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172號上 訴 人 吳光文即 被 告右上訴人因違反區域計劃法案件,不服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1261號中華民國102 年8 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101 年度偵字第98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具狀提起上訴。
二、經查被告即上訴人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附任何理由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本院迭經傳喚,亦未到庭或具狀補陳上訴理由,而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復查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上訴,顯無理由,合應予以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8 條、第37
1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簡光昌法 官 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