││書附│分許前之│ │云,被害人乃依其指示臨│ │分許 │ │社香山分│ ││表3 │某時 │ │櫃匯款 │ │ │ │社帳號00│ ││編號│ │ │ │ │ │ │00000000│ ││6 )│ │ │ │ │ │ │911 號 │ ││ ├────┴────┴───────────┴───┴────┴────┴────┴────┤│ │證據: ││ │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份(見東警刑偵三字第1000067342號警卷第23頁)。 ││ │②受害原因金額統計表1 份(見南機站卷第33頁背面)。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 詐 騙 方 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入帳戶│詐騙金額│├──┼────┼────┼───────────┼───┼────┼────┼────┼────┤│ 11 │100 年4 │不詳 │向被害人佯稱:請求借款│黃新富│100 年4 │臺東新生│林文宗之│20萬元 ││(即│月7 日下│ │,該借款金額即充作投資│ │月7 日下│郵局 │新竹第三│ ││起訴│午3 時19│ │「呷百二」禮盒之款項云│ │午3 時19│ │信用合作│ ││書附│分許前之│ │云,被害人乃依其指示臨│ │分許 │ │社香山分│ ││表3 │某時 │ │櫃匯款 │ │ │ │社帳號00│ ││編號│ │ │ │ │ │ │00000000│ ││7 )│ │ │ │ │ │ │911 號 │ ││ ├────┴────┴───────────┴───┴────┴────┴────┴────┤│ │證據: ││ │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份(見東警刑偵三字第1000067342號警卷第24頁)。 ││ │②受害原因金額統計表1 份(見南機站卷第33頁背面)。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 詐 騙 方 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入帳戶│詐騙金額│├──┼────┼────┼───────────┼───┼────┼────┼────┼────┤│ 12 │100 年4 │不詳 │向被害人佯稱:需錢繳納│黃新富│100 年4 │臺東東方│邱淑麗之│400 萬元││(即│月7 日下│ │投資股票之稅款與罰款云│ │月7 日下│大鎮郵局│臺東大同│ ││起訴│午3 時49│ │云,被害人乃依其指示臨│ │午3 時49│ │路郵局帳│ ││書附│分許前之│ │櫃匯款 │ │分許 │ │號026100│ ││表3 │某時 │ │ │ │ │ │00000000│ ││編號│ │ │ │ │ │ │號 │ ││8 )├────┴────┴───────────┴───┴────┴────┴────┴────┤│ │證據: ││ │①郵政國內匯款單1 份(見南機站卷第70頁)。 ││ │②國內匯款執據1 份(見東警刑偵三字第1000067342號警卷第25頁)。 ││ │③邱淑麗之臺東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1 份(見南機站卷第69頁)。 ││ │④受害原因金額統計表1 份(見南機站卷第33頁)。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 詐 騙 方 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入帳戶│詐騙金額│├──┼────┼────┼───────────┼───┼────┼────┼────┼────┤│ 13 │100 年4 │不詳 │向被害人佯稱:請求借款│黃新富│100 年4 │臺東東方│林文宗之│6 萬8,00││(即│月19日上│ │,該借款金額即充作投資│ │月19日上│大鎮郵局│新竹第三│0 元 ││起訴│午10時55│ │「呷百二」禮盒之款項云│ │午10時55│ │信用合作│ ││書附│分許前之│ │云,被害人乃依其指示臨│ │分許 │ │社香山分│ ││表3 │某時 │ │櫃匯款 │ │ │ │社帳號00│ ││編號│ │ │ │ │ │ │00000000│ ││9 )│ │ │ │ │ │ │911 號 │ ││ ├────┴────┴───────────┴───┴────┴────┴────┴────┤│ │證據: ││ │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份(見東警刑偵三字第1000067342號警卷第26頁)。 ││ │②受害原因金額統計表1 份(見南機站卷第33頁背面)。