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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易字第 9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960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玉蘭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9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玉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歐慧琪

裁判日期:2014-10-15