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侵訴字第54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00選任辯護人 楊啟志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6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因違反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 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
3 年1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
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