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 詐 騙 方 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入帳戶│詐騙金額│├──┼────┼────┼───────────┼───┼────┼────┼────┼────┤│ 14 │100 年4 │不詳 │向被害人佯稱:需錢繳納│黃新富│100 年4 │臺東東方│謝瑞妹之│120 萬元││(即│月21日下│ │罰款云云,被害人乃依其│ │月21日下│大鎮郵局│臺東中山│ ││起訴│午3 時47│ │指示臨櫃匯款 │ │午3 時47│ │路郵局帳│ ││書附│分許前之│ │ │ │分許 │ │號026104│ ││表3 │某時 │ │ │ │ │ │00000000│ ││編號│ │ │ │ │ │ │號 │ ││10)├────┴────┴───────────┴───┴────┴────┴────┴────┤│ │證據: ││ │①郵政國內匯款單1 份(南機站卷第80頁)。 ││ │②國內匯款執據1 份(見東警刑偵三字第1000067342號警卷第27頁)。 ││ │③謝瑞妹之臺東中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1 份(見南機站卷第75頁)。 ││ │④受害原因金額統計表1 份(見南機站卷第33頁)。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 詐 騙 方 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入帳戶│詐騙金額│├──┼────┼────┼───────────┼───┼────┼────┼────┼────┤│ 15 │100 年4 │不詳 │向被害人佯稱:請求借錢│黃新富│100 年4 │臺北吳興│謝瑞妹之│60萬元、││(即│月25日下│ │繳納投資股票之稅金云云│ │月25日下│郵局、木│臺東中山│150 萬元││追加│午2 時36│ │,被害人乃委由黃春果、│ │午2 時36│柵郵局 │路郵局帳│ ││起訴│分許前之│ │劉復興臨櫃匯款 │ │分許、同│ │號026104│ ││書附│某時 │ │ │ │日下午3 │ │00000000│ ││表2 │ │ │ │ │時45分許│ │號 │ ││編號├────┴────┴───────────┴───┴────┴────┴────┴────┤│6 、│證據: ││7 )│①郵政國內匯款單2 份(見南機站卷第81、82頁)。 ││ │②謝瑞妹之臺東中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1 份(見南機站卷第75頁)。 ││ │③受害原因金額統計表1 份(見南機站卷第33頁)。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 詐 騙 方 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入帳戶│詐騙金額│├──┼────┼────┼───────────┼───┼────┼────┼────┼────┤│ 16 │100 年5 │不詳 │向被害人佯稱:請求借錢│黃新富│100 年5 │不詳 │謝瑞妹之│400 萬元││(即│月16日前│ │繳納投資股票之稅金云云│ │月16日、│ │臺東中山│、100 萬││追加│之某日 │ │,被害人乃委由王美玲匯│ │20日 │ │路郵局帳│元 ││起訴│ │ │款 │ │ │ │號026104│ ││書附│ │ │ │ │ │ │00000000│ ││表2 │ │ │ │ │ │ │號 │ ││編號├────┴────┴───────────┴───┴────┴────┴────┴────┤│8 、│證據: ││9 )│①謝瑞妹之臺東中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1 份(見南機站卷第76頁)。 ││ │②受害原因金額統計表1 份(見南機站卷第33頁)。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 詐 騙 方 式 │被害人│提領/ 匯│提領/ 匯│匯入帳戶│詐騙金額││ │ │ │ │ │款時間 │款地點 │ │ │├──┼────┼────┼───────────┼───┼────┼────┼────┼────┤│ 17 │100 年5 │不詳 │向被害人佯稱:請求借錢│黃新富│100 年5 │臺東新生│林文宗之│交付82萬││(即│月6 日下│ │繳納投資股票之稅金云云│ │月6 日下│郵局 │帳號0061│5,000 元││追加│午2 時5 │ │,被害人乃依其指示提領│ │午2 時5 │ │00000000│、匯款27││起訴│分許前之│ │現金交付及匯款 │ │分許、同│ │39號 │萬5,000 ││書附│某時 │ │ │ │日下午2 │ │ │元,合計││表2 │ │ │ │ │時9 分許│ │ │110 萬元││編號├────┴────┴───────────┴───┴────┴────┴────┴────┤│10)│證據: ││ │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0月13日儲字第1000183472號函1 份暨所附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1 份、││ │ 郵政國內匯款單1 份(見南機站卷第83至85頁)。 ││ │②受害原因金額統計表1 份(見南機站卷第33頁)。