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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6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689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政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對本院民國

102 年6 月17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4 關於「現金新臺幣102 元」之記載均更正「新臺幣10元硬幣共102 枚」。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4 所載「現金新臺幣102 元」,與卷內扣押物品清單之記載不符,正確應為「新臺幣10元硬幣102 枚」,是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

4 之記載,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裁判日期:201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