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原易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原易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婉琳聲 請 人即被告之妹 許琬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519、606 、921 、1038號),聲請人聲請解除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婉琳已配合調查詳實供出案情,且其餘共犯亦被羈押禁止接見通信,故無勾串共犯之虞,爰聲請准予解除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二、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取財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之事實及勾串共犯及再犯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款及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規定,於102 年2 月6 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被告否認犯行,且其供述與其餘共犯有不相一致之情形,因此日後有對共犯及被告調查詰問之必要,故上揭勾串共犯之虞情形依然存在,從而,為確保將來審理程序的順利進行,並避免被告與其餘共犯互相勾串等一切情狀,本院認有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因認本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法 官 潘怡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