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 詐 騙 方 式 │被害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匯入帳戶│詐騙金額│├──┼────┼────┼───────────┼───┼────┼────┼────┼────┤│ 18 │100 年5 │不詳 │向被害人佯稱:請求借錢│黃新富│100 年5 │臺東馬蘭│(無) │270 萬元││(即│月6 日至│ │繳納投資股票之稅金云云│ │月23日下│郵局 │ │ ││追加│同月23日│ │,被害人乃依其指示提領│ │午2 時47│ │ │ ││起訴│間之某日│ │現金交付 │ │分許 │ │ │ ││書附├────┴────┴───────────┴───┴────┴────┴────┴────┤│表2 │證據: ││編號│①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1 份(見南機站卷第87頁)。 ││11)│②受害原因金額統計表1 份(見南機站卷第33頁背面)。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 詐 騙 方 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入帳戶│詐騙金額│├──┼────┼────┼───────────┼───┼────┼────┼────┼────┤│ 19 │100 年6 │不詳 │向被害人佯稱:可貸款償│黃新富│100 年6 │高雄凹仔│生益企業│350 萬元││(即│月中旬 │ │還先前之欠款,但其欠缺│ │月13日下│底郵局、│社巫進春│、30萬元││起訴│ │ │貸款所需先繳納之保證金│ │午1 時39│臺東東方│之彰化銀│ ││書附│ │ │云云,被害人乃依其指示│ │分許、同│大鎮郵局│行臺東分│ ││表3 │ │ │臨櫃匯款 │ │月14日上│ │行帳號85│ ││編號│ │ │ │ │午11時40│ │00000000│ ││11、│ │ │ │ │分許 │ │1200號 │ ││12)├────┴────┴───────────┴───┴────┴────┴────┴────┤│ │證據: ││ │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 份(見東警刑偵三字第1000067342號警卷第28、29頁)。 ││ │②受害原因金額統計表1 份(見南機站卷第33頁背面)。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 詐 騙 方 式 │被害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匯入帳戶│詐騙金額│├──┼────┼────┼───────────┼───┼────┼────┼────┼────┤│ 20 │100 年6 │不詳 │向被害人佯稱:急需保證│黃新富│100 年6 │不詳 │(無) │30萬元、││(即│月中旬 │ │金,以終止法院查封拍賣│ │月23日、│ │ │70萬元 ││追加│ │ │房屋云云,被害人乃提領│ │24日 │ │ │ ││起訴│ │ │現金30萬元、60萬元,並│ │ │ │ │ ││書附│ │ │向他人借款10萬元,而一│ │ │ │ │ ││表2 │ │ │併交付予被告 │ │ │ │ │ ││編號├────┴────┴───────────┴───┴────┴────┴────┴────┤│12、│證據: ││13)│①原告之虎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1 份(見南機站卷第42頁)。 ││ │②受害原因金額統計表1 份(見南機站卷第33頁背面)。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 詐 騙 方 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入帳戶│詐騙金額│├──┼────┼────┼───────────┼───┼────┼────┼────┼────┤│ 21 │100 年1 │不詳 │向被害人佯稱:請求借款│黃新富│100 年3 │臺東東方│林文宗之│20萬元、││(即│月後之某│ │,該借款金額即充作投資│ │月28日上│大鎮郵局│新竹第三│20萬元、││追加│日 │ │「呷百二」禮盒之款項云│ │午9 時2 │、臺東新│信用合作│6 萬8,00││起訴│ │ │云,被害人乃依其指示臨│ │分許、10│生郵局 │社香山分│0 元、9 ││書附│ │ │櫃匯款 │ │0 年4 月│ │社帳號00│萬6,700 ││表2 │ │ │ │ │1 日下午│ │00000000│元,共56││編號│ │ │ │ │2 時2 分│ │911 號 │萬4,700 ││15)│ │ │ │ │許、100 │ │ │元 ││ │ │ │ │ │年4 月7 │ │ │ ││ │ │ │ │ │日下午3 │ │ │ ││ │ │ │ │ │時19分許│ │ │ ││ │ │ │ │ │、100 年│ │ │ ││ │ │ │ │ │4 月19日│ │ │ ││ │ │ │ │ │上午10時│ │ │ ││ │ │ │ │ │55分